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銷售公證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申辦此項公證,應到房屋所在地公證處提出,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如果當事人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可委托他人代理,但代理人應提供授權證書。委托人不在本地的,其委托書應經當地公證處公證。如果申請人居住國外,要提供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委托書,委托國內親友或律師代理,并提供來往書信。
(二)房產所有權證。
(三)房產管理部門批準的賣房申請書和評議房價單等。
(四)房屋買賣合同草稿。
(五)如果房產屬賣房人與他人共有的,應提供其他房產所有權人同意賣房或放棄產權的書面意見。
(六)如果是單位買房或賣房,就應提供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文件。
(七)公證員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六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