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易貓買游戲賬號被詐騙



為客戶解決問題提供高效方案
讓優質法律服務觸手可及
擅長處理建筑工程、債權債務、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糾紛、房產糾紛等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寶山區檢察院今年以來已批捕4件5人在房屋買賣置換轉讓等交易活動中實施合同詐騙犯罪案件,占合同詐騙案總數的40%,而去年同期則無一件。由于目前房屋買賣租賃手續不夠規范,一些人利用“一女二嫁”的手法將房屋重復出售騙取錢財。無業人員瞿某、郎某經預謀,將通河一村一套房屋出售后,又持偽造的租用公房憑證及本人身份證、戶口簿,以人民幣9.8萬元的價格與上海春銘房產第五分公司簽訂該房的房屋轉讓協議書,騙得人民幣5萬元,兩人將贓款全部用于個人消費和賭博。那么警惕房屋買賣合同交易詐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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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以借貸為名義的合同詐騙怎么處罰民間借貸中借條的性質一樣,公民個人之間進行類似借款協議, 不能體現市場交易性質,不是合同詐騙罪的合同,應當認定為個人之間的詐騙罪。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當定合同詐騙罪.理由是通過借款合同形式進行的詐騙, 是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的行為,同時伴有抵押,質押等特殊的擔保形式,,此類合同不等同于普通民間借貸中的借條,能夠體現一定的市場交易特征,應當認定為合同詐騙罪。而且詐騙罪沒有單位犯罪。但是應當注意到,修訂后的《刑法》第224條在規定合同詐騙罪的罪狀時,并沒有繼續沿用上述司法解釋的說法,而只用了合同一詞。那么以借貸為名義的合同詐騙怎么處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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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信用證詐騙罪主要針對的是利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其他欺詐手段騙取財物的行為,而貸款詐騙罪則主要針對的是利用虛構的事實或者隱瞞真實情況騙取貸款的行為,總的來說,信用證詐騙罪和貸款詐騙罪雖然都是詐騙罪的一種形式,但在法律依據、構成要件和實踐案例上都有明顯的區別,在中國刑法中,詐騙罪的相關規定涵蓋了多種具體形式,其中包括信用證詐騙罪和貸款詐騙罪,而貸款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則包括:一是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首先,我們要了解的是,信用證詐騙罪和貸款詐騙罪的法律依據分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第266條和第192條,盡管這兩種罪名在表面上都與金融交易和欺詐行為有關,但它們在法律依據、構成要件和實踐案例中都有不同的特點。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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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有些人辦理了手機分期付款后,使用了新手機,但是卻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沒有及時還款。那么,手機分期付款不還款是合同詐騙嗎?如果分期逾期還款,一方面會產生滯納金,另外一方面則會影響個人征信記錄。同時,分期樂公司也會保留根據分期購物合同采取司法手段追回逾期款項的權利。分期付款買賣法的法律性質應為一部信用交易法。另外,從內容上看,完善的分期付款制度有信用提供者資格的取得、中止、續期、終止等內容,如英國對分期付款商實行牌照制度并有管理當局。那么手機分期付款不還款是合同詐騙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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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于首次交易的對象廠商們應通過查驗身份證或前往工商局查詢資料來核實對方人員、單位的真實性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虛假身份和單位行騙。在交易過程中如果碰到對方以房產、貨物、票據作為抵押的情況應該盡快通過房產、銀行等部門核實用來抵押物品的真實性及是否重復抵押降低受騙幾率。那么抵押物是假的是詐騙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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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該案件是一起典型的電信詐騙案件,犯罪分子利用了李某的個人信息和財產信息,虛構了一個公安機關的身份,騙取了李某的信任,導致李某遭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經公安機關偵查,該案件是一起電信詐騙案件,犯罪分子通過網絡獲取了李某的個人信息和財產信息,然后有針對性地進行了詐騙,電信運營商對電話卡和網絡賬號的監管不力,使得犯罪分子可以利用虛假身份和虛假信息注冊電話卡和網絡賬號,進行詐騙活動,電信詐騙犯罪分子通過各種渠道獲取受害人的個人信息和財產信息,然后有針對性地進行詐騙。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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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網絡信用卡詐騙罪的基本情況網絡信用卡詐騙犯罪與可網上支付的信用卡業務活動緊密有關,在分析網絡信用卡詐騙犯罪前,有必要了解這類信用卡業務的主要特點。網絡信用卡詐騙犯罪是指,通過計算機系統,利用可網上支付信用卡的功能、特性,出于詐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獲取經濟利益,故意實施詐騙活動而導致他人財產損失的行為。可網上支付信用卡可用于全球網上交易的資金支付,這一功能被犯罪人利用來實施跨國信用卡詐騙。犯罪人獲取有關信用卡信息后,就能通過互聯網針對多個國家的被害人進行網上信用卡詐騙。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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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利用二維碼指引詐騙是否涉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依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利用二維碼指引詐騙是屬于刑法中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中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情形所以是涉及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利用信息網絡提供信息的鏈接、截屏、二維碼、訪問賬號密碼及其他指引訪問服務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發布信息”。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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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糾紛變成合同詐騙了怎么辦在商業交易中,合同是維系著雙方利益的基礎,但由于各種原因,如合同條款不清晰、違反法律法規等,會引發合同糾紛,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也規定了有關合同的法律規定,從而為合同詐騙判定提供了有力支撐,同時,在商業交易中,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審慎對待合同條款,認真核實商業伙伴是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的最好方法,本文將從案例和法律角度,為您提供有關合同糾紛變成合同詐騙的解決方案,綜上所述,合同糾紛變成合同詐騙,將給當事人的生意和生活帶來極大的影響,因此需要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解決,在簽訂合同之前,雙方都應該對合同條款進行認真審查,特別是對貨源、付款等重要條款進行核實,避免不必要的風險。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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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會后我局立即向市公安局經偵處移送了中國國際專利技術交易管理服務中心、國際聯合專利技術信息管理服務中心、中原重點專利技術交易管理服務中心等三家機構涉嫌專利評獎詐騙案件但仍因涉案金額達不到立案標準公安部門未能立案在這類案件始終不能取得突破性進展的情況下4月5日我局向市委常委袁善臘副市長呈報簽報請示建議能否以市公安局為主市知識產權局協調組織一次專項行動直接動用刑偵手段查清這類案件制止這類違法人員進行的專利評獎詐騙行為袁市長及時作出批示請市政法委書記聽取市知識產權局匯報高度重視依法解決好。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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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1995年5月2日,何某就交易中出現的問題與“交易所”責任人王某交涉。被告辯稱:“交易所”在實際代理原告進行期貨交易過程中,原告共虧損63萬元,故其愿退還原告保證金57萬元;其余均屬正常虧損,被告不予接受。法院認為,“交易所”在代理原告進行期貨交易時,以制作假單、飛單等欺詐手段蒙騙原告,故雙方之間的代理關系無效,“交易所”應承擔全部過錯責任。期貨經紀公司因欺詐行為所獲得的盈利應予以收繳,上交國庫。本案被告下屬單位“交易所”代理原告進行期貨交易時,實施欺詐行為,雙方之間的代理關系無效,過錯在于被告,理應如數返還客戶向其交納的保證金和賠償利息損失。那么期貨委托交易中的詐騙案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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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買賣雙方相約實地考察房屋,并且初步洽談價格、付款方式、交房日期等事項。一般來說,在交易過程中,由買賣雙方產生的費用都歸買方支付。買賣雙方拿著房產證原件或按揭合同原價前往檔案大廈國土部門查房檔案。買方支付首期款到按揭銀行資金賬號,然后跟擔保公司一起和銀行簽訂資金協議及相關文件,并向銀行提出貸款申請,銀行同意貸款后出具貸款承諾書給買方,或者直接通知擔保公司,時間大概在約7到8個工作日左右。買方同擔保公司到相關部門繳費并領取新的房產證后,擔保公司會帶著房產證同按揭銀行在房地產產權登記作抵押登記,銀行把首期款給賣方。那么小產權房交易的流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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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此有觀點認為,借款人構成詐騙的,借款合同并不當然無效,屬于可撤銷民事合同,其依據就是《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本人對此并不認同:首先,合同法規定的欺詐屬于民事性質,并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民事交易實體是存在的;而詐騙犯罪是規定在刑法條文中的,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犯罪行為,民事交易實體是虛構的。那么借款人構成詐騙犯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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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生活中很多商業交易大部分都是先交貨后付款或者是先交首付款尾款暫時不給,因此不可避免的會有拖欠貨款的情況發生,導致很多公司需要追債,如果碰到拖欠貨款不還又跑路的應該如何追回欠款呢?拖欠貨款不還又跑路算詐騙嗎拖欠貨款只是合同糾紛,屬于民事糾紛的類型,不會構成詐騙的。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設定陷阱等手段騙取對方財產的行為。所以說如果對方有意拖欠貨款,那就真的犯了合同詐騙罪拖欠貨款。那么拖欠貨款不還又跑路算詐騙嗎以及如何解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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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被網絡詐騙的錢,有可能被追回,這需要受害人配合以及相關部門的重視。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詳細告知騙子的銀行賬號、電話等相關信息。如果是在被騙的24小時之內報警的話,警方可以向銀行申請禁止支付,這樣就可以找回被騙的錢。如果已經超過24個小時了,那么就只能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了。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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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案例分析】約定利息超過法定限額,借款人可否主張返還?2021年2月9日,楊某因為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楊某科借款30000元,約定月利率2%,楊某科當天通過微信向楊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楊某收到借款后向楊某科出具了借條,并馬上向楊某科轉賬3000元作為利息。從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楊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分15次共計轉給楊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楊某科在向楊某催討其他債務時,楊某的姑父劉某誤以為楊某科在催討27000元這筆債務,遂自作主張代楊某又向楊某科支付了27000元,楊某科當即將楊某出具的借條交給劉某,由劉某將借條銷毀。楊某認為,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間,楊某科收取利息共計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楊某向楊某科多次討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楊某科拒不退還,楊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楊某科是否收取了超過法律規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楊某科收取該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據。 首先應當確定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額。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當天,即支付給楊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習慣,利息應當在借款之次日開始計算,故該3000元應當認定是償還的楊某科的本金,楊某科實際支付給楊某的借款本金應當認定為27000元。 其次應當確定楊某、楊某科之間的利息計算標準。楊某、楊某科約定的月利率2%過高,應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即為15.4%計算,楊某科所收取的楊某利息,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楊某科應當返還給楊某。 最后,應當計算出楊某應支付給楊某科的利息,結合楊某已經支付的本息,確定楊某科應當返還多收取的金額。27000元本金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該1940元的利息計算為25元。楊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楊某向楊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該款應當由楊某科返還給楊某,但楊某起訴只要求楊某科返還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天用案例】鄉鎮政府拖欠277萬工程款,敢怒不敢言,怎么辦? 工程完工驗收合格,鄉鎮政府拖欠工程款277萬元,起訴后案件勝訴,鄉鎮政府仍拖延支付,查詢名下未發現銀行存款,怎么要回工程款? 工程完工 鄉鎮政府拒不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9日,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標某鄉鎮人民政府發包的“×××村委綜合樓”工程,工程中標價317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8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約定:“基礎工程竣工后,發包方支付合同價款總額30%工程款;主體工程竣工后,發包方支付合同價款總額35%工程款;全部竣工驗收合格后,發包方支付合同價款總額32%工程款;剩余3%工程款,待工程質保期滿后一次性付清。” 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李總對于成功中標喜笑顏開,且對此項工程信心滿滿! 他想著“這是政府的工程,后期工程款應該不會出現差池,而且還能在鄉鎮政府面前留下一個好印象”,于是他帶領施工團隊辛辛苦苦依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 施工過程中,簽證增加工程款102340元。2022年11月28日,該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然而,事情并非如李總想象中那樣順利,鄉鎮人民政府在施工期間,僅僅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項,從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判決勝訴 獲得277萬工程款 李總陷入了深深地焦慮之中,他曾多次嘗試向鄉鎮政府提出付款要求,但對方總是找借口拖延,甚至有時負責人根本就不見他。 這樣的情況持續了幾個月,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資金緊張,運營已變得十分困難。 此時,李總感到了深深地無助和絕望,如果再這樣下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可能會因為資金鏈斷裂而垮掉。 然而,盡管心中有無數的不滿和憤怒,李總對鄉鎮政府卻是敢怒不敢言,萬一不小心得罪了鄉鎮政府,以后的企業發展甚是堪憂! 在猶豫與糾結的掙扎中,李總決定尋求法律幫助,向北京天用律所進行咨詢,天用律所專案組對案件進行多角度、深層次的分析后,給出了解決方案。 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施工合同糾紛為案由起訴了鄉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判決書,判決鄉鎮人民政府支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7萬元。 多方尋找財產線索 保障執行 一審判決生效后,鄉鎮人民政府仍然未按判決書約定還款。雖然天用律所多次與鄉鎮政府負責人積極溝通,但是效果不大。 天用律師積極轉變辦案思路,抓緊時間立執行案。好在該省份作為試點法院,效率比較高,不到半個月就成功立案。 但是經法院的查控系統查詢,被告名下未發現銀行存款。但是被告作為政府機構,與普通的法人主體畢竟不一樣。 條條大路通羅馬,天用律師積極與李總溝通,讓其打探一下身邊的人,尤其是與政府合作的人,看看有沒有相應的支付賬號。 天用律師的這個方法果然起到關鍵性的作用,最終發現了鄉鎮政府的兩個賬戶,提供給法院后,凍結了其700余萬元! 現被執行人已全額凍結款項,后續等待劃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277萬元工程款的執行回款有了有力保障! 辦案亮點 政府作為被執行人,會有其特殊性,往往查控系統很難發現財產線索。我們不能僅僅依靠系統查控,而是需要多方面尋找財產線索,積極查找政府常用的銀行賬戶,從而拿到執行款項。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代駕司機駕車撞人,誰來擔責?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馬某赴宴飲酒后欲回家,因是開車來的,其便登陸某科技公司運營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駕”板塊發出訂單,過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駕員趙某接單并趕來,按照訂單路線送馬某回家。 不料,車輛剛行駛到通州區某路段時,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橫過道路,趙某剎車不及將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車輛損壞,胡某等三人均受傷。 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趙某為全部責任,胡某等三人均為無責任。胡某傷情經過鑒定為輕度智能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極重度受限符合七級傷殘;右上肢肌力IV級符合八級傷殘;開顱術后符合十級傷殘(綜合賠償指數50%)。 事發后胡某找到車輛使用人馬某、代駕員趙某、出行小程序的運營方某科技公司、代駕平臺的服務提供方亦即趙某的雇傭單位某人力公司、車輛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協商賠償問題,但未達成一致意見,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趙某、馬某、某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各項損失1187976.1元。 庭審中,某科技公司辯稱自己僅是代駕交易平臺的經營者,為用戶和服務方提供信息服務,勞務公司為代駕服務提供方,根據相關規定對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和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作出了明確的區分和規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答辯人僅為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并非適格被告,亦非侵權人,不承擔責任。 某保險公司辯稱愿意在保險限額內賠償,但是本次事故傷者較多,共用保險限額。某人力公司辯稱先由保險公司理賠,司機趙某系職務行為,針對超出保險范圍外,應由司機趙某承擔的賠償責任答辯人愿意承擔。趙某、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處理。 法院審理 本案審理過程中,雙方對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金額并無異議,但是對于誰是超出保險理賠限額之外的賠償責任主體、作為第三方交易平臺的經營者某科技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存在爭議。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為平臺內代駕服務的提供方應當承擔服務提供者的民事責任,另一方面作為代駕司機趙某的雇傭單位,亦應當承擔雇主責任。而關于某科技公司的責任認定,其作為某出行交易平臺中為用戶和服務方提供代駕信息服務的主體,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具有對平臺內經營者資質進行審核的義務,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代駕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情況下需要與某人力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駕司機趙某所持駕駛證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強制性規定的不宜駕駛情況,代駕司機于事故發生之前亦處于平穩駕駛環境,故無證據證明某科技公司未盡到審核義務,某科技公司也無法預知事故的發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法律責任。 綜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應由趙某的用人單位也即平臺內代駕服務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賠償。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車輛保險公司應當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通州法院判決原告保險限額之外的合理損失費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擔,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做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借走了上百萬人消失,能告他詐騙嗎?
馬阿姨自身經濟并不寬裕,做保姆期間在雇主的高息誘惑之下,自己借款后將資金向不同人的賬號轉賬110余萬,中間雇主設置圈套更換借條,在當地采取報案、蹲守等措施后依然無解,馬阿姨自黑龍江嫩江坐了20多個小時火車來到北京,只為解決困擾自己8年之久的問題。還好遇到了之前審理過刑事案件的法官,謹慎細致還原了事實,不僅判決對方共同給付本金110余萬,還支持了120余萬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