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車要辦理保險合同變更 標的物轉讓要通知保

導讀:
因其未及時辦理變更手續,無法向保險公司索賠。律師提醒廣大投保人,標的物轉讓要及時通知保險公司。經交警部門責任認定,周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一審法院認為,該甲公司向某乙公司購買貨車,并辦理了車輛過戶,但未與保險公司辦理保險合同的變更手續,故甲公司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不成立,甲公司并非保險合同的相對方,無權要求保險公司賠償,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本案件的保險合同不屬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或另有約定。因此,本案保險標的物轉讓應當通知本案的保險人,經保險公司同意繼續承保后,依法變更合同。那么二手車要辦理保險合同變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其未及時辦理變更手續,無法向保險公司索賠。律師提醒廣大投保人,標的物轉讓要及時通知保險公司。經交警部門責任認定,周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一審法院認為,該甲公司向某乙公司購買貨車,并辦理了車輛過戶,但未與保險公司辦理保險合同的變更手續,故甲公司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不成立,甲公司并非保險合同的相對方,無權要求保險公司賠償,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本案件的保險合同不屬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或另有約定。因此,本案保險標的物轉讓應當通知本案的保險人,經保險公司同意繼續承保后,依法變更合同。關于二手車要辦理保險合同變更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某甲公司從某乙公司處購得一輛貨車,并辦理了車輛過戶手續。該甲公司駕駛員駕駛該車的過程中,撞了人,交警部門認定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因其未及時辦理變更手續,無法向保險公司索賠。律師提醒廣大投保人,標的物轉讓要及時通知保險公司。
據介紹,蓬江區某甲公司于2003年9月向蓬江區某乙公司購買了一輛貨車,并辦理了車輛過戶手續。據了解,是年3月,某乙公司曾為該貨車向中國人民有限公司投保,保險期限自2003年3月至2004年3月止,第三者保險金額20萬元。2003年10月,甲公司的司機周某駕駛該貨車駛至佛山某路段時,與胡某駕駛的摩托車相撞,造成胡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責任認定,周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南海區人民法院調解,甲公司一次性支付賠償金及受理費共10468元給胡。
甲公司在蓬江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向保險公司索賠。一審法院認為,該甲公司向某乙公司購買貨車,并辦理了車輛過戶,但未與保險公司辦理保險合同的變更手續,故甲公司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不成立,甲公司并非保險合同的相對方,無權要求保險公司賠償,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甲公司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訴,提出:造成保險合同不成立的全部過錯在于保險公司,其應賠償因保險合同不成立所造成的全部損失;車輛所有權人的變更,不是保險標的物的變更,保險人的承保風險沒有增大,保險人收取保險費后,應當承擔保險標的物保險賠償責任,不應以投保人或所有權人的轉換為考慮賠償的依歸,第三者責任險是財產保險,并非。
市中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十四條規定:保險標的物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后,依法變更合同,但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本案件的保險合同不屬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或另有約定。因此,本案保險標的物轉讓應當通知本案的保險人,經保險公司同意繼續承保后,依法變更合同。由于案中保險標的物轉讓沒有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合同也沒有變更,因此甲公司并不是被保險人。
廣東東方大衛律師事務所劉玉招律師告訴記者,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標的物變更、轉讓,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否則,原保險合同無效。若保險公司同意續保的,雙方合同可繼續。另外,在《合同法》中也有規定,簽訂合同的雙方是合同權利義務雙方,在一方當事人發生變更后,須及時告知合同義務相對方。劉律師提醒廣大車主,保險合同是跟人,不是跟車,所以標的物轉讓后,保險公司跟新的車主沒有保險關系,與舊車主的保險關系也隨著車輛的轉讓消失。車輛轉讓后,新舊車主雙方要及時通知保險公司辦理合同變更手續(又叫批改),否則,轉讓車輛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不負任何責任。(本報記者 鄭洋洋 實習生 蘇麗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