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這個月20號為止,已經滿了提前30天提出離職。 我這個崗位的東西已經交接完了,是不是可以直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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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在實踐中,很多人認為撫養費標準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30%。其實這種觀點是不完全準的。除了參照工資收入比例的標準外,孩子的實際需要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也是相當重要的參考因素。比如,目前在上海市區,一個普通家庭孩子的月撫養費大約在一千元左右就基本上足夠了。但如果非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月工資有一萬多元,讓其按其月工資收入的20~30%即2000~3000元的標準去支付撫養費顯然是沒有必要的,并且,撫養費還是雙方均應當承擔的義務。因此,教條地以工資收入的比例來計算孩子的撫養費,是不妥的。那么孩子的撫養費標準是否就一定是月工資收入的20~30%。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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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勞動法》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那么員工離職未提前30天勞動法怎么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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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很多當事人都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有規定,對于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有固定收入的,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因此,有部分當事人認為每月撫養費應當是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月收入的20%-30%,月收入萬元的,則可以得到2000-3000元的撫養費。但這種認識是錯誤的。司法實踐中,除了參照工資收入比例的標準外,孩子的實際需要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也是相當重要的參考因素。并且,撫養費還是雙方均應當承擔的義務。因此,僅以工資收入的比例來計算孩子的撫養費,是不妥的。那么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標準是不是撫養人月收入的20%-30%。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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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2、正規單位辦理離職手續,需要你本人的申請,人力資源部門的意見,公司辦公會議的意見,正式的還需要就你一事下發公司文件。離職前你需要在原單位完成工作的交接、有關費用的結清等手續,依照具體公司的制度而定。那么員工離職辦理手續的法律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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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入職三天辭職可以,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期滿之日既可自離職。那么入職三天可以直接離職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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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辭職不一定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那么辭職一定要提前30天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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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新勞動法中關于辭職的規定:(一)提前30天通知解除被稱為“任意解除權”,是勞動法對員工的特別保護,其理論基礎是不得強迫勞動,只要員工不愿干了,企業沒有任何權利強留員工。(二)勞動合同法生效前,企業可以和員工約定違約責任。但勞合法以明確禁止了服務期和競業禁止之外的任何違約金。(三)需強調的是,企業雖然沒有收違約金的權利了,但仍可以要求賠償損失。那么提前30天離職怎么算。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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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依據法律規定,是應該給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的,因為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并且,父母雙方負擔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的標準如下:1、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撫養費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協商及經濟給付能力一次性給付或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那么民法典生活費是不是撫養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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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而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工傷認定是有時間限制的,即用人單位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天內,或者工傷職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然后在傷勢相對穩定時,申請做勞動能力鑒定,最終根據認定和鑒定結果,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那么2022工傷傷殘等級認定后員工離職怎么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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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合同到期可以直接離職,勞動合同到期,是自然終止勞動合同,不是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合同中沒有約定需要勞動者提前告知,勞動者就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工單位的義務。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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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無故提前解合同 直接損失 間接損失都應賠償案情介紹:2004年8月1日,顧某與某學校簽訂了一份食堂承包協議,顧某承包經營某學校的教職工食堂,約定承包期限為3年,自2004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0日,每月承包費5000元;顧某為該校教職工提供一日三餐,學校要保證每個月不少于9000人次就餐;該學校則按實際就餐人數及次數支付餐費,承包費和餐費每月月底結算一次。合同還約定,承包方無重大過失,發包方不得解除合同。被告某學校的違約行為導致原告顧某不得不解除合同,因此被告應當對其違約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那么無故提前解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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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者按規定提前一定時間辭職,到時間可以離職。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按此規定辭職,已經給用人單位安排人員頂替崗位的緩沖時間,用人單位沒道理不讓走,況且該規定是用的“通知”二字,不需要用人單位同意與否,時間一到,勞動者可以離職。如因此而引起糾紛,可申請勞動仲裁,依法維權。那么項目未結項離職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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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借:在建工程-其他-利息支出貸:應付利息實際支付時:借:應付利息貸:銀行存款也可不計提,按實際發生計入:借:在建工程-其他-利息支出貸:銀行存款政府,提前付款原因政府提前支付工程款的原因如下:1、最高法已經出臺規定,不得將政府是否審計作為付款條件,即使寫進了合同,也無效,違規提前支付工程款施工也未開具發票,應受什么處分,提前支付工程款收取利息直接沖在建工程還是入財務費用提前支付工程款收取利息直接沖入財務費用,拓展資料:雖然開具發票是附屬義務,不足以阻卻工程款的支付義務履行,但發包人亦可通過一些法律手段加以應對,以實現風險控制,2、舉例:比如大型的安裝項目,建設單位和施工方簽訂的付款合同里面,往往都會在開工前后幾天要求建設單位預先支付項目總金額的10%-30%(具體數字大小看合同,范圍不一定)的工程預付款,用來購買項目安裝中的主要設備和其他一次性支出較大的項目,甚至不需要政府同意,根據相關信息查詢顯示,工程款支付必須按招標文件、答疑紀要和合同條款的規定支付,不可提前付款和超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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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正式員工自動離職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單位,單位應該及時與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如果員工沒有提前30天通知單位而直接離職,因此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職工進行賠償。另外,如果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則用人單位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那么簽合同自動離職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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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的法律效力與民政部門辦理的離婚證的法律效力是同等的離婚當事人無須再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證。如需再婚直接憑生效的法院民事判決書調解書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可原先的婚姻關系已經由人民法院依法解除雙方不再具有夫妻身份關系。離婚冷靜期施行后想要離婚的當事人必須在申請離婚登記后等待30天離婚冷靜期正常協議離婚流程1離婚前需要先登記登記完成后需要等待至少30天才可以領取證件也就是常說的冷靜期。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離婚并沒有“冷靜期”的規定。民法典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年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那么2021年如何快速離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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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工程款糾紛成功和解120萬元!但對方不按期支付怎么辦?天用律所專案組指導當事人余先生準備全面的證據資料,為了盡快要回工程款,優先與村委會進行調解談判。經過天用調解中心團隊的不懈努力,運用以訴促調的方案,最終雙方成功和解,法院出具調解書。 雙方約定,村委會需再支付余先生工程款1200000元,分3期進行支付;若未按約支付,余先生可就剩余未到期款項一并申請強制執行,且村委會需再支付相應違約金。 案件成功和解后,壓在余先生心里多年的一塊大石頭終于落地了!村委會也如愿按照協議約定履行了第一期還款。但天用律師根據豐富經驗,時刻保持警醒,在第二期還款到期前,多次提醒余先生向村委會催要工程款。但余先生心態過于樂觀,覺得村委會第一期履約支付了,后續支付肯定也沒問題! 期間,天用律師也多次催促村委會盡快支付,歷史再一次重演,村委會以種種理由拖延。直至第二期到期后,村委會一分錢沒付,此時余先生著急了,要求天用律所馬上申請執行。 天用律師快馬加鞭立上執行案件后,與余先生溝通,要求提供對方的財產線索。一方面,天用律師要求法院查控的村委會往來賬戶;另一方面,也與執行法官積極溝通,因為調解書里面已經明確規定,被執行人到期未按期償還,需要多支付20萬元的違約金。 天用律師成功申請執行后,被執行人發現自身銀行賬戶被凍結,而且得知若不按期履行支付工程款,需要多支付20多萬元的違約金后,從之前的拖延到主動找到余先生提前償還了120萬元工程款! 余先生對天用律所專業高效的工作很滿意,也十分敬佩天用律師的專業能力,送來了一面帶著滿滿謝意的錦旗!
【成功案例】工程款拖欠10年、項目負責人離職,還能要回錢嗎?要賬路漫漫、時間不等人,陸先生已將近70歲的年紀,折騰了將近快10年了,依然沒有解決這個要賬難題!2023年3月,陸先生委托了北京天用律所來幫助自己要回工程款。天用律所接案后立即成立專案組,幫助陸先生收集有力證據,因為工程距今時間久遠,需要迅速啟動立案程序。 庭審中,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對陸先生的實際施工人身份不予認可,認為工程是自己的項目部員工完成的。對此,天用律師提交了部分工程款的轉賬記錄和會議紀要,證明陸先生是實際施工人身份;并提交了竣工結算文件等多份資料,法院讓建筑工程公司核對賬目,但其也沒對出來,因此對方啞口無言。 最終法官按照天用律師的訴訟請求,全額支持了我方當事人主張的工程款本金及6年的利息合計225萬余元!三月中旬接案,六月底一審勝訴!歷時僅3個月,將十年之久的工程款成功收回!
【案例分析】約定利息超過法定限額,借款人可否主張返還?2021年2月9日,楊某因為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楊某科借款30000元,約定月利率2%,楊某科當天通過微信向楊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楊某收到借款后向楊某科出具了借條,并馬上向楊某科轉賬3000元作為利息。從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楊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分15次共計轉給楊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楊某科在向楊某催討其他債務時,楊某的姑父劉某誤以為楊某科在催討27000元這筆債務,遂自作主張代楊某又向楊某科支付了27000元,楊某科當即將楊某出具的借條交給劉某,由劉某將借條銷毀。楊某認為,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間,楊某科收取利息共計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楊某向楊某科多次討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楊某科拒不退還,楊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楊某科是否收取了超過法律規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楊某科收取該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據。 首先應當確定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額。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當天,即支付給楊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習慣,利息應當在借款之次日開始計算,故該3000元應當認定是償還的楊某科的本金,楊某科實際支付給楊某的借款本金應當認定為27000元。 其次應當確定楊某、楊某科之間的利息計算標準。楊某、楊某科約定的月利率2%過高,應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即為15.4%計算,楊某科所收取的楊某利息,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楊某科應當返還給楊某。 最后,應當計算出楊某應支付給楊某科的利息,結合楊某已經支付的本息,確定楊某科應當返還多收取的金額。27000元本金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該1940元的利息計算為25元。楊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楊某向楊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該款應當由楊某科返還給楊某,但楊某起訴只要求楊某科返還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元甲案例】丈夫婚內給網戀女友轉賬200萬,是借款還是贈與?妻子有權要回嗎? 2008年,汪女士與薛先生在相愛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愛容易相處難,十幾年的婚姻生活磨滅了曾經濃烈的愛,他們的感情也逐漸變得疏遠起來。近幾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漸迷戀網絡游戲。2021年,薛先生在機緣巧合之下在網上認識了一位開朗活潑、溫柔體貼、年輕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為化名)。兩人志趣相投、相談甚歡,有一種一見如故的感覺,后二人迅速發展成戀人關系。在戀愛期間,薛先生陸續給丹丹轉賬合計100萬元。在交往了2個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沒有拒絕,且表示自愿與薛先生繼續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項。因為之前薛先生已經向丹丹轉賬100萬元,眼下手里沒有款項,丹丹就介紹貸款公司給薛先生,薛先生貸出款項再次轉給丹丹使用。對丹丹持續索要款項的行為,薛先生感覺就像跌入了無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絕了丹丹的無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挾,薛先生擔心東窗事發,無奈又再次轉款,轉款同時并附言讓丹丹還款。面對丹丹的不斷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計向其轉賬合計200萬元。 無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額的貸款讓薛先生無力承擔、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對自己不斷懷疑與追問。紙終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動向汪女士坦白出軌及轉款的事情。汪女士聽到后如同晴天霹靂,情緒反應很大,一頓情緒發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靜下來,面對丈夫的懺悔與道歉,她選擇了寬容與原諒。現在最重要的問題是如何將轉給第三者的200萬元款項要回來!汪女士多次與丹丹聯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條并盡快還款。丹丹不但沒有對汪女士的身份忌憚和不安,反而非常囂張,表示“是薛先生隱瞞已婚事實,欺騙了自己,對200萬元的借款數額不認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項是兩個人共同生活的花銷”,拒絕還款。 財產保全 • 要回200萬 面對丹丹無理辯三分的態度,汪女士決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幫助自己維權,但就轉款性質是借款還是贈與有爭議。根據案情核實,元甲律師通過證據資料核實確認薛先生與丹丹之間沒有借貸合意,轉款屬于贈與,且違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師積極推進案件,對此進行了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法院將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凍結,后案件很快開庭。庭審中,丹丹辨稱薛先生1萬元以上轉賬是借款,1萬元以下款項在戀愛期間已花完,不同意償還。元甲律師對此觀點進行有力駁回,并闡述我方的證據事實與法律依據。案件歷經4次開庭,期間,元甲律師為維護當事人權益不懈努力!最終法院認可了款項屬于贈與的主張,判決丹丹向汪女士還款200萬元,汪女士全部訴求得到支持!
酒駕最新標準 2024年3月起實施! 有什么變化?一起來看看 01新檢驗標準以血液中乙醇的含量檢驗為例:飲酒駕駛為0.20mg/mL,駕駛員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0.80mg/mL屬于醉駕。檢驗線性范圍為0.1mg/mL~3mg/mL。 02 新檢驗標準將血液和尿液中乙醇的檢測方法分為兩種,分別是氣相色譜法和電化學傳感器法。舊國標只規定了氣相色譜法作為實驗室檢測方法,而沒有規定現場檢測方法。 03 新檢驗標準將血液中乙醇含量與呼吸中乙醇含量之間的換算系數從2100調整為2300。這是基于最新的科學研究和統計數據,更符合中國人的體質和代謝特點。新檢驗標準明年3月起實施 公共安全行業標準《生物樣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異丙醇和正丁醇的頂空—氣相色譜檢驗方法》等標準發布實施以來,為機動車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檢測提供了技術依據。 全國刑事技術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在進一步豐富優化該項行業標準檢測分析方法、細化完善有關技術要求的基礎上,組織制定了《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異丙醇和正丁醇檢驗》(GB/T 42430-2023)國家標準。 將進一步支撐法律和強制性國家標準落地實施,為各類鑒定機構開展血液中酒精含量檢驗技術工作提供標準方法。 同時,該國家標準可適用于五種醇類物質及丙酮的中毒、死亡檢驗、醫療急救檢驗、科學研究等其他更為廣泛的場景。 該標準將于2024年3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