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間一方以婚前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是否屬于夫婦共有財產

導讀:
3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債權所得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債券或儲蓄本金所必然產生的孳息,與投資收益具有風險性的物質不同,應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權歸屬于一方個人所有。此外,若收益是基于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混同后進行投資行為所產生,無法證明具體比例的,應推定為共同財產投資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那么婚姻期間一方以婚前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是否屬于夫婦共有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3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債權所得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債券或儲蓄本金所必然產生的孳息,與投資收益具有風險性的物質不同,應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權歸屬于一方個人所有。此外,若收益是基于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混同后進行投資行為所產生,無法證明具體比例的,應推定為共同財產投資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關于婚姻期間一方以婚前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是否屬于夫婦共有財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期間一方以婚前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在訴訟中,對當事人主張的所謂“投資收益”,應根據不同財產形態的性質區別認定:
1在當事人以個人財產投資于公司或者企業,若基于該投資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則對該公司或企業生產經營產生的利潤分配部分如股權分紅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應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2當事人將屬于個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對房屋這類重大生活資料,基本上是由夫妻雙方共同進行經營管理,包括維護,修繕,所取得的租金事實上是一種夫妻共同經營后的收入,因此,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租金一般認定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證據證明事實上房屋出租的經營管理僅由一方進行,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租金收益應歸房產所有人個人所有。
3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債權所得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債券或儲蓄本金所必然產生的孳息,與投資收益具有風險性的物質不同,應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權歸屬于一方個人所有。
4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了房產,股票,債券,基金,黃金或古董等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市場行情變化拋售后產生的增值部分,由于這些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為個人所有的財產,拋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致,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于個人所有。
具體實踐中,判斷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所有時,人民法院可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對各種形式的個人財產的婚后收益,從是基于原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還是基于夫妻共同經營行為所產生的來判斷,前者原則為個人所有,后者原則為共同共有。此外,若收益是基于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混同后進行投資行為所產生,無法證明具體比例的,應推定為共同財產投資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
但是,并不是說,只有一方參與,而另一方沒有參與,法院就一定會認定該收益為一方所有。比如,張某婚前就一直炒股,并在生活中用了大量時間觀察股市行情以及照顧老人和孩子的生活,安排處理家庭事務,由于夫妻分工不同,沒有張某之妻的大力支持,張某也不可能獲得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離婚時,法院判決張某炒股獲得的增值部分適當判歸二來張某之妻,那么,法院的處理應該說是有法律依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