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物滅失合同有效



在訴訟請求明確時仍可提起確權之訴。在標的物滅失案件中,當事人可能會提出返還財產、分割財產、確認物權、賠償損失等不同的訴訟請求。由于滅失的類型不同,會導致訴訟請求與案件不匹配,請求的內容不具有可執行性或可裁判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五十三條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性質或者民事行為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法律關系性質或者民事行為效力作為焦點問題進行審理。但法律關系性質對裁判理由及結果沒有影響,或者有關問題已經當事人充分辯論的除外。
存在前款情形,當事人根據法庭審理情況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適當延長舉證期限,并通知其他當事人。延長的舉證期限適用于其他當事人。
申請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并通知申請人。
第五十五條 存在下列情形的,舉證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確定:
1、當事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舉證期限中止,自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復計算;
2、追加當事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或者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為新參加訴訟當事人確定舉證期限,該舉證期限適用于其他當事人;
3、發回重審的案件,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和發回重審的原因,酌情確定舉證期限;
4、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重新確定舉證期限;
5、公告送達的,舉證期限自公告期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第五十六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通過組織證據交換進行審理前準備的,證據交換之日舉證期限屆滿。
證據交換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