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詐 法律后果

導讀:
合同欺詐 法律后果 合同欺詐有三方面的法律責任:侵權民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刑事責任。合同欺詐行為人通過欺詐手段訂立合同,即使已履行,只能說明雙方存在合同關系,合同成立。但是,因為合同缺乏生效的條件,所以不發生法律效力。關于締約過失行為觀點,筆者認為,締約過失作為我國《合同法》新納入的規范,強調的是要約、承諾的法律拘束力。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應當立即終止履行,合同所涉及的財產依照法律規定作下列處理。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那么合同欺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欺詐 法律后果 合同欺詐有三方面的法律責任:侵權民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刑事責任。合同欺詐行為人通過欺詐手段訂立合同,即使已履行,只能說明雙方存在合同關系,合同成立。但是,因為合同缺乏生效的條件,所以不發生法律效力。關于締約過失行為觀點,筆者認為,締約過失作為我國《合同法》新納入的規范,強調的是要約、承諾的法律拘束力。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應當立即終止履行,合同所涉及的財產依照法律規定作下列處理。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關于合同欺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欺詐 法律后果
合同欺詐有三方面的法律責任:侵權民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刑事責任。合同欺詐的法律責任是相對獨立、相互聯系的責任體系,侵權民事責任與行政法律責任經常發生規范競合,在一定的情況下,也會發生民事、行政、刑事責任三者競合。
1、合同欺詐行為的侵權民事責任
合同欺詐行為屬于侵權行為。合同欺詐行為人通過欺詐手段訂立合同,即使已履行,只能說明雙方存在合同關系,合同成立。但是,因為合同缺乏生效的條件,所以不發生法律效力。一種觀點認為:這種合同行為是合同效力過錯行為,應當承擔效力過錯責任,即合同成立后因為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過錯致使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應承擔返還原物、折價補償、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一種觀點認為:這種合同行為是一種締約過失行為,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即合同無效所致的損失主要是合同訂立或履行中所遭受的損失,非侵害他人權利造成的損失,所以不應適用侵權行為的責任,只能根據締約過失來確立責任。一種觀點認為,這種合同行為是一種侵權行為,應當承擔侵權民事責任,即合同訂立和履行中的欺詐行為是一種民事侵權行為。
關于效力過錯行為的觀點,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局限于合同成立、生效、履行的形式,缺乏對本質的考察。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后合同責任、附隨義務的共同點,是違背承諾,背信棄義。如要約后擅自更改要約的內容,履行中違背合同約定的內容,后合同責任及附隨義務也是違背承諾或約定,或法律補缺性規定,它們不具有違法性。關于締約過失行為觀點,筆者認為,締約過失作為我國《合同法》新納入的規范,強調的是要約、承諾的法律拘束力。在訂立合同時,發出的要約、做出的承諾都是諾言,不得隨意變更,當事人擅自違背自己發出的要約和做出的承諾,致使信賴相對人因此無法達成合意、成立合同而受到的損害,當事人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它的本質是自食其言,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同樣不具有違法性。實際上,以欺詐行為訂立、履行的合同,因缺乏法律的支持,從成立時就無效。因此,不應與合同責任混為一談。
侵權行為,一般是指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人身,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合同欺詐行為具備侵權民事責任的主客觀要件。從客觀要件看:(1)有侵權損害事實。欺詐行為造成被欺詐人人身和財產的不利益,即不良后果和不良狀態;從錢財方面看,欺詐行為致使受害人對預期不利的規避由于決策失誤而無法實現,或因欺詐而決策失誤致使預期利益無法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其本質是損害了受害人動態財產的保值性和增值性;從精神損失來看,欺詐行為致使被欺詐人自由意思表達受到干擾,其結果是使被欺詐人人格受到貶低,威信下降。(2)欺詐行為具有違法性。即欺詐行為人作了法律不允許作的行為──破壞、干擾他人意思自由。(3)欺詐行為是損害事實的原因。因為欺詐行為,才使受害人錢財方面不利益,精神上遭受損害。從主觀要件看:(1)合同欺詐行為是故意而為,表明行為人具有行為能力;(2)表明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合同欺詐行為的侵權民事責任:我國《合同法》規定,采取欺詐手段所簽訂的合同無效,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已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隨之無效。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應當立即終止履行,合同所涉及的財產依照法律規定作下列處理。
第一,返還財產。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依據合同取得的財產,應返還給對方。如果標的物已不存在或者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不能返還時,可用賠償損失的辦法抵償。
第二,賠償損失。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所謂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不是各自承擔自己的損失,也不是平均分擔損失,而是要分清雙方當事人責任主次、輕重、分別承擔經濟損失中與其責任相適應的份額。
第三,收歸國庫。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將當事人合同項下財產收歸國庫所有,這是對當事人故意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所采取的一種懲罰手段。雙方都是故意的,追繳雙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庫所有;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應將從對方取得的財產返還給對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經從對方取得或約定取得的財產,應收歸國庫所有。
2、合同欺詐行為的行政法律責任
合同欺詐行為的干擾使相對人的意思按照欺詐行為人設計的模式運行,相對人表達的意思實際上不是自己的意思,而是行為人的意思。它破壞了合同當事人的地位平等,破壞了等價交換的原則,破壞了交易的自愿性,破壞了社會信用。當事人之間的“法鎖”鎖住了相對人的自由,而放縱了行為人的權力濫用。欺詐行為敗露后,人們對“真正交易的精神事件”將時時處于懷疑、恐懼之中,被奉為神圣的“真正交易的精神事件”即變成了一種精神恐怖。合同欺詐行為使參加交易的人沒有安全感,使市場運行缺乏穩定的信用支持。契約自由法則由于合同欺詐行為的濫泛無法實現,如果放任自流,社會將潛伏許多不穩定的因素,造成公民與政府之間對抗,造成社會的不穩定。因此,合同欺詐行為除了承擔民事責任外,必須受到政府的懲罰和打擊,這不是對契約自由的限制,相反,這是對契約自由的保護。實際上,“定約行為自由”的限制原則──誠信、反欺詐、反脅迫、反乘人之危等等,也都一直保持相對穩定。國家對契約的干預,正是為了保證民商法原則能充分發揮作用,以實現自由競爭。因為如此,《關于查處利用合同從事違法活動的暫行規定》、《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應運而生。
合同欺詐行為的行政法律責任:一是要承擔一定的懲罰性經濟義務,通過經濟懲罰強行教化;二是對嚴重違法的要吊銷營業執照,罰出市場經濟的市場之外,以警示后人。從法律規范上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查處利用合同從事違法活動的暫行規定》立法層次太低,建議將對合同欺詐行為的規制按照法規或法律層級立法。
3、合同欺詐行為的刑事責任
合同欺詐行為破壞性很強,欺詐所獲非法利益達到一定的程度,應該受到刑法的制裁。合同欺詐刑事責任的主要內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財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