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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婦個人債務強制執行的規定

劉曉紅律師2022.01.23376人閱讀
導讀: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財產份額確定后,對屬于被執行人配偶份額裁定解除控制措施。不宜認定為舉債者的個人債務。那么夫婦個人債務強制執行的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財產份額確定后,對屬于被執行人配偶份額裁定解除控制措施。不宜認定為舉債者的個人債務。關于夫婦個人債務強制執行的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夫妻個人債務強制執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20條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結合《婚姻法》、《物權法》等,可知被執行人在共同財產中所享有的份額由其與被執行人配偶協商,且須申請執行人認可;協商不成的,由被執行人配偶提起析產訴訟或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確定。財產份額確定后,對屬于被執行人配偶份額裁定解除控制措施。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夫妻個人債務如何舉證

對于夫妻單方舉債的,原則上由舉債方舉證,即舉債者認為屬于共同債務。而另一方認為屬于舉債者個人債務,應當由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屬于共同債務,則應當認定為舉債者個人債務。

但對下列情況,其舉證責任分配和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則可有例外:

1、舉債方認為是夫妻另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主張是共同債務,由主張是另一方個人債務的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是另一方個人的債務,可以認定為共同債務。不宜認定為舉債者的個人債務。因為另一方承認是共同債務,可視其對共同債務的自認,按其自認確定為共同債務。

2、互相認為是另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都應舉證。由舉證不能的一方承擔不利后果。雙方都不能舉證證明屬于對方對方個人債務的,由舉債者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即由舉債者個人承擔債務。這實際上就是由舉債方承擔舉債不能的責任。

綜上所述,在強制執行債務之前要分清是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這樣才能夠更有效率的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那么就可以處分共有財產,如果只是個人債務,那么法院在強制執行共有財產時另一方有權提出異議。以上就是夫妻個人債務強制執行的規定全部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謝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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