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貸為名義的合同詐騙怎么處罰

導讀:
以借貸為名義的合同詐騙怎么處罰民間借貸中借條的性質一樣,公民個人之間進行類似借款協議, 不能體現市場交易性質,不是合同詐騙罪的合同,應當認定為個人之間的詐騙罪。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當定合同詐騙罪.理由是通過借款合同形式進行的詐騙, 是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的行為,同時伴有抵押,質押等特殊的擔保形式,,此類合同不等同于普通民間借貸中的借條,能夠體現一定的市場交易特征,應當認定為合同詐騙罪。而且詐騙罪沒有單位犯罪。但是應當注意到,修訂后的《刑法》第224條在規定合同詐騙罪的罪狀時,并沒有繼續沿用上述司法解釋的說法,而只用了合同一詞。那么以借貸為名義的合同詐騙怎么處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以借貸為名義的合同詐騙怎么處罰民間借貸中借條的性質一樣,公民個人之間進行類似借款協議, 不能體現市場交易性質,不是合同詐騙罪的合同,應當認定為個人之間的詐騙罪。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當定合同詐騙罪.理由是通過借款合同形式進行的詐騙, 是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的行為,同時伴有抵押,質押等特殊的擔保形式,,此類合同不等同于普通民間借貸中的借條,能夠體現一定的市場交易特征,應當認定為合同詐騙罪。而且詐騙罪沒有單位犯罪。但是應當注意到,修訂后的《刑法》第224條在規定合同詐騙罪的罪狀時,并沒有繼續沿用上述司法解釋的說法,而只用了合同一詞。關于以借貸為名義的合同詐騙怎么處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以借貸為名義的合同詐騙怎么處罰
民間借貸中借條的性質一樣,公民個人之間進行類似借款協議, 不能體現市場交易性質,不是合同詐騙罪的合同,應當認定為個人之間的詐騙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當定合同詐騙罪.理由是通過借款合同形式進行的詐騙, 是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的行為,同時伴有抵押,質押等特殊的擔保形式,,此類合同不等同于普通民間借貸中的借條,能夠體現一定的市場交易特征,應當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如果是自然人實施的行為,應當定詐騙。理由基本同第一種意見; 如果是單位實施的行為。應當定合同詐騙罪,因為單位的參與使得整個借款合同的性質發生了變化,就具有了市場交易的性質,體現市場經濟秩序。而且詐騙罪沒有單位犯罪。
評析意見
我們在實踐中同意第二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不應當以犯罪主體是否單位或個人來判斷合同詐騙或者詐騙。第三種意見認為,如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單位的,就能夠體現市場交易性質。編者認為,這種觀點有待商榷。《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并未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害人一方必須是單位,這不是合同詐騙罪的必要條件。
其次,不應當以合同內容是否系原《經濟合同法》(已作廢)規定的經濟合同來判斷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理由如下:雖然從合同詐騙罪的立法淵源看,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似乎僅指原《經濟合同法》規定的經濟合同,因為1997年的《刑法》頒布前,有關的司法解釋曾有這樣的表述。但是應當注意到,修訂后的《刑法》第224條在規定合同詐騙罪的罪狀時,并沒有繼續沿用上述司法解釋的說法,而只用了合同一詞。而原有的《經濟合同法》已經廢止,現行的《合同法》已經不再出現經濟合同一詞,而是使用民事合同。《合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編者也認為,一般利用生活消費民事合同進行詐騙的行為應定性為普通詐騙,而非合同詐騙,如日常生活中一方虛構事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借條方式騙取借款后不還的行為,一般應認定為詐騙罪而非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中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特征。
如何預防合同詐騙
一、應以是否超過經營范圍為標準判斷項目的真實性。在與對方商談合作項,詳細了解對方的經營范圍。如果對方在合作項目中的行為,超出其工商登記核準的經營范圍,則對方的行為至少是違法的,應引起高度重視,必要時可向法律專業人士咨詢。切忌腦子一熱,一擲千金的行為。
二、認清合同公證和見證的內容。一般而言,公證和見證的內容,只是可以證明雙方在合同上的簽名是真實的。簽名的真實并不必然是合同本身內容的真實。因此,簽訂合同時應多留個心眼,不要輕易被合同外在形式所蒙蔽。
三、核實對方人員、單位的真實性。對于首次交易的對象,廠商們應通過查驗身份證或前往工商局查詢資料來核實對方人員、單位的真實性,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虛假身份和單位行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