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樣的宅基地證?



宅基地證即集體土地使用證,也通稱宅基證。但是集體土地使用證具有更為廣泛的定義,既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還包括其他集體或集體內部成員所使用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宅基證當前農村村民合法擁有房屋和用地的權利憑證,可以在集體內部成員之間轉讓,但不得向非集體組織成員轉讓。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宅基地: 1、因國家或集體建設、移民、災毀等需要遷建、重建的; 2、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或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拆遷的; 3、現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需重建、擴建的; 4、已具備分戶條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需重建、擴建的; 5、經縣人民政府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引進或招聘的專業技術人員,確需在農村安家落戶的; 6、離休、退休、退職的職工,復員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的; 7、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