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犯罪的刑事調整現狀與刑事對策

導讀:
進行刑事調整,采取相應的刑事對策已十分緊迫和必要。然而合同詐騙犯罪案件逐年大幅上升,刑罰手段未能發揮其對合同詐騙應有的預防和打擊作用。我國《刑法》第224條對合同詐騙罪的行為方式、性質、量刑幅度給予了規定,但是由于當前合同詐騙的危害趨勢,《刑法》對合同欺詐行為犯罪化處理范圍已明顯過窄,刑罰的均衡性存在極大問題。那么合同詐騙犯罪的刑事調整現狀與刑事對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進行刑事調整,采取相應的刑事對策已十分緊迫和必要。然而合同詐騙犯罪案件逐年大幅上升,刑罰手段未能發揮其對合同詐騙應有的預防和打擊作用。我國《刑法》第224條對合同詐騙罪的行為方式、性質、量刑幅度給予了規定,但是由于當前合同詐騙的危害趨勢,《刑法》對合同欺詐行為犯罪化處理范圍已明顯過窄,刑罰的均衡性存在極大問題。關于合同詐騙犯罪的刑事調整現狀與刑事對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隨著世界經濟區域化和全球一體化,以及我國經濟發展的深入,合同詐騙犯罪呈普遍性趨勢,危害極其嚴重。當前形勢下合同詐欺行為犯罪化處理范圍已明顯過窄,無論是在刑罰的肯定性、均衡性還是及時性上都存在尖銳問題。尤其在《物權法》實施后,合同詐騙犯罪及其他專門詐騙犯罪刑事立法滯后的問題,已浮出水面。進行刑事調整,采取相應的刑事對策已十分緊迫和必要。
合同詐騙犯罪刑事調整現狀刑事立法及政策調整的目的,在打擊犯罪的同時,預防犯罪,并對其他人起到震懾作用,起到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效果。然而合同詐騙犯罪案件逐年大幅上升,刑罰手段未能發揮其對合同詐騙應有的預防和打擊作用。18世紀刑事古典學派代表人物貝卡利亞提出,只有做到刑罰的肯定性、均衡性和及時性才能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
(一)刑罰的肯定性未能全面實現
刑罰的肯定性,是通過刑事立法、適時的刑事政策調整及司法活動,使觸犯刑律者肯定不可避免地受到刑罰處罰。刑罰的肯定性不但是打擊合同詐騙的前提和基礎,而且對合同詐騙行為的預防起著決定性作用。我國當前對合同詐騙行為未予追究的數量相當大,刑罰的肯定性沒有真正實現。究其原因如下:第一,未能針對合同詐騙的嚴重危害及高發現狀及時進行刑事政策調整。第二,該罪的主觀方面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踐中難以把握,易陷入無法認定或循環論證。第三,由于立法問題,合同詐騙罪與經濟糾紛界限不清,司法機關只能保守辦案,影響了打擊合同詐騙的準確性與積極性。第四,合同詐騙具有隱蔽性、欺騙性、迷惑性、復雜性、智能性等特點,加之人們身處缺乏誠信的社會環境,對合同詐騙的嚴重性和危害性認識不足。第五,由于公安機關人員、素質、經費跟不上,經驗不足,偵辦合同詐騙的力量有限,破案率低。第六,由于合同詐騙犯罪引發多種犯罪的特點,單位負責人怕因報案影響政績或被追究瀆職、受賄等行為,往往不了了之。上述原因使大部分行騙者逍遙法外。由于合同詐騙風險成本很低,行騙者的僥幸心理反而似乎成為可預期的結果,刺激了行騙者及觀望者實施合同詐騙的欲望。
(二)刑罰的均衡性存在問題
刑罰的均衡性,是指在刑事立法中應當使定罪量刑的程度,與對構成合同詐騙行為的范圍、強度、性質及嚴重程度相適應和對稱。縱觀古今中外各個時代刑事政策,都是根據不同時代面臨具體刑事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刑事政策調整。我國《刑法》第224條對合同詐騙罪的行為方式、性質、量刑幅度給予了規定,但是由于當前合同詐騙的危害趨勢,《刑法》對合同欺詐行為犯罪化處理范圍已明顯過窄,刑罰的均衡性存在極大問題。同時由于與合同糾紛交叉界限大,界定十分困難,實踐中公安部為防止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在立案管轄問題上持緊縮防線政策。從而導致堵截條款形同虛設,使刑罰的均衡性在司法中存在嚴重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