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的房產屬于夫婦共有財產嗎

導讀: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如夫妻一方或雙方所繼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遺產,又如結婚時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那么繼承的房產屬于夫婦共有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如夫妻一方或雙方所繼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遺產,又如結婚時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關于繼承的房產屬于夫婦共有財產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繼承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房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根據該條的規定,結合上面對財產的相關界定,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工資是指作為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期付給勞動者的貨幣或實物;獎金是指用人單位為了鼓勵和表揚勞動者而向其給予的貨幣或實物。
2、生產、經營的收益。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個體經營、租賃或承包經營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如配偶一方或雙方以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個體工商戶的名義從事工商業生產活動、以個人合伙的名義從事合伙生產經營、依據《獨資企業法》或《公司法》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獲得的貨幣或實物。
3、知識產權的收益。知識產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內容,其中人身權只能由作者、發明創造者所享有;而對于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權利人可通過轉讓或許可使用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而獲得收益,其收益屬于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在婚姻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所繼承或接受遺贈而取得的財產,屬雙方共同財產。如夫妻一方或雙方所繼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遺產,又如結婚時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
但是,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明某項遺產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贈與人在贈與合同中確定某項財產只贈給夫或妻一方,這種情況下,法律應當尊重被繼承人和贈與人的意愿,夫妻一方繼承的遺產和接受的贈與物不能作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5、其他應當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哪些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的,應包括:
(1)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余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
(2)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3)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
(4)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
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有哪些
1、男女平等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2、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
3、照顧無過錯一方原則;
4、尊重當事人意愿原則。對夫妻雙方有約定,且約定合法的,按約定處理。約定規避法律或者無效的,按共同財產處理;
5、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等原則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