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保險,但是交不上怎么辦?



1、如果員工實在是不愿意繳納保險,那么就給員工發出辦理社保的催辦單,讓員工簽字,人力資源部留存一份,如果員工在規定的時間內不提供相關辦理社保的資料,那么就是因為員工自己的原因造成公司不能正常的為員工繳納社保,以后一旦出現爭議,人力可以將催辦單作為證據,主張是員工的原因不能繳納社保。或是讓他寫一份不愿意繳納保險的聲明書。如果公司沒有證據證明的話,得為他補交社保。2、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的義務。根據社會保險的相關性規定,在職人員應繳納的社會保險,由單位在其工資中代扣。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在職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必須是代扣代繳,而不是以現金形式發放,也不能讓員工自行繳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