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找我買游戲賬號,在一個網站交易,然后交易后我提現錢時,平臺給我把錢凍了,然后問客服客服說充值一千解凍,然后說24小時不解凍就報警處理,這是不是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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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于欠錢失聯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綜合分析:1. 失聯的時間長度:一般來說,欠債失聯的時間長度并不能作為判斷的唯一依據,但是較長時間的失聯可能會引起人們的懷疑,需要強調的是,判斷欠錢失聯是否構成詐騙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分析,不能簡單地以失聯的時間長度作為唯一標準,雖然欠債是一種常見的情況,但一旦涉及失聯,就很容易引起人們的質疑,那么,欠錢失聯多少天才能構成詐騙呢,如果債務人在債務到期后長時間失聯,并且沒有任何還款或解釋的行為,那么就需要警惕是否存在故意逃避債務的可能,欠錢失聯多久可以立案欠錢失聯24小時警方才能進入調查或者立案,但立案很不容易,因為刑事立案是非常復雜的事情,立了就不能撤,而且需要拿出大量的警力,然而,在欠債的基礎上,如果出現失聯的情況,那就需要進一步進行判斷。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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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銀行卡被詐騙支付寶被凍結怎么解凍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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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然而,如果在民間借貸過程中,有一方使用欺詐手段獲取財物,例如借款人在借款時就沒有償還的意圖或者能力,或者貸款人使用虛假信息或者欺詐手段誘導他人進行借款,這些行為可能構成詐騙罪,5、詐騙罪與民間借貸糾紛,詐騙罪與非罪之間的區分關鍵在于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之目的,借款不還屬于詐騙嗎民間借貸糾紛本身并不直接等同于詐騙罪,民間借貸糾紛通常涉及的是合同問題,比如借款人未能按約定償還貸款,或者對借款合同的條款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釋。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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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5、法律主觀:被朋友騙了錢應保持冷靜積極聯系朋友,如果金額巨大朋友拒不歸還是可以報警的,應盡量向警方多提供案件相關的線索以促進其偵破案件以利于被騙財物順利追回,6、被詐騙后,追回被騙的錢款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難,但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步驟和建議: 立即報警:向當地警方報案,并提供詳細的詐騙經過和相關證據,2、網上被騙了錢追回來的方式是報警,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后會展開偵查,對于達到當地詐騙罪立案標準的,會作為旦猜詐騙案件立案處理。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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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被網絡詐騙的錢,有可能被追回,這需要受害人配合以及相關部門的重視。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詳細告知騙子的銀行賬號、電話等相關信息。如果是在被騙的24小時之內報警的話,警方可以向銀行申請禁止支付,這樣就可以找回被騙的錢。如果已經超過24個小時了,那么就只能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了。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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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ECCRMEC是一款開箱即用的全場景CRM系統,利用社交化、智能化技術幫企業打通獲客-成交-復購全流程,讓市場、銷售、客服等部門無縫連接,實現以客戶為中心的一體化協同,全面提升銷售業績,自動外呼功能電話外呼系統可新建外呼任務,批量導入電話號碼,不用手動撥出,系統自動進行外呼,提高外呼效率,如果企業自有業務系統,如CRM系統等,也可以集成外呼系統的呼叫能力接口,實現一鍵外呼的功能,沸思外呼 一款具有回撥、自動撥號、移動CRM、防封卡等功能于一體的外呼系統軟件,催收都在用哪些外呼系統,電話銷售外呼系統軟件有沸思外呼、電話外呼、易電銷寶自動撥號助手、電銷云呼叫、撥號多多、電話助手。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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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以借貸為名義的合同詐騙怎么處罰民間借貸中借條的性質一樣,公民個人之間進行類似借款協議, 不能體現市場交易性質,不是合同詐騙罪的合同,應當認定為個人之間的詐騙罪。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當定合同詐騙罪.理由是通過借款合同形式進行的詐騙, 是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的行為,同時伴有抵押,質押等特殊的擔保形式,,此類合同不等同于普通民間借貸中的借條,能夠體現一定的市場交易特征,應當認定為合同詐騙罪。而且詐騙罪沒有單位犯罪。但是應當注意到,修訂后的《刑法》第224條在規定合同詐騙罪的罪狀時,并沒有繼續沿用上述司法解釋的說法,而只用了合同一詞。那么以借貸為名義的合同詐騙怎么處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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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以處對象的名義借錢不還,是不是詐騙要報警由警方通過調查取證去認定,3〉借時系以雙方共同名義所借,且言稱用以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但借后確系用于一方個人使用,在沒有向債權人聲明并經同意或未經債權人追認的情況下,屬擅自改變借款用途的情形,此擅自行為對債權人無效,該借款仍應認定為共同債務,把處對象借錢的經歷詳細告訴警方,警方會根據你提供的信息判斷是不是詐騙行為,欠錢不還的后果如下:1、查封銀行賬戶,不僅是銀行賬戶,包括名下的支付寶、移動支付、微信支付等網絡虛擬交易賬戶中的資金,也屬于法院可執行的被執行人財產范圍。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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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信用卡逾期被起訴不去開庭,要是沒有要求必須到庭,被告可以不出庭,但是法院會按缺席判決,如此一來被告就失去了為自己抗辯的權利,信用卡詐騙罪被告不去開庭法院會怎么辦1、信用卡未還被起訴開庭不去的影響是:被告簽收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決,不按時履行還款義務,銀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五千元以上,是數額較大,銀行可以報警,按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信用卡欠款收到法院通知開庭不去會怎樣如果要求被告必須到庭的,但是開庭后經兩次傳票傳喚,沒有任何正當理由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到庭。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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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主觀:銀行卡被網絡詐騙了,當事人應立即報警處理,并且保留好轉賬記錄、聊天記錄等證據,公安機關會予以調查并盡力追回被騙錢財,涉嫌詐騙一般怎么處理1、涉嫌詐騙一般處理方式如下:行為人意識到自己涉嫌詐騙犯罪時,應當主動就近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相關情況,積極主動配合辦案機關做好退贓、退賠工作,涉嫌詐騙被拘留后家屬應該怎么處理涉嫌詐騙被拘留后家屬處理如果是多人詐騙,拘留時間加上檢察院逮捕的時間最長可以到37天,逮捕后一般有2個月的偵查期限,部分案件會延長,偵查結束除有依法應撤銷案件、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否則,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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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寶山區檢察院今年以來已批捕4件5人在房屋買賣置換轉讓等交易活動中實施合同詐騙犯罪案件,占合同詐騙案總數的40%,而去年同期則無一件。由于目前房屋買賣租賃手續不夠規范,一些人利用“一女二嫁”的手法將房屋重復出售騙取錢財。無業人員瞿某、郎某經預謀,將通河一村一套房屋出售后,又持偽造的租用公房憑證及本人身份證、戶口簿,以人民幣9.8萬元的價格與上海春銘房產第五分公司簽訂該房的房屋轉讓協議書,騙得人民幣5萬元,兩人將贓款全部用于個人消費和賭博。那么警惕房屋買賣合同交易詐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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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于用戶來說,申請了網絡貸款卻無力還款,主要是因為用戶沒有考慮自己后續的還款能力,這就要求用戶在申請貸款時,一定要有預見性網貸逾期無力償還怎么處理網貸無法償還的話,可以去聯系貸款平臺的客服人員進行協商,將自己暫不具備還款能力的情況向對方說清楚,并提供相應佐證資料,表明自己不是故意欠款不還,以及表達自己誠心還款的想法,然后可以嘗試提出延長還款期限、分期償還欠款的申請,貸款平臺應會酌情考慮,被網絡詐騙了還不起貸款怎么和銀行協商欠了網貸無力償還怎么辦用戶無力償還網絡貸款,最好是選擇與網絡貸款機構進行協商還款。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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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110管校園貸嗎可以報警,警方會界定是否屬于詐騙,涉及詐騙警方就會管了。法律規定此外,民間借貸的本金受到保護,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年利率24%的利息同樣受到法律保護,而超出部分則不受法律保護。《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那么110管校園貸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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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微交易虧錢可以報警嗎要看平臺是否合法,是否違規操作,如果不是違規操作,報警也沒用。發展現狀各類企業正大做在互聯網上銷售廉價網絡商品與服務的生意——“微理財”,并且此類交易已成為互聯網集團一塊有利可圖的“試驗田”。這種新一代業務的出現與消費者行為的改變,標志著“微理財”的到來,此類交易已成為互聯網集團一塊有利可圖的“試驗田”。一家“微理財”的領軍者成為了今年上市的為數不多的互聯網企業之一:從搜狐分拆出去的暢游上月上市融資1.28億美元。那么微交易虧錢可以報警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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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1995年5月2日,何某就交易中出現的問題與“交易所”責任人王某交涉。被告辯稱:“交易所”在實際代理原告進行期貨交易過程中,原告共虧損63萬元,故其愿退還原告保證金57萬元;其余均屬正常虧損,被告不予接受。法院認為,“交易所”在代理原告進行期貨交易時,以制作假單、飛單等欺詐手段蒙騙原告,故雙方之間的代理關系無效,“交易所”應承擔全部過錯責任。期貨經紀公司因欺詐行為所獲得的盈利應予以收繳,上交國庫。本案被告下屬單位“交易所”代理原告進行期貨交易時,實施欺詐行為,雙方之間的代理關系無效,過錯在于被告,理應如數返還客戶向其交納的保證金和賠償利息損失。那么期貨委托交易中的詐騙案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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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案例】甲方為央企,不敢“得罪”如何要回240萬租賃費?天用律師認為通過調解方式解決問題是最佳方案!為了增加談判的籌碼,也為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天用律師申請了財產保全,保全成功后,對方公司態度強硬的態度立馬轉變,主動服軟與我方當事人聯系,希望協商解決。 天用律師和對方公司項目負責人溝通聯系,并在談判過程中鎖定相應證據,最終在開庭當日順利達成和解協議!法院出具調解書,建工集團分期向興盛公司支付240余萬元租賃費,并由建工集團承擔案件受理費和保全費!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案例分析】約定利息超過法定限額,借款人可否主張返還?2021年2月9日,楊某因為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楊某科借款30000元,約定月利率2%,楊某科當天通過微信向楊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楊某收到借款后向楊某科出具了借條,并馬上向楊某科轉賬3000元作為利息。從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楊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分15次共計轉給楊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楊某科在向楊某催討其他債務時,楊某的姑父劉某誤以為楊某科在催討27000元這筆債務,遂自作主張代楊某又向楊某科支付了27000元,楊某科當即將楊某出具的借條交給劉某,由劉某將借條銷毀。楊某認為,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間,楊某科收取利息共計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楊某向楊某科多次討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楊某科拒不退還,楊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楊某科是否收取了超過法律規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楊某科收取該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據。 首先應當確定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額。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當天,即支付給楊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習慣,利息應當在借款之次日開始計算,故該3000元應當認定是償還的楊某科的本金,楊某科實際支付給楊某的借款本金應當認定為27000元。 其次應當確定楊某、楊某科之間的利息計算標準。楊某、楊某科約定的月利率2%過高,應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即為15.4%計算,楊某科所收取的楊某利息,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楊某科應當返還給楊某。 最后,應當計算出楊某應支付給楊某科的利息,結合楊某已經支付的本息,確定楊某科應當返還多收取的金額。27000元本金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該1940元的利息計算為25元。楊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楊某向楊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該款應當由楊某科返還給楊某,但楊某起訴只要求楊某科返還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酒駕最新標準 2024年3月起實施! 有什么變化?一起來看看 01新檢驗標準以血液中乙醇的含量檢驗為例:飲酒駕駛為0.20mg/mL,駕駛員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0.80mg/mL屬于醉駕。檢驗線性范圍為0.1mg/mL~3mg/mL。 02 新檢驗標準將血液和尿液中乙醇的檢測方法分為兩種,分別是氣相色譜法和電化學傳感器法。舊國標只規定了氣相色譜法作為實驗室檢測方法,而沒有規定現場檢測方法。 03 新檢驗標準將血液中乙醇含量與呼吸中乙醇含量之間的換算系數從2100調整為2300。這是基于最新的科學研究和統計數據,更符合中國人的體質和代謝特點。新檢驗標準明年3月起實施 公共安全行業標準《生物樣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異丙醇和正丁醇的頂空—氣相色譜檢驗方法》等標準發布實施以來,為機動車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檢測提供了技術依據。 全國刑事技術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在進一步豐富優化該項行業標準檢測分析方法、細化完善有關技術要求的基礎上,組織制定了《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異丙醇和正丁醇檢驗》(GB/T 42430-2023)國家標準。 將進一步支撐法律和強制性國家標準落地實施,為各類鑒定機構開展血液中酒精含量檢驗技術工作提供標準方法。 同時,該國家標準可適用于五種醇類物質及丙酮的中毒、死亡檢驗、醫療急救檢驗、科學研究等其他更為廣泛的場景。 該標準將于2024年3月1日起實施。
借走了上百萬人消失,能告他詐騙嗎?
借錢不還報警了警察會怎么處理? 1、欠錢不還的報警警察會一般情況下是不會受理的,畢竟這是屬于民事方面的糾紛,并不會屬于刑事犯罪。只是說如果已經獲得生效判決,在申請執行階段存在著拒不履行判決的,可以按照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處理。 2、欠錢不還屬于民事糾紛,而公安機關主要負責刑事案件和治安管理。所以,欠錢不還不屬于公安機關的管轄范圍,警方不會立案處理。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訴訟、仲裁、調解來解決。 3、 欠錢不還屬于民事案件,一般情況下警方介入的會很淺,不會深入進去,最多也就是調解調解,不會立案。如果以欺詐罪來報案,那么警方會非常慎重,欠錢不還的人是否能構成欺詐罪還不一定。 4、當事人報警的,警察一般只會做調解處理。如果調解不成功,當事人可以選擇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或者是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