供電企業行為應否接受審查

導讀:
隨后,供電所所長也趕赴現場,叫李于當日下午到供電所接受處理。李對供電所的這一處理心存疑問,經多方咨詢后,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審判: 一審法院認定電力公司雖系企業法人,但其擁有的查電權系來自規章《用電檢查管理辦法》的授權,因此而實施的查電行為系對用電戶的用電行為進行管理的行政行為,應當接受司法審查,進而以一人查電系實質性程序違法為由撤銷了供電企業對用電戶李某的用電系竊電的認定,責令該電力公司退還所收取的違約金10000元。三是該行為是否具有可訴性。因此而引發的爭議,應當允許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以獲相應的救濟。那么供電企業行為應否接受審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隨后,供電所所長也趕赴現場,叫李于當日下午到供電所接受處理。李對供電所的這一處理心存疑問,經多方咨詢后,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審判: 一審法院認定電力公司雖系企業法人,但其擁有的查電權系來自規章《用電檢查管理辦法》的授權,因此而實施的查電行為系對用電戶的用電行為進行管理的行政行為,應當接受司法審查,進而以一人查電系實質性程序違法為由撤銷了供電企業對用電戶李某的用電系竊電的認定,責令該電力公司退還所收取的違約金10000元。三是該行為是否具有可訴性。因此而引發的爭議,應當允許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以獲相應的救濟。關于供電企業行為應否接受審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用電戶李某系經營生豬頭、蹄等的個體戶。2002年7月25日上午11時許,李在本村醫療點輸液時被其子女叫回家,某電力公司下屬供電所工作員陳某即告知其家中的電度表帶負荷不計量,并叫李在其制作的現場筆錄上簽了名。隨后,供電所所長也趕赴現場,叫李于當日下午到供電所接受處理。
當日下午,供電所即依據上午的檢查和《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31條的相關規定,作出了《關于對大田鄉葛藤坡二社李某用電戶竊電行為的處理意見》,認定李具有竊電行為,決定補收其電費2499.87元,承擔違約使用電費7499.61元,更換原有用電計量裝置,在當日下午3時以前,如不接受處理,即作中止供電處理。李某在該處理意見上簽名后于同月29日向供電所交付了現金10000元,供電所出具的白條收條載明為“維約使用電費”,其后出具的正式收據又載明為“違約金”。李對供電所的這一處理心存疑問,經多方咨詢后,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審判: 一審法院認定電力公司雖系企業法人,但其擁有的查電權系來自規章《用電檢查管理辦法》的授權,因此而實施的查電行為系對用電戶的用電行為進行管理的行政行為,應當接受司法審查,進而以一人查電系實質性程序違法為由撤銷了供電企業對用電戶李某的用電系竊電的認定,責令該電力公司退還所收取的違約金10000元。
評析:
本案涉及三個問題:一是供電企業能否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二是其實施的用電檢查行為是否為行政行為。三是該行為是否具有可訴性。就此作如下分析: 一、主體問題 電力公司雖系企業法人,與電力用戶間本屬平等的供用電民事主體。但是,長期以來,我國對電力部門的管理實行政企合一的管理模式,電力部門既具有電力行政主管機關的職權,又參與電力市場經營。經過改革,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與供電部門雖已相分離,且供電部門已轉變為企業法人,可電力行業未全面放開,國家對電力方面的管理,仍有許多問題要通過供電企業去實施。
本案就是一典型例證,電力公司根據電力工業部《用電檢查管理辦法》和四川省《反竊電管理辦法》的規定,行使了《電力法》、國務院《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規定的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能,實施了用電檢查,認定用電戶存在竊電問題等行為。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擴大了“授權─組織”的規范性文件的范圍,即由法律、法規擴大為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即不單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而且規章授權的組織或機構也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本案電力公司作為非政府的企業組織依據電力工業部《用電檢查管理辦法》和四川省《反竊電管理辦法》的規定行使了行政職能,即是行政訴訟的適格被告主體。
本案電力公司的上述行為并非個案行為,而是有一定的普遍性,其主要原因是體制問題所致。《國務院關于印發電力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02]5號),國家設立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負責全國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該機構的職能配置(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卻直到2003年2月24日才由國務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國辦發[2003]7號),致使電力行業的許多行政管理職能仍由供電企業沿襲行使。因此而引發的爭議,應當允許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以獲相應的救濟。
二、用電檢查的屬性
用電檢查是查電主體對電力用戶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確認電力用戶使用電能是否符合相關的使用規范、安全規范和是否存在盜竊電能的行為。是查電主體對電力的管理行為,而非追求利潤的行為,目的是確保電力的安全運行和正常的用電秩序。同時,它又是一種職權行為,即用電檢查權,該權力或權利來自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
《電力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電力管理部門依法對電力企業和用戶執行電力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五十八條規定“電力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向電力企業或者用戶了解有關電力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查閱有關資料,并有權進入現場進行檢查”。《電力法》規定的查電主體為政府的經濟綜合主管部門(簡稱經貿局)。電力工業部《用電檢查管理辦法》規定的查電主體則為供電企業,該“辦法”對用電檢查的內容、方法、程序和處理均作出了規定。第一條“為規范供電企業的用電檢查行為,保障正常供電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據《電力法》和《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四條“供電企業應按照規定對本供電營業區的用戶進行用電檢查,用戶應當接受檢查并為供電企業的用電檢查提供方便。用電檢查的內容是:……違章用電和竊電行為……。”第十六條“供電企業用電檢查人員實施現場檢查時,用電檢查員的人數不得少于兩人。”第十七條“執行用電檢查任務前,用電檢查人員應按規定填寫《用電檢查工作單》,經審核批準后,方能赴用戶執行查電任務。查電工作終結后,用電檢查人員應將《用電檢查工作單》交回存檔。《用電檢查工作單》內容應包括:用戶單位名稱、用電檢查人員姓名、檢查項目及內容、檢查日期、檢查結果,以及用戶代表簽字等欄目。”第十九條“經現場檢查確認用戶的設備狀況,電工作業行為、運行管理等方面有不符合安全規定的,或者在電力使用上有明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用電檢查人員應開具《用電檢查結果通知書》或《違章用電、竊電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用戶并由用戶代表簽收,一份存檔備查”。供電企業的用電檢查權在《電力法》中也有反映,第三十三條二款規定“供電企業查電人員和抄表收費人員進入用戶,進行用電安全檢查或者抄表收費時,應當出示有關證件”三款規定“用戶……;對供電企業查電人員和抄表收費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提供方便。”《四川省反竊電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竊電量由供電企業認定。”則是將、竊電數量的認定權明確賦予了供電企業。
用電檢查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是用電戶是否遵守相關的電力使用規范、安全規范,是否存在盜竊電能,是否危害了電力的安全運行和正常的用電秩序;是查電主體的公務行為,與用電戶間因此而形成的法律關系是檢查與被檢查、確認與被確認的行政管理法律關系,而非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供用電法律關系。它符合行政法上行政行為的慨念特征。行政行為是具有公共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而作出的對外直接產生法律后果的行為。民事行為則是民事主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民事義務為目的的行為。以當事人、標的、意思表示為構成要件。本案中,電力公司用電檢查的目的不是要與用電戶間建立新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和要變更、終止雙方的民事權利、民事義務,他實施用電檢查無須征得用電戶的同意而形成合意。因此,電力公司實施的上述用電檢查權,進而認定原告存在竊電的法律后果,是具體的行政行為。
三、用電檢查、竊電認定行為的行政可訴性。
任何國家的司法審查都是有限的,即使是宣稱司法審查不受立法限制的國家也是如此,如國家行為,行政自由裁量行為等,均被排除在司法審查的范圍之外。因為,行政行為如果不加區分地均可被訴,均確定為法院的受案范圍,有時就可能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那么如何確定行政行為的可訴性,張樹義教授在《尋求行政訴訟制度發展的良性循環》中認為:一是行政行為的違法性標準;二是行政行為的侵權性標準。依法行政的要求是只有違法的行政行為才具有可訴性,合法的行政行為即使侵犯了他人的權益,也不具有可訴性。我國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對司法審查的范圍確定采取的是概括加列舉的方式。為此,張樹義教授認為凡符合上述兩個標準的行政行為,均在可訴之列。如果要加以排除則是必須加以論證為例外,因為排除不受理的行政行為是限于明確列舉的案件,不能作任何擴大的解釋。
本案中,電力公司的用電檢查,竊電認定,收取用電戶違約金的行為,并非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所列排除不予受理的范圍之列。同時電力公司的用電檢查行為,確實違反了上述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檢查程序,采取一人檢查的方式,因此而認定用電戶存在竊電行為,責令用電戶繳納違約使用電費缺乏合法支持。當然竊電的數量達到一定數額時,則是刑事司法認定問題,與本案無關。當沒達到一定數額,則為行政認定,即應遵守行政程序予以確定。因此,行政主體沒有遵守行政程序時而作出的認定,相對人有權提起行政訴訟,以獲取相應的救濟。
四、民事訴訟難解本案糾紛
試想:如果用電戶起訴電力公司違反供用電合同,實施違法用電檢查和竊電認定,請求返還已支付的違約金(違約使用電費),民事法官如何確認電力公司的用電檢查行為效力,如何否認電力公司的竊電認定和用電戶與電力公司已達成的違約使用電費協議,顯然都是無法作出的。首先,用電檢查是電力公司單方作出,該檢查行為并未損害用電戶的民事權益,因此而形成的現場筆錄,系行政訴訟特有的證據而非民事訴訟證據,民事法官不能適用民事訴訟程序評判該證據的效力。其次,竊電認定(竊電量未達到刑事犯罪標準)也是電力公司單方作出,與用電戶沒有任何協商的余地,民事法官無法予以否認。違約使用電費也是電力公司單方作出,顯非用電戶的真實意思表示,如認定為民事協議,用電戶怎么能夠請求返還而獲得民事法官的支持。因此,用電戶無法獲得民事救濟。
我國現階段,非政府組織的哪些行為屬于公共管理行為,受行政法的規范,哪些屬于非公共管理行為,受民法的調整,還處于一個摸索的階段。為此,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今天,為了使正當權益受到某個組織侵犯的當事人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濟,若該組織與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很難定性為民法上的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或者很難以契約理論、契約規則以及其他民法規則進行調整,應當允許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獲得相應的救濟。
綜上,供電企業實施用電檢查而成為行政訴訟被告,并被判決敗訴,觸動了電力行業舊有的管理模式和行為方式,也向電力行業提出了在開展反竊電的同時,應切實維護電力用戶合法權利的新要求。法院的判決及其價值取向,值得肯定。 [pag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