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構成詐騙犯罪 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導讀:
對此有觀點認為,借款人構成詐騙的,借款合同并不當然無效,屬于可撤銷民事合同,其依據就是《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本人對此并不認同:首先,合同法規定的欺詐屬于民事性質,并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民事交易實體是存在的;而詐騙犯罪是規定在刑法條文中的,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犯罪行為,民事交易實體是虛構的。那么借款人構成詐騙犯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此有觀點認為,借款人構成詐騙的,借款合同并不當然無效,屬于可撤銷民事合同,其依據就是《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本人對此并不認同:首先,合同法規定的欺詐屬于民事性質,并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民事交易實體是存在的;而詐騙犯罪是規定在刑法條文中的,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犯罪行為,民事交易實體是虛構的。關于借款人構成詐騙犯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律規定,“違法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這是對合同效力的強制性規定,也就是說刑事犯罪必然導致民事行為歸于無效。
隨著民間借貸行為的增多,凸顯出大量的以借款為名行詐騙之實的案件,這其中就涉及到“借款人”構成詐騙犯罪后,“借款合同”的效力問題。
對此有觀點認為,借款人構成詐騙的,借款合同并不當然無效,屬于可撤銷民事合同,其依據就是《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的規定,認為欺詐涵蓋詐騙,只是“欺詐”的程度不同而已,并以保障出借人利益為由強化合同的可撤銷性理論。
本人對此并不認同:首先,合同法規定的欺詐屬于民事性質,并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民事交易實體是存在的;而詐騙犯罪是規定在刑法條文中的,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犯罪行為,民事交易實體是虛構的。其次,兩者性質完全不同,民事被欺詐方有權利是否行使的選擇權;而詐騙犯罪受害人,無權選擇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其追責權是國家法定機關的義務和權利;再次,所謂的欺詐包含詐騙犯罪,也是對民法條文的擴大解釋,民法條文并未明確詐騙犯罪也是合同可撤銷的法定事由;最后,法律對出借人合法權益也是有充分保障的,不僅可以通過追贓、附帶民事賠償途徑解決,還可以依據無效合同標的物返還的規定提起民事訴訟。
故此,《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違法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這是對合同效力的強制性規定,也就是說刑事犯罪必然導致民事行為歸于無效。
那么,民事合同無效后,受害人權利應如何保障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