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欺詐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制



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或可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的無效】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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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或可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的無效】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擅長處理建筑工程、債權債務、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糾紛、房產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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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那么用欺詐手段簽訂的借條具有法律效力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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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國執法部門對大量存在的無書面形式的事實勞動關系的糾紛,因無法可依,不能形成統一的處理規則,有的只能進行強行調解,有的則甚至不予受理,這與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顯然不相符,不利于我國勞動關系的穩定和發展。事實勞動關系屬于勞動關系的范疇,是我國勞動法規定的勞動關系的一個方面。在事實勞動關系中,就事實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來看,雙方當事人雖然沒訂立勞動和同,但雙方當事人只要對各自的意思作了表示且達成一致,勞動合同就已存在。與勞動合同形成的勞動關系相比,事實勞動關系缺乏的只是訂立書面合同這一形式。那么事實勞動關系勞動者權益受法律保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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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者離職之后違反競業禁止協議,新用人單位的責任區分三種情況:(一)勞動者僅違反競業禁止約定,新用人單位如果不知道勞動者與原單位簽訂有競業禁止協議的,新用人單位因無過錯不應承擔競業禁止責任。(二)新用人單位若應知或明知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簽有競業禁止協議而仍然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新用人單位應當承擔有關競業禁止的連帶責任。那么勞動者違反競業禁止約定,新用人單位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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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務是債務人的一項權利,也是義務,債務的轉移就意味著還債責任的轉移。那么,債務轉讓后有什么法律效力,債務轉讓沒有告知是欺詐嗎?債務轉讓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成為新債務人;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民法通則》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那么債務轉讓后有什么法律效力,債務轉讓沒有告知是欺詐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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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現在勞動法律法規中的規定可操作性不強,如何準確計算違約金的數額也沒有統一規定。勞動者違約,用人單位要求其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有兩個作用。為了維護勞動力市場公平公正原則處理好一些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關于違約金方面的矛盾,需要對違約金作用問題進行一些探討。但是在訂立違約條款時還應當注意不得違法勞動法第十八條規定:“即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采取欺詐、威脅等方式。”簽訂勞動合同不得違反平等自愿原則。由此又產生出第三個問題,即完善勞動法法律法規的問題。那么勞動者違約金問題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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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欺詐 法律后果 合同欺詐有三方面的法律責任:侵權民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刑事責任。合同欺詐行為人通過欺詐手段訂立合同,即使已履行,只能說明雙方存在合同關系,合同成立。但是,因為合同缺乏生效的條件,所以不發生法律效力。關于締約過失行為觀點,筆者認為,締約過失作為我國《合同法》新納入的規范,強調的是要約、承諾的法律拘束力。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應當立即終止履行,合同所涉及的財產依照法律規定作下列處理。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那么合同欺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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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欺詐有三方面的法律責任:侵權民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刑事責任。合同欺詐的法律責任是相對獨立、相互聯系的責任體系,侵權民事責任與行政法律責任經常發生規范競合,在一定的情況下,也會發生民事、行政、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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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隨著社會的進步,勞動者和企事業法人自覺地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個別企業用鉆法律空子的方法損害職工的利益。針對此類現象,有關人士指出,為使勞動制度改革正常運行,應加強新法規、政策的宣傳,事先告訴職工應有的權利和義務。那么,2021合同欺詐怎么認定?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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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另一方同意離婚是基于對方采取偽造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所致。前者為假離婚登記后者為假離婚調解協議。但現實生活中以通謀離婚為多數。假離婚有哪些法律風險假離婚通常出現在當事人欲獲取的經濟利益能夠動搖或者抵消其對婚姻的尊重與信仰時或者當一方當事人有了外遇從而通過各種理由來欺騙對方離婚。法官不能主觀臆斷或猜測當事人是否為假離婚。1當事人往往在離婚后并未達到此舉的目的。5假離婚會導致當事人社會道德評價的降低。那么欺詐離婚有哪些法律特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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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主觀:擔保人 不擔責的5種情況如下: 主 合同當事人 雙方串通,騙取保 證人 提供保證的或者主合同 債權人 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2、擔保人不擔責的5種情況如下: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或者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保證的,(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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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協議書必須為書面形式,由夫妻雙方當事人簽字,并經法庭或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認可,才具有法定效力。對于自愿離婚,離婚協議書上子女撫養和探視、共同財產分割、共同債權債務、生活困難經濟補助等條款是必須具備的。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交婚姻登記機關存檔備案一份。離婚協議書作假就是指簽訂離婚協議書的夫妻一方由于被欺騙、隱瞞以及威脅等,對于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作了不真實的表示。那么欺詐離婚協議有法律效力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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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合同欺詐行為有三方面的法律責任:侵權民事責任、違法行政責任和犯罪刑事責任。那么無效合同欺詐的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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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3、在 買賣合同糾紛 提起的訴訟中,如果買賣合同簽署所使用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戶是借用的,合同一方作為債權人,在在起訴時只將出借單位列為被告,在立案后認為借用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追加借用人為共同被告,上述案例如果發生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勞動仲裁委員會則應受理李某等24名工人的仲裁申請,并裁決深圳市某裝飾工程公司與劉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實踐中存在,個人承包經營者侵害勞動者權益,卻沒有足夠的能力對勞動者進行賠償,或者個人承包經營者逃避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卻很難得到賠償的現象,為有效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個人承包經營者招用勞動者違反法律規定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由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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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那么欺詐離婚承擔法律責任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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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單位違反誠信原則,用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時,勞動者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那么單位欺詐導致合同無效,勞動者可以辭職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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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維護每個追求幸福的人的權利,幫助70歲的阿姨起訴成功離婚,獲得房屋折價款54萬元,要回婚前借款25萬元,銀行存款以及家具家電等其他財產兩方平分。愿我們都能勇敢面對生活中的每一次變遷,用智慧與愛,書寫各自美好的人生下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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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婚內協議怎么寫具有法律效力 婚內財產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的寫法如下: 夫妻雙方關系存續期間內,簽訂了婚內財產協議書,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男女雙方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協議書是雙方自愿簽訂,并且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據此,婚內協議書只要符合了法律規定的形式條件和實質條件,便可以擁有法律效力了。
【??關于遺囑,你需要知道的事情】 ??第一,遺囑的效力,是指設立遺囑后,遺囑實際產生的法律后果。 ??第二,一份遺囑要生效,必須滿足 4 個要件,分別是:遺囑人具備遺囑能力,遺囑出于真實意思表示、遺囑內容合法,以及遺囑符合形式要件。 ??第三,一個人立有數份合法、有效的遺囑,但內容相互沖突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民法典》相關條文: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遺囑無效的情形】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