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必須簽字嗎?



需要。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后,經交通管理部門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字,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九十三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字,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
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調解依據;
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基本事實和損失情況;
3、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4、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及比例;
5、賠償履行方式和期限;
6、調解日期。
經調解各方當事人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送達各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