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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需要多少天,仲裁期間的工資損失是否要公司支付?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辦案規則》《組織規則》等相關法律規定以及本律師辦理勞動仲裁案件10的經驗,簡要解答如下:
一、受理審查期間是5天
《勞動仲裁法》第二十九條 仲裁申請的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案件受理后正常一般情況是在45天處理結束,最長不超過60天。
《勞動仲裁法》第四十三條 仲裁審理時限及先行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三.特殊情況的時間不計算在案件處理的60天內。
(一)仲裁時效重新計算的七種情形: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仲裁庭追加當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從決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計算;
(二)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材料補正之日起重新計算;
(三)增加、變更仲裁請求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增加、變更仲裁請求之日起重新計算;
(四)仲裁申請和反申請合并處理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反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五)案件移送管轄的,仲裁期限從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計算;
(六)中止審理期間、公告送達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內;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另行計算的其他情形。
(二)仲裁時效中止的七種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負責人批準,可以中止案件審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勞動者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仲裁的;
(二)勞動者一方當事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仲裁的;
(三)用人單位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繼者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仲裁的;
(五)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且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六)案件處理需要等待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鑒定以及其他鑒定結論的;
(七)其他應當中止仲裁審理的情形。
中止審理的情形消除后,仲裁庭應當恢復審理。
四,勞動仲裁裁決書的送達期間,
一般情況勞動仲裁裁決出作出后需要過幾天才能送達到當事人,這個時間沒有具體規定,一般來說的大約5天左右吧。
總結:勞動仲裁程序中一般正常情況下從立案到收到勞動仲裁裁決書會在70天內。
但是假設如果有重新計算仲裁時限,或中止審理仲裁時限的,哪最長期限就是:70+X。[重新計算或中止審理耽誤時間不確定所以用X表示)
五、仲裁期間補發工資有兩種情況。
1.申請勞動仲裁期間如果沒有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繼續工作而是因開庭的時間(一般案件二小時可以庭審結束)可以請事假,單位發工資。
2.如果單位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回去上班的話,可以一并要求單位補發辭退期間的工資這當然也包括勞動仲裁期間。
一、勞動仲裁有受理期限和審理期限。受理期限為5天,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提起勞動仲裁申請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審理期限為45天-60天。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天 。因此,勞動者提起勞動仲裁申請后,一般情況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在50天之內可以作出仲裁裁決;如果案情復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在65天之內作出仲裁裁決。
二、員工在與用人單位進行勞動仲裁期間,如果扔保持有勞動關系且正常出勤,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合同約定支付工資。如果勞動關系存疑,或者員工本人未正常出勤則應由勞動仲裁確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這里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一問題:勞動仲裁需要多少天?
回答如下:
最長不超過60日。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3條 的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第二個問題:仲裁期間的工資損失是否要求公司支付?回答如下:
關鍵要看勞動關系是否存續,看員工有沒有提供正常勞動。如果勞動關系存續,且員工提供了正常勞動,那么用人單位就應當發放相應的工資。
用人單位不能因為員工申請勞動仲裁克扣員工之前正常工作而應得的勞動報酬,如果用人單位執意不給,那么在仲裁開庭時,勞動者可以追加仲裁請求:即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正常上班的工資。
如果在仲裁期間勞動關系已經終止了,那是就不能要求支付工資。但是,如果是因為用人單位單方解除而導致勞動關系不存續的,那就要看勞動者個人訴求如何。如果勞動者的訴求要求恢復勞動關系得到仲裁機構支持的,則仲裁期間是有工資的。如果勞動者的訴求是要求得到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的,也就不能再要求支付工資了。
現附上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部分條款,希望對題主的思考有所幫助:
第10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
第14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15條 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27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第29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43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仲裁期間的工資損失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看。
如果是員工在提起仲裁前,已經從主動公司離職,那么仲裁期間,因勞動關系已經解除,所以員工無權要求公司付仲裁期間的薪資。
如果提起勞動仲裁的理由是公司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欠發、扣發的薪資,并不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因員工并未在勞動仲裁期間提供勞動,且公司并未禁止勞動者仲裁期間繼續工作,因此勞動者無權主張沒有上班期間的薪資。
如果員工提起仲裁的理由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請求恢復勞動關系,因仲裁期間,員工不去上班的原因并非自己不愿意去上班,而是公司不讓去上班,若仲裁裁決恢復勞動關系,公司是應當支付仲裁期間的薪資的。當然如果員工不要求恢復勞動關系,那么仲裁期間的工資原則上并不支持。勞動者不能既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又要求經濟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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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8 21: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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