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來的房子到期了,人家不搬怎么辦?



1、房屋租賃到期房客不搬告知其在一個合理期限內(如3天)搬離并交清房款,否則向法院起訴。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按合同日期遷出承租的房屋。如果承租人需要繼續使用該房屋,應當在合同上租賃期限前3個月向房東提出,并經出租人同意,重新簽訂新的租賃合同進行續約。
2、如在告知期限內未搬離,到法院立案庭起訴,并請求訴前財產保全,由法院查封存在房內的貨物。
3、起訴還房款、遲延給付房款的同期銀行利息、搬離租屋、給付超期租住的租金。如果承租人未及時提出繼續租用的要求,但在租賃期滿后又未及時遷出承租的房屋,即屬違約行為。這時,承租人除了應當支付逾期使用期間的租金外,還應償付違約金,如果因這一違約行為給出租人造成經濟損失,而這種損失已超過違約金的,還應給予賠償。
4、有些出租人在租賃期滿后,并不向承租人提出收回房屋,而繼續向承租人收取房租。這實際上是承諾了租賃期的延長,而不能稱承租人違約。但這種延長的租賃關系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易于產生糾紛。因此,如雙方都愿意續約,應重新辦理租賃備案登記手續,領取房屋租賃備案證明。
5、如果在房屋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出租人由于某種原因,確需提前收回出租房屋時,應當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如果因出租人提前收回出租房屋而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承租人以經濟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七百三十三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
第七百三十四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