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詢一下購買到過期食品后維權的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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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致小產權房的相關手續不齊全,無法獲得房管等部門頒發的相關證照,無法辦理合法的產權手續,購買后不能合法辦理轉讓過戶手續。“小產權房”是建在集體土地上的,不允許對外銷售,不受法律保護。小產權房一旦出現質量問題,以及面積縮水、交房不及時等問題,業主很難維權。小產權房雖然價格相對便宜,但實際上是缺乏相關法律的保護,一旦發生問題或糾紛很難尋求法律的幫助,權利無法得到保障,可能會損失嚴重。房地產頻道為您整理小產權房相關知識,歡迎瀏覽,感謝您的閱讀。那么小產權房相關問題闡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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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房屋購買人如果發現房屋處于出租期間,也應該要求原房主提供承租人不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書面文件。這個時間合同法并沒有明確規定。買賣不破租賃是承租人最重要的權利《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新房主有義務按原租賃合同履行到期。對房屋交割后未支付租金或已支付但未到期租金的歸屬和交割要與原房主約定清楚,并同原承租人確認。那么租房期間房主賣房子怎么維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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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實際中,小產權房被拆遷會根據以下情況確定是否能夠補償:2、在集體企業用地或者占用耕地違法建成的房子,屬于違章建筑,被拆遷無補償。不過,購買小產權房的人對此無過錯的,比如被賣家欺詐買到小產權房,那么照樣可以主張對方賠償損失。(一)合法強拆的維權方法被拆遷人的房屋被合法強拆,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程序提出執行異議,法院會就此執行異議進行審查或舉行聽證,并最終作出裁定。合法強拆因遵循法定的程序。合法強拆的法律程序具體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中。那么購買的小產權被強拆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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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是夫妻財產知情權也應慎重使用。夫妻共同生活但又有著獨立人格和各自的財產權隱私權若一方濫用知情權去調查對方可能會造成夫妻感情的進一步惡化。2008年10月30日法院判決二人離婚并對家庭財產進行了分割。劉英訴稱原被告2008年訴訟離婚在訴訟中被告李忠故意隱瞞了自己在銀行的存款及購買的基金共計85萬元現要求依法平均分割分得現金425萬元。法院認為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沒有約定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那么離婚丈夫隱瞞財產女方如何維權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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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萬女士與被告何先生于2002年2月結婚并生育一子。離婚后不久萬女士聽說何先生在與自己離婚前經常和一女子住在一起并為該女子購置房產便將何先生約出來求證。對此何先生表示承認。認為何先生離婚前便與他人同居存在主要過錯今年2月萬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何先生賠償其各項損失10萬元。被告何先生辯稱承認自己離婚前曾購買房產與他人同居但雙方離婚并不是因此而造成的而是由于與萬女士性格不合及家庭瑣事等因此不同意萬女士的訴訟請求。就本案而言原告萬女士在協議離婚時并不掌握何先生在離婚前和其他女性同居的事實因此法院依法駁回其上述訴訟請求。那么協議離婚后方知男方出軌在先要怎么維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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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售房者對房屋承擔質量保證責任;物業公司通常對小區內公共部位承擔一般的維修、管理義務;而建筑施工單位基于施工合同也承擔質量保證責任。無論是在竣工驗收階段還是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只要出現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或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者均可要求退房及要求賠償損失。因商品房質量不合格,發生事故比如倒塌、脫落、塌陷、漏水侵蝕腐朽等而致人損傷或致物損害的,受害人或購買者可以主張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售房者交付不合格的房屋,給購房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購房者可以主張違約侵權責任措施予以補救。那么房屋漏水業主的維權方法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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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一方單獨處理共有房屋,配偶該如何維權對夫妻單方處分房屋的行為進行類型化分析,會發現實踐中主要存在以下幾種典型情形:房屋登記在甲乙夫妻一方名下,登記名義人甲未經乙同意,以自己的名義擅自將共有房屋轉讓給第三人。將善意僅限于登記信賴,則在司法認定時,只需考量登記記載的所有權人是否與夫妻一方一致且無異議登記即可。根據法律規定,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處分夫妻重大共同財產,如買受人知道該房產系夫妻共同財產還從單方處購買,則難以認定其屬于善意取得。如果配偶一方舉證證明所借債務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該配偶一方則不承擔償還責任。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那么夫妻一方單獨處理共有房屋,配偶該如何維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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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約定購買房屋,開發商卻遲遲未辦下房產證,購房者該怎樣維護自己的權利?合同未約定甲某未能取得房產證時乙公司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合同簽訂后,甲某按照合同向乙公司支付全部購房款,雙方辦理商品房交接手續,但甲某4年后仍未取得商品房房產證。期間甲某得知,乙公司也是在4年后才完成其開發小區商品房的初始登記。辦理房產證的三方行為具有關聯性、順序性。仲裁員提醒,逾期辦證的違約金請求權存在訴訟時效問題。那么開發商遲辦證購房者咋維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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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房產轉讓“小產權房”拿不到正式的房產證,因此并不構成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即小產權房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三)維權困難購買了小產權房,一旦因離婚、繼承等事實行為的發生。對于小產權房糾紛,無論是買賣、租賃、繼承、離婚分割等等,均無法通過正常的司法途徑解決糾紛。如果已經購買了小產權房,因國家不會發放產權證,這將導致以后對購房者一系列不利的后果。那么購買小產權房存在什么法律風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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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分清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對日后的維權,維權的法律依據都有重要的作用。而雇傭關系中,由于雇主與雇員之間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雇主不必為雇員購買社會保險和沒有固定的發放薪酬標準,雇員也沒有享有法定權利。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則適用工傷保險進行賠付。那么分清雇傭關系和勞動關系,對維權很重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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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加油站向汽油里兌水客戶要如何維權向相關部門進行投訴,要求賠償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責應當予以必要的經費等支持。消費者協會應當認真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監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費者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的規定,開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活動。那么加油站向汽油里兌水客戶要如何維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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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30歲的安徽男子鄧某在上海打工。經治療,左眼被摘除,安裝了義眼。司法鑒定評定為七級傷殘。經事后了解,肇事煙花應由10個相似的煙花組成,編號為1至10。鄧某認為,銷售商應該知道“百花齊放”的燃放方式,卻為了便于出售將本應該一套出售的煙花分開出售,并且不告知消費者燃放方式,致使自己在點燃10號煙花后,避讓不及,遭受傷害。為此,他將前衛經營部的實際經營者張某、業主洪某和某禮花廠訴至法庭,要求獲賠各類損失46萬余元。洪某稱,自己雖是業主,但已經將經營部承包給張某,且對張某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不知情。鄧某家屬為取得證據,再到某經營部購買“百花齊放”,獲取了發票2份。那么眼睛被煙花炸傷怎么維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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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禪城市民葉先生:最近我通過拍賣購買了1套二手房,原是佛山某單位住房,后因欠債被抵押拍賣,有法院裁定書,相關拍賣手續齊全。但在辦理交接時,原出租戶不肯外遷,我身為合法業主卻沒法使用該房,請問該怎么辦?如果對方與原單位沒有簽訂租賃合同或合同已到期,且又沒有通過手續購買該房產,因此通過合法拍賣購得該房的買方,可依法向法院起訴,要求原承租戶搬離該房,或申請由法院強制執行原承租戶搬離;但如果對方簽有租賃合同且合同未到期,則購房業主無權要求該承租戶在租賃合同期內搬走,如果要租戶搬離也要與原單位協商,由原單位退回房租押金并賠償違約金。那么拍賣房原住戶拒遷如何維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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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購一套二手房,履行完合同要求后,卻被地產代理公司要求另交原業主的戶口遷出費后方可拿到鑰匙,近日,消費者余女士就遇到了這樣的怪事。后經蓬江區消委會調解,余女士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拿鑰匙要交戶口遷出費今年3月6日,余女士通過某地產代理公司購買了一套二手商品房,當時付了6萬元定金,并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協議及委托公證書》。3月20日,該地產代理公司卻告知余女士房屋內原居住人員戶口沒有辦法遷出,如需遷出,“對不起,要另外交戶口遷出費”。蓬江區消委會工作人員接到投訴、進行調查后認為,該地產代理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余女士履行承諾。那么拿鑰匙需另交戶口遷出費,消費者維權獲支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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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機動車數量在不斷增加發生的交通事故也在增多在審理此類案件的審判實踐中由于當事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因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盲目處理后導致在的索賠維權的過程中出現了困難。五是肇事車主認為自己的車輛投保了交強險以及各種商業保險各種損失都會由保險公司進行相應的賠償其對于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保險合同中的免賠條款沒有引起必要的注意導致在理賠過程中與保險公司之間產生較大的分歧。事故的責任認定是進行賠償的基礎。五是車輛投保人在購買交強險和商業保險過程中應當認真閱讀保險條款的內容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對于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要引起足夠的重視。那么交通事故盲目處理影響索賠維權的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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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團隊的力量】個人、支付能力弱、執行遙遙無期,面對這樣的被執行人,大多數執行律師的選擇是執行立案,然后被動等待執行法官出終本裁定,并在最后告訴委托人說自己盡力了。而真正把委托人利益放在首位,把解決問題放在首位的律師們,是會盡全力去爭取,先是了解一切可能的執行線索,然后是多次和執行法官溝通調查取證事宜,最后趕赴現場持令調取相關證據,這樣客戶拿到的勝訴判決才有可能真正變現??
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業費嗎?答案來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業費?答案是:要交!因為物業服務具有公眾性空置房業主也享受到了物業服務。 此前,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物業合同糾紛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繳納物業費的當事業主楊某敗訴被判交納拖欠的物業費! 業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業費 物業公司起訴! 2015年5月,楊某在湖南省平江縣某小區購買了一套住宅并辦理了收房手續。同年,楊某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協議。 此后,由于楊某一直未交納物業費,物業公司多次致電和書面催交,但楊某以未真正入住為由拒不交納物業費。 2020年9月,物業公司將楊某起訴至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要求楊某支付物業費,并承擔近千元的違約金。 楊某辯稱,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處于閑置狀態,既未對房屋進行裝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過物業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務,所以不應支付物業費和違約金。 而物業公司堅稱,雖然楊某的房屋處于閑置狀態,但物業公司仍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設施的維護、小區的整體綠化和保潔提供了服務,故楊某理應交納物業費,并承擔違約金。 法院判決 業主應按合同支付物業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楊某作為業主,物業公司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為楊某提供物業服務,因此,當事人之間系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楊某應按物業服務合同及相關規定向原告交納物業費。 楊某辯稱辦理入住手續后未實際居住,未享受過物業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務,所以不應支付物業費和違約金的主張,不予采納。 依據《合同法》第六十條(現《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判決楊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的物業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業費打折,與上位法不一致,應予以糾正) 審理法官怎么說? “交納物業費是業主應承擔的一項基本合同義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 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溫馨提示 物業服務具有公眾性,它的價值在于在滿足公共性服務的同時,達到對整個居住環境品質的提升,最終體現對業主個體的服務價值。 物業費的構成包括保潔費、保安費、綠化費等,大部分是為全體業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設備設施維護的費用,并非針對專門某個業主的服務。 雖然房屋空置,但小區衛生仍需天天清潔打掃,公共秩序必須時時巡查維護,所有設施設備如電梯、消防等費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車輛被撞,法院支持折舊費嗎? 2023年3月,吳某駕駛一輕型欄板貨車因操作不當碰撞到由張某駕駛的一輕型箱式貨車,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當地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吳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在其車輛維修完成后提起訴訟,以其車輛受損導致嚴重貶值,且今后在使用車輛過程中的保養和修車將產生重大損失等為由,要求賠償其折舊費30000元等費用。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 因車輛折舊費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賠償范圍,對該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之規定,本案中,張某訴請的車輛折舊費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范圍,且該車輛使用多年,張某亦未提交證據證實其主張的折舊費30000元系如何計算認定的。因該項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車輛折舊費(即貶值損失)不屬于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網“關于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建議”的答復,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1)雖然理論上不少觀點認為貶值損失具有可賠償性,但仍存有較多爭議,比如因維修導致零部件以舊換新是否存在溢價,從而產生損益相抵的問題等; (2)貶值損失的可賠償性要兼顧一國的道路交通實際狀況。在事故率比較高、人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尚需提高的我國,賠償貶值損失會加重道路交通參與人的負擔,不利于社會經濟發展; (3)我國目前鑒定市場尚不規范,鑒定機構在逐利目的驅動下,對貶值損失的確定具有較大的任意性。由于貶值損失數額確定的不科學,導致可能出現案件實質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權人的負擔; (4)客觀上講,貶值損失幾乎在每輛發生事故的機動車上都會存在,規定貶值損失可能導致本不會成訴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減少糾紛。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車輛折舊費的認定持謹慎態度,原則上不予支持,僅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但必須慎重考量,嚴格把握,以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