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51天,想離職,沒有簽訂任何合同,想離職的時候就拿到工資,他說要等下個月發薪日。我離職的時候要提前告知他嗎?怎么樣才能離職就拿到工資?并且我今天才剛滿16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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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雇主沒有遵守這些約定,員工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投訴并要求獲得賠償,如果員工離職時遭受損失,雇主有責任進行賠償,其次,員工和雇主之間可能存在某些口頭約定,例如工作時間、工資水平和職位要求等,因此,如果員工離職時未收到其應得的工資和福利,雇主必須進行賠償,總之,盡管沒有簽署書面合同,員工和雇主之間仍然存在口頭合同和法律責任,未簽勞動合同離職如何賠償對于那些未簽署勞動合同卻離職的員工和雇主,情況可能會變得非常復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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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那么合同沒簽離職能拿到工資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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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勞動合同內員工突然離職工資怎么算,工資福利,勞動保障,勞動工傷,法律知識大律為您提供快捷、高效的在線律師咨詢、在線委托律師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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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了職的員工,和公司沒有勞動關系了,那么能順利拿到最后一個月的工資的基本保障暫時沒有了,或者說有不能順利拿到這份工資的可能性。離了職的員工的這份擔心也是有必要的。國家勞動部關于工資支付的相關文件明確規定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時,應當一次性結清工資,但沒有明確具體的天數。不過,《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勞動者辦妥手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也就是說,單位在員工離職的時候應當立即支付工資,否則就是違法了。因此,遇見此類情況,建議雙方協商溝通為宜。那么離職后剩余工資什么時候結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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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這種認知可以說是一種比較大的經營風險。除了雙倍工資之外,員工如果以“公司未簽勞動合同”為由被迫離職,申請經濟補償金,能得到支持嗎?2021年5月9日,曹某以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二審法院認為,2021年5月9日,曹某以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因此本案屬于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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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試用期內辭職工資什么時候結算在辦理離職手續交接的時候會一并結算試用期工資。但是有的單位會在下個月統一發工資的時候才會給離職人員發放工資。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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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合同到期可以直接離職,勞動合同到期,是自然終止勞動合同,不是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合同中沒有約定需要勞動者提前告知,勞動者就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工單位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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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據汪小姐介紹,她12月4日到位于閩江大道武夷國際城11號店的農家樂金山店當服務員,上班后,該店有關負責人沒有與她簽訂勞動合同,沒有讓她辦理“健康證”,僅承諾每月工資包食宿1200元,工資于第二個月中旬發放。由于該店有關負責人表示過年不放假,員工不能回家過年,汪小姐提出辭職,在遭到拒絕后,她于21日離崗,飯店拒付其半個月共計600元工資。由于提前辭職未被批準,她離職后也有半個月工資未拿到。員工在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要求并獲批準后,飯店會將所有工資返還。倉山區勞動監察大隊大隊長江信慈表示,按照有關規定,工作30天以上,用工方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準時足額發放工資。那么沒簽勞動合同提前辭職也有工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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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沒有簽合同的臨時工離職但拿不工資怎么處理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要一次性付清所有工資如果用人單位不給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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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總的來說,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如果自行離職,享有的離職補償金和未結算的工資是由其工作時間、工資標準以及企業經濟狀況等多個因素共同決定的,但從法律角度看,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同樣有權要求支付合理的離職補償金與未結算的工資,這是依據勞動法的保護,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員工在同一企業滿一年而不滿十年的工齡,其離職補償金應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一個月,總之,沒簽合同自離,員工依然有權獲得相應的離職補償金和未結算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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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公司合同書上寫著半年內離職扣工資合法嗎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直接約定勞動者需承擔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本質上屬違約金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什么情況下可以約定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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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離職后的工資怎么結算勞動者離職后的工資應當由用人單位一次性進行結算。試用期離職后工資多久必須結算試用期的勞動者離職后,工資一般必須在單位與其解約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當天結算,且單位需要一次性進行結算。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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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山東濰坊市近日一企業被勞動監察部門責令賠付試用期未得到工資的張某雙倍工資1800元。近日,經當地勞動部門調解,濰坊市民張某終于拿到在一家公司試用期時的工資。據了解,今年3月,張某應聘到濰坊一家公司上班,雙方口頭協商每月工資900元,張某自到該公司起就要求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公司以前一個月為試用期為由告知張某等等再說。一個月后,張某被辭退。張某認為該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遂將公司訴至當地勞動監察部門。《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那么未簽試用期合同,賠員工雙倍工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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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期限3年是合理的,試用期6個月也是合法的。《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就是要求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而且希望企業與員工多簽中長期勞動合同,這些規定就是為使我們國家的勞動用工規范化、合理化。如果想在合同期內辭職,按照法律規定不會承擔違約金,但是應該提前1個月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并辦理《離職交接》。如果在合同期內提出辭職,按照法律規定將不會得到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有權不支付經濟補償金。那么合同期內離職可以拿到工資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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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職賠償金的平均工資怎么算1、計算經濟補償金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指的是按勞動者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正常工作期間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加班工資、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計算經濟補償金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指的是按勞動者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正常工作期間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加班工資、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離職補償金的平均工資怎么算離職補償金的月平均工資怎么算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的離職補償金是按月工資計算的,而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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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解決一件工傷賠償難題!工作中受傷,但沒有簽訂勞務合同,傷情評定為九級傷殘。單位不愿支付合理賠償款,在元甲律所幫助下,法院判決幾乎支持我方全部訴求,當事人拿到35萬余元賠償款!
合同審查如何避開“坑”?《民商律師分享會——合同糾紛專題》防范合同風險!合同審查一般包含3個階段:合同簽訂前、簽訂時以及合同履行中。邢穎律師指出,在每個階段中要關注“人、財、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簽訂前要對簽訂方有一個全面清晰的認識,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形式審查,另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實質性審查。 針對合同簽訂方的審查內容包含多個方面,例如對方是否具有獨立簽訂合同主體的資格、企業經營范圍、是否有履約能力、資信能力、注冊資金的真實性、驗資報告的真實性、會計資料的審查、股東的審查、固定資產變現能力、流動資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對此逐一排查核實。 看似簡單的事情,做起來卻沒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審查相對來說流程繁瑣、專業性強、難度大,對此邢穎律師建議,一定謹慎對待,要咨詢專業律師進行處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成功案例】工程款拖欠10年、項目負責人離職,還能要回錢嗎?要賬路漫漫、時間不等人,陸先生已將近70歲的年紀,折騰了將近快10年了,依然沒有解決這個要賬難題!2023年3月,陸先生委托了北京天用律所來幫助自己要回工程款。天用律所接案后立即成立專案組,幫助陸先生收集有力證據,因為工程距今時間久遠,需要迅速啟動立案程序。 庭審中,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對陸先生的實際施工人身份不予認可,認為工程是自己的項目部員工完成的。對此,天用律師提交了部分工程款的轉賬記錄和會議紀要,證明陸先生是實際施工人身份;并提交了竣工結算文件等多份資料,法院讓建筑工程公司核對賬目,但其也沒對出來,因此對方啞口無言。 最終法官按照天用律師的訴訟請求,全額支持了我方當事人主張的工程款本金及6年的利息合計225萬余元!三月中旬接案,六月底一審勝訴!歷時僅3個月,將十年之久的工程款成功收回!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喝酒后簽的合同有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