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轉讓相關政策



土地流轉相關政策包括全面落實“兩費自理”,“租賃合同”和其他形式的土地承包責任制,規范土地運行和維護土地政策的穩定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條 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三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流轉中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的期限也不能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且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同時還規定,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四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第三十六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第三十七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第三十九條 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