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屬于夫婦一方所有的財產

導讀:
離婚前轉移財產有什么法律后果新婚姻法婚后財產的規定關于一方的婚前財產,在2001年對婚姻法進行修正之前,我國的司法實踐認為,在具備一定條件時,某些財產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新婚姻法并沒有繼續堅持這一做法,根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婚姻法規定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除了上述依據夫妻法定財產制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外,夫妻還可以依法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及婚前的某些財產歸個人單方所有,這些財產也屬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那么婚姻法:屬于夫婦一方所有的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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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哪些財產屬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關于法定財產制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離婚前轉移財產有什么法律后果
新婚姻法婚后財產的規定
關于一方的婚前財產,在2001年對婚姻法進行修正之前,我國的司法實踐認為,在具備一定條件時,某些財產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新婚姻法并沒有繼續堅持這一做法,根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婚姻法規定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同時,根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的出資,除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屬于受贈子女個人婚前財產。
對于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應當理解為在歸屬關系上具有嚴格人身性質的財產,也就是說,根據該財產的性質或目的,只能歸某個特定的人所有,而不能歸其他人所有,否則就會背離該財產的性質或目的。根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應歸軍人本人所有;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余部分也應當理解為個人財產,歸軍人本人所有。此外,一般認為,人身損害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也屬于這里所說的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除了上述依據夫妻法定財產制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外,夫妻還可以依法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及婚前的某些財產歸個人單方所有,這些財產也屬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