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招搖撞騙案件辯護詞

導讀: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澤魯事務所接受被告人龔某家屬的委托,并征得龔某本人同意,指派我擔任被告人龔某的壹審辯護人參加今天的法庭審理活動。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所招搖撞騙的數(shù)額中大部分贓款,辦案人員已從被告人林某和龔某存贓款的銀行卡中取出。龔某到案后主動向辦案機關坦白自己和其他同案犯的罪行、認罪態(tài)度較好。那么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招搖撞騙案件辯護詞。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澤魯事務所接受被告人龔某家屬的委托,并征得龔某本人同意,指派我擔任被告人龔某的壹審辯護人參加今天的法庭審理活動。接受委托后,我查閱了全部卷宗材料,多次會見了被告人,現(xiàn)結合庭審調查已查明的事實,根據(jù)法律、發(fā)表如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評議時予以參考。
一、被告人招搖撞騙所得贓款在到案后大部分已被追回,可以對被告人龔某予以從輕、減輕處罰。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所招搖撞騙的數(shù)額中大部分贓款,辦案人員已從被告人林某和龔某存贓款的銀行卡中取出。龔某主動退繳贓款、贓物,大部分贓款的追回減小了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失,被告人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已降到最低程度,在量刑時可以依法予以從輕、減輕處罰。
二、被告人龔某在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可以對其從輕處罰。雖然在本案的共同犯罪過程中只是分工不同,不分主犯、從犯,但龔某在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
1、龔某在犯罪前在做生意,其他被告人提議來賣書騙錢,龔某才來到濟南的。賣書過程中所出具的發(fā)票也是其他被告人讓龔某買發(fā)票,龔某才買的,且買發(fā)票的三十元錢,也是三個人共同出資,龔某出了十元錢。在賣書的過程中龔某不起主要作用,在招搖撞騙過程中都是其他被告人打電話聯(lián)系好買書的單位、叫龔某去送書,龔某才去的。至于去送書時以什么身份(即以哪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聯(lián)系對方單位的什么人、以什么事由招搖撞騙等都是其他被告人提前聯(lián)系好的。
2、被告人龔某作案次數(shù)相對較少。在涉案的12次犯罪過程中,大部分由楊某去送的書,只是在楊某沒有時間去送書時,龔某才被其他被告人吩咐去送書。龔某在整個犯罪過程中不起主要作用。
3、從公安機關對本案兩名被告人所存贓款取款情況的《工作記錄》,可印證龔某向公安機關的供述屬實。雖然不考慮犯罪數(shù)額,但從各被告人各自分得贓款數(shù)目可知被告人龔某僅分得少部分,在犯罪過程中不起主要作用,建議合議庭在評議時考慮龔某的該情節(jié)對其從輕處罰。
三、被告人龔某認罪態(tài)度好,系初犯、偶犯,主動如實交待自己的罪行,有悔改表現(xiàn),建議法庭酌情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龔某到案后能夠積極主動、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以及所知道的同案犯。龔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根據(jù)“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原則,可以對其從輕處罰。龔某有悔罪表現(xiàn),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感到十分后悔。在今天的庭審中也能夠如實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建議法庭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四、從犯罪的社會因素方面考慮,可以對被告人龔某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正是因為本案的大部分受害單位對“領導”的要求不好推辭,不敢得罪,不想買也沒辦法。以及“一直想表達一下謝意沒有機會,現(xiàn)在正好買兩本書算是對某某的謝意••••••”這種不良的社會現(xiàn)象及風氣是被告人犯罪得逞的一個因素。被告人龔某本身法律意識淡薄,在不理智的情況下受到社會不良因素的影響做出了不應有的行為。我國法律本著“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分子的方針,社會因素對他的發(fā)展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響。結合我國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及龔某的教育背景,以及其貧窮的家庭環(huán)境,龔某為賺錢養(yǎng)家糊口而走上了犯罪道路。請法庭考慮本案的各種社會因素的影響,對龔某酌情從輕處罰。
五、從量刑上看,建議對被告人龔某從輕判處。
根據(jù)《》第279條之規(guī)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又根據(jù)《刑法》第72條之規(guī)定,被告人龔某的犯罪行為危害較小,贓款的及時追回減小了社會危害性。龔某到案后主動向辦案機關坦白自己和其他同案犯的罪行、認罪態(tài)度較好。
綜上,鑒于被告人龔某認罪態(tài)度好,有悔罪表現(xiàn),又屬初犯、偶犯,且大部分贓款沒有被揮霍掉且已追回,減輕了社會危害性。龔某在共同犯罪過程中不起主要作用,尚構不成情節(jié)嚴重的法定情形,為此,提請合議庭對被告人龔某從輕處罰,以體現(xiàn)懲辦與教育相結合的刑事法律政策,給被告人龔某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以上辯護意見,請合議庭評議時予以考慮!
辯護人:董瑞香
2008年9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