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判幾年

導讀:
刑事犯罪判幾年?刑事處罰中,需要服刑而期限最少的處罰措施是拘役,拘役最短的期限是一個月,最長為六個月。
刑事處罰中,需要服刑而期限最少的處罰措施是拘役,拘役最短的期限是一個月,最長為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事處罰種類有哪些
(一)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有主刑和附加型兩類。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種:
1、管制。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不得超過3年。
2、拘役。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不得超過1年。
3、有期徒刑。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并罰不得超過20年。
4、無期徒刑。
5、死刑。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二)附加刑有以下三種:
1、罰金;
2、剝奪政治權利;
3、沒收財產;
4、還有驅逐出境。
刑事減刑的規定
減刑分為一般減刑與應當減刑;二者適用的關鍵條件有所不同,所減刑期幅度也不同。
“可以”減刑的實質條件是在行刑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犯罪分子只要具備“悔改表現”與“立功表現”之一者,即可以減刑,并不要求二者必須同時具備。“確有悔改表現”要求同時具有“認真遵守監規”與“接受教育改造”的情形,而“立功表現”側重于犯罪分子客觀方面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行為。
“應當”減刑的實質條件是具有“重大立功表現”,具體表現本法條已作了列舉式規定,其仍然側重于犯罪分子客觀方面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行為表現,并不必須要求犯罪分子同時具備“確有悔改表現”。
關于減刑的限度,無期徒刑犯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有期徒刑犯、拘役 犯、管制犯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死緩犯則不少于14年。
刑法第七十八條所規定減刑的對象僅限于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與管制四種主刑,而死刑緩期執行的減刑《刑法》第50條已有規定,它們的實質條件是不同的。緩刑犯的減刑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5條有所規定,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減刑《刑法》57條第2款、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4條也有所規定,這些特殊的減刑與本法條的減刑在適用對象、實質條件方面都有所不同,不要混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