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婦債務的規定對外有效嗎

導讀: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債務承擔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是夫妻之間關于共同債務的約定效力對內而不對外。離婚協議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但是在該效力不能對抗夫妻共同債務的債權人。那么夫婦債務的規定對外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債務承擔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是夫妻之間關于共同債務的約定效力對內而不對外。離婚協議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但是在該效力不能對抗夫妻共同債務的債權人。關于夫婦債務的規定對外有效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所借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嗎
1、以雙方共同名義出具借據,或以雙方共同名義進行求借,不管該借款怎么使用(除出借人明知借款是用以諸如賭博、販毒等非法活動外)即是用于一方個人使用,還是用于雙方共同使用,均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2、借時確系以一方個人名義所借,但所借款項確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只要對方承認之或債權人能夠證明之即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3、借時系以雙方共同名義所借,且言稱用以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但借后確系用于一方個人使用,在沒有向債權人聲明并經同意或未經債權人追認的情況下,屬擅自改變借款用途的情形,此擅自行為對債權人無效,該借款仍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4、借時是一方個人所借,且言明此款系其個人使用,借后確系為借款的一方個人使用,該借款應認定為借款方的個人債務。
5、一方的借款,借時言明系自己個人使用,借后實際由對方個人使用,該借款仍應認定為借款一方的個人債務。對債權人來說,借款的一方負有絕對償還的責任,不涉及夫妻的另一方。當然,這在其夫妻兩方之間便形成了一種債的關系,此可在其兩方內部得以調節。
二、夫妻債務的約定對外有效嗎
1、《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3、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債務承擔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是夫妻之間關于共同債務的約定效力對內而不對外。
離婚協議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但是在該效力不能對抗夫妻共同債務的債權人。這是為了保護社會交易秩序,基于保護債權人的考慮而設定的法律規范。
法律依據是:
《婚姻法》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三、夫妻債務的認定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責任編輯:周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