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婚前財產購買的財產是否構成夫婦共有財產

導讀:
用婚前財產購買的財產是否構成夫妻共同財產趙女與李男經人介紹于2001年3月登記結婚,結婚后劉男用婚前個人存款15萬元購買住房一套。因雙方感情不合,趙女起訴離婚。趙女認為:房產是婚后購買并辦理的房產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要求李男支付房產價值的一半12萬元。趙女的請求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必須首先弄清以下問題:婚前存款婚后購房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以及房產的增值部分是否屬于共同財產。房產是李男的個人財產,房產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產生,不是最高法司法解釋規定的“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那么用婚前財產購買的財產是否構成夫婦共有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用婚前財產購買的財產是否構成夫妻共同財產趙女與李男經人介紹于2001年3月登記結婚,結婚后劉男用婚前個人存款15萬元購買住房一套。因雙方感情不合,趙女起訴離婚。趙女認為:房產是婚后購買并辦理的房產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要求李男支付房產價值的一半12萬元。趙女的請求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必須首先弄清以下問題:婚前存款婚后購房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以及房產的增值部分是否屬于共同財產。房產是李男的個人財產,房產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產生,不是最高法司法解釋規定的“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關于用婚前財產購買的財產是否構成夫婦共有財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用婚前財產購買的財產是否構成夫妻共同財產
趙女與李男經人介紹于2001年3月登記結婚,結婚后劉男用婚前個人存款15萬元購買住房一套。由于房產附近新修建了公園,房價升到了24萬元,增值9萬元。因雙方感情不合,趙女起訴離婚。趙女認為:房產是婚后購買并辦理的房產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要求李男支付房產價值的一半12萬元。趙女的請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嗎?
趙女的請求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必須首先弄清以下問題:婚前存款婚后購房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以及房產的增值部分是否屬于共同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李男購買住房用的是婚前的個人存款,婚前的個人存款屬于李男一方的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后李男用這筆錢購買了住房,李男的婚前財產由存款的形式轉化成了房產的形式,雖然住房是婚后取得的,但這筆財產婚前就早已存在,只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并不能改變個人財產的性質。
關于房產增值的9萬元,也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最高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于共同財產。房產是李男的個人財產,房產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產生,不是最高法司法解釋規定的“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房產的增值以及以個人財產購買債券或用于儲蓄所產生的利息,這些因原物的存在而必然產生的收益,與投資收益具有風險性的特質不同,應依本金或原物的所有權確定增值部分的權利歸屬。
認定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所有,主要考慮是基于原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還是基于夫妻共同經營行為而產生的,前者原則上為個人所有,后者原則上為共同所有。所以,趙女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