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作人員刑滿釋放后的養老金規定



國家公職人員被判刑后養老保險如何規定
一、國家公務員: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應當開除公職。
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應當開除公職。
三、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業單位管理崗位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應當開除公職。
四、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設置分為:事業單位管理崗位人員、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工勤人員,根據所在事業單位的性質分為六類:
一類事業單位:單位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二類事業單位:單位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三類事業單位:單位不是具有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四類事業單位: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五類事業單位: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六類事業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工作人員
一類事業單位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類、三位、四類、五類事業單位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適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類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工作人員適用《勞動法》,一至五類系國家撥付經費的事業單位,六類系國家不核撥經費,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事業組織。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業單位管理崗位人員)(一類):被判處管制、拘役、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應當開除公職。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業單位管理崗位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工勤人員)(二類、三類、四類):被判處管制、拘役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可以不開除公職),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應當開除公職。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業單位管理崗位人員)(五類):被判處管制、拘役、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應當開除公職。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關于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工作人員(六類):被判處管制、拘役、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是否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決定。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工作人員與單位)建立的是勞動合同關系,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調整,《勞動法》只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是必須解除勞動合同,因此,是否解除勞動合同(開除公職)由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規定應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員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人員他通過勞動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勞動法。
五、企業員工:被判處管制、拘役、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是否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決定。
員工與企業(用人單位)系勞動合同關系,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調整,《勞動法》只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是必須解除勞動合同,因此,是否解除勞動合同(開除公職)由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六、退休人員:分為三類,對于退休人員不存在開除或解除勞動合同,只是降低其退休待遇
一是退休公務員,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服刑期滿可以享受退休費。根據相關規定,退休的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退休后觸犯刑律,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處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費和其它退休待遇。據此規定,國家公務員無論是在退休前還是在退休后犯罪,只要判處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服刑期滿也不能再享受退休費,文件規定的是取消退休費和其他待遇而不是停發退休費及其他待遇。
另公務員退休后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辦事員確定。今后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辦事員的標準執行。公務員退休后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后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分是,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二是退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
1、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退休公務員對待即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服刑期滿可以享受退休費。
2、退休后從社保領取養老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從退休后從社保領取養老金人員對待即被判處刑罰的,服刑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期滿繼續發給養老金。
3、既不是參照公務員管理的退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也不是參加了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由單位酌情發給生活費。
關于退休干部被判處有期徒刑,執行期滿釋放后,能否享受原退休干部待遇問題。退休干部觸犯刑律,被判有期徒刑后,應該停止享受各項退休待遇,他們服刑期滿釋放后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三是退休后從社保領取養老金人員,被判處刑罰的,服刑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期滿繼續發給養老金。
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以后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七、免于刑事處罰、不起訴的工作人員:雖然都是觸犯了法律,但是沒有被判處刑罰(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因此無論是國家公務員還是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或其他事業單位人員及企業人員都不是必須開除公職或解除勞動合同的。
一般來說,根據公職人員性質的不同,關于判刑后養老保險的規定也有所不同。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十七條 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五十二條 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分是,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四十四條 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是,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