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網絡詐騙犯罪及其刑事立法

導讀:
網絡信用卡詐騙罪的基本情況網絡信用卡詐騙犯罪與可網上支付的信用卡業務活動緊密有關,在分析網絡信用卡詐騙犯罪前,有必要了解這類信用卡業務的主要特點。網絡信用卡詐騙犯罪是指,通過計算機系統,利用可網上支付信用卡的功能、特性,出于詐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獲取經濟利益,故意實施詐騙活動而導致他人財產損失的行為。可網上支付信用卡可用于全球網上交易的資金支付,這一功能被犯罪人利用來實施跨國信用卡詐騙。犯罪人獲取有關信用卡信息后,就能通過互聯網針對多個國家的被害人進行網上信用卡詐騙。
網絡信用卡詐騙罪的基本情況網絡信用卡詐騙犯罪與可網上支付的信用卡業務活動緊密有關,在分析網絡信用卡詐騙犯罪前,有必要了解這類信用卡業務的主要特點。網絡信用卡詐騙犯罪是指,通過計算機系統,利用可網上支付信用卡的功能、特性,出于詐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獲取經濟利益,故意實施詐騙活動而導致他人財產損失的行為。可網上支付信用卡可用于全球網上交易的資金支付,這一功能被犯罪人利用來實施跨國信用卡詐騙。犯罪人獲取有關信用卡信息后,就能通過互聯網針對多個國家的被害人進行網上信用卡詐騙。關于信用卡網絡詐騙犯罪及其刑事立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網絡信用卡詐騙罪的基本情況
網絡信用卡詐騙犯罪與可網上支付的信用卡業務活動緊密有關,在分析網絡信用卡詐騙犯罪前,有必要了解這類信用卡業務的主要特點。
(1)信息化。具體表現為三個方面:第一,使用方式的信息化。可網上支付的信用卡已經超越“卡”的限制,用戶在進行網上交易時無需出示信用卡,只要正確填寫信用卡賬號(或替代賬號的識別號碼)和密碼,就能順利完成交易支付。第二,用戶的資金和信息化。用戶的錢款被轉換為金融轉賬系統中的電子記錄,交易支付表現為買方資金賬戶電子記錄的減少和賣方資金記錄的增加。第三,用戶信用的信息化。用戶有關的資料被記錄在信用數據庫中,并形成某一層次的信用等級,這種信用等級信息直接影響用戶的網上交易。
(2)以密碼代替用戶簽名。在網上交易中,交易方(如買賣方)和中間服務機構(如支付網站和信用卡公司)往往分處一方,他們之間的交易行為都必須通過互聯網和計算機系統來處理,傳統的支付方簽名蓋章無法適應這種交易模式,而被代之以密碼,以密碼代替用戶簽名蓋章已成為網上支付信用卡業務的通行做法。
(3)交易進行的自動化。與傳統信用卡業務不同的是,可網上支付信用卡業務的內部處理完全脫離人的直接干預,交易方和中間服務方只需確認處理結果的正確性,所有復雜的聯系、記錄、處理工作全部由聯網的計算機系統完成。
(4)用途多樣化。可網上支付的信用卡幾乎可以用于一切網絡經濟活動,如網上購物、網上信息服務、網上證券交易、網上轉賬等等,這類信用卡事實上起到網上“電子錢包”的作用。此外,某些大信用卡公司如VISA、MASTER公司發行的可網上支付信用卡能進行跨國交易,這種信用卡用戶可以在任何地方通過互聯網進行實時國際交易。
由于網絡經濟在安全控制和法律保障上的缺漏,可網上支付信用卡的上述特性和功能多被犯罪利用,網絡天空飄來一片烏云——網絡信用卡詐騙犯罪。網絡信用卡詐騙犯罪是指,通過計算機系統,利用可網上支付信用卡的功能、特性,出于詐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獲取經濟利益,故意實施詐騙活動而導致他人財產損失的行為。這類犯罪與一般詐騙的主要差別在于,它利用了計算機、網絡和可網上支付信用卡的特性、功能,犯罪方法與傳統犯罪迥然不同。
1.獲取信用卡有關信息是實施犯罪的重要環節。由于可網上支付信用卡的上述特點,獲取信用卡有關信息等于得到了開啟用戶資金的大門,犯罪人可以象合法用戶一樣使用被害人的資金而不會被懷疑。這些信用卡有關信息包括賬號、密碼、信用卡上記錄的驗證信息等。犯罪人獲取這些信息的手段有多種,如侵入管理信用卡資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竊取信息、使用讀卡機盜錄他人信用卡信息、窺探他人信用卡密碼、破解信用卡密碼等。
3.犯罪的跨國性。可網上支付信用卡可用于全球網上交易的資金支付,這一功能被犯罪人利用來實施跨國信用卡詐騙。犯罪人獲取有關信用卡信息后,就能通過互聯網針對多個國家的被害人進行網上信用卡詐騙。
4.犯罪的隱蔽性。客戶服務終端有限的識別能力和計算機、網絡的技術特性,為犯罪人隱蔽作案、隱匿銷毀犯罪痕跡提供了機會,一些網上信用卡詐騙犯罪即使多次實施、造成嚴重損失,也難以被發現。可網上支付信用卡的多用途特點不僅被用于實施犯罪,也是犯罪洗錢的重要方式,如通過多次網上證券交易,可以隱匿者款的去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