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長借錢歸個人使用,是個人行為還是職務行為

導讀:
行長借錢歸個人使用,并非其執行職務的行為,應認定為個人行為。理由如下:1、關于個人行為與職務行為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某公安局對其工作人員擅自以所在單位名義對外提供財產保證,應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答復》規定:單位工作人員“并非在執行職務”的行為是個人行為,不是職務行為,由個人承擔民事責任,單位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法律明確規定銀行分支機構不得向金融機構以外的企業或個人借款,這是相對人明知的。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那么行長借錢歸個人使用,是個人行為還是職務行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行長借錢歸個人使用,并非其執行職務的行為,應認定為個人行為。理由如下:1、關于個人行為與職務行為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某公安局對其工作人員擅自以所在單位名義對外提供財產保證,應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答復》規定:單位工作人員“并非在執行職務”的行為是個人行為,不是職務行為,由個人承擔民事責任,單位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法律明確規定銀行分支機構不得向金融機構以外的企業或個人借款,這是相對人明知的。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關于行長借錢歸個人使用,是個人行為還是職務行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行長借錢歸個人使用,是個人行為還是職務行為
行長借錢給個人使用,究其實質,是拿公家的錢補了個人的窟窿。行長借錢,究竟是個人行為還是職務行為?行長借錢歸個人使用,并非其執行職務的行為,應認定為個人行為。理由如下:
1、關于個人行為與職務行為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某公安局對其工作人員擅自以所在單位名義對外提供財產保證,應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答復》規定:單位工作人員“并非在執行職務”的行為是個人行為,不是職務行為,由個人承擔民事責任,單位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個人借了錢,借條沒有加蓋公章,錢也沒有進入單位賬戶,依法只能由個人承擔還款責任,不應讓國有資產當冤大頭。
2、關于表見代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表見代理制度不僅要求代理人的無權代理行為在客觀上形成具有代理權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對人在主觀上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法律明確規定銀行分支機構不得向金融機構以外的企業或個人借款,這是相對人明知的。相對人存在過錯,因此不能認定其“在主觀上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無權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表見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