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身份證登記結婚的訴訟路徑及效力判別

導讀:
2010年4月12日,點軍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劉某某因未達法定婚齡,借用其姐姐劉xx的身份證與被告趙某某登記結婚,其行為是錯誤的。現原告劉某某與被告趙某某均已達法定婚齡,其婚姻無效的情形已經消失,應當認定其婚姻成立有效。第三種觀點認為:雖然劉某某借用別人的身份證與趙某某登記結婚,但他們的婚姻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因此,他們的婚姻有效,應適用民事訴訟程序解決。通過法院釋明,劉某某變更了訴訟請求,法院根據劉某某變更后的訴訟請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那么借用他人身份證登記結婚的訴訟路徑及效力判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0年4月12日,點軍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劉某某因未達法定婚齡,借用其姐姐劉xx的身份證與被告趙某某登記結婚,其行為是錯誤的。現原告劉某某與被告趙某某均已達法定婚齡,其婚姻無效的情形已經消失,應當認定其婚姻成立有效。第三種觀點認為:雖然劉某某借用別人的身份證與趙某某登記結婚,但他們的婚姻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因此,他們的婚姻有效,應適用民事訴訟程序解決。通過法院釋明,劉某某變更了訴訟請求,法院根據劉某某變更后的訴訟請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關于借用他人身份證登記結婚的訴訟路徑及效力判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回放】
2006年春,原告劉某某未達法定婚齡而懷孕,便借用其姐姐劉xx的身份證與被告趙某某登記結婚。同年底,趙某某外出打工,從此再未與原告聯系。原告于2009年12月11日向湖北省宜昌市點軍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趙某某離婚,孩子由自己撫養,并要求法院向民政部門發司法建議,建議民政部門撤銷其婚姻登記。
2010年4月12日,點軍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劉某某因未達法定婚齡,借用其姐姐劉xx的身份證與被告趙某某登記結婚,其行為是錯誤的。但原告劉某某與被告趙某某具有共同結婚的合意和行為,且雙方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劉xx與趙某某沒有結婚合意,也沒有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事實。因而,劉某某與被告趙某某的婚姻關系成立,劉xx與趙某某的婚姻關系不成立。現原告劉某某與被告趙某某均已達法定婚齡,其婚姻無效的情形已經消失,應當認定其婚姻成立有效。因被告趙某某下落不明已兩年有余,夫妻雙方關系名存實亡,故對原告劉某某的離婚請求予以支持。遂判決如下:原告劉某某與被告趙某某的婚姻成立有效;劉xx與趙某某的婚姻關系不成立;原告劉某某與被告趙某某離婚;孩子由原告劉某某負責監護。
【不同觀點】
此案在審理過程中主要涉及兩個問題:一是本案應按照什么程序處理?二是劉某某與趙某某的婚姻是否成立有效?對此,有三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劉某某與趙某某的婚姻無效,應當由民政機關處理或按行政訴訟處理。理由是,劉某某與趙某某在婚姻登記時,弄虛作假,屬于婚姻登記錯誤。按照過去傳統習慣做法,應由民政部門撤銷婚姻登記。如果民政部門不撤銷婚姻登記,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種觀點認為:劉某某與趙某某的婚姻有效,應當按照民事訴訟程序解決其離婚問題。理由是,劉某某與趙某某屬于自愿結婚,并領取了結婚證,而且劉某某在提起離婚時,雙方均已達法定婚齡,無效婚姻的情形已經消失,應按有效婚姻處理。
第三種觀點認為:雖然劉某某借用別人的身份證與趙某某登記結婚,但他們的婚姻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因此,他們的婚姻有效,應適用民事訴訟程序解決。原告可以在民事訴訟中將婚姻成立與不成立之訴、婚姻有效與無效之訴,與離婚之訴合并提起,法院合并審理。并認為,原告一方面起訴要求離婚,一方面要求通過司法建議由民政機關撤銷婚姻登記,兩者相互矛盾,而且司法建議也不能成為原告獨立的訴訟請求。而此案實際上涉及到劉某某與趙某某的婚姻、劉xx與趙某某婚姻如何認定問題。要解決劉某某與趙某某的離婚問題,首先要解決劉某某與趙某某的婚姻是否成立有效問題。因此,應當通過法院釋明,由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請求法院確認劉某某與趙某某的婚姻成立有效,劉xx與趙某某的婚姻不成立;判決劉某某與趙某某離婚;女兒由劉某某負責監護。
合議庭最后采納了第三種意見。通過法院釋明,劉某某變更了訴訟請求,法院根據劉某某變更后的訴訟請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法官評析】
應適用民事程序解決借用他人身份證結婚的效力問題
這是湖北省首例運用民事訴訟程序解決結婚登記瑕疵糾紛的案件,筆者就該案的相關問題做一些簡要分析。
1.本案是按民事訴訟途徑處理還是按行政訴訟途徑處理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受理此類案件時,有的地方法院作為行政案件受理,有的地方作為民事案件受理,還有的讓當事人到行政機關去處理。相比較來看,將此類案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較為妥當。
首先,婚姻糾紛是民事糾紛,應該是無可爭議的,既然是民事糾紛,就應當通過民事途徑解決。民政部門無權處理,也難以處理此類婚姻糾紛。一是在過去沒有無效婚姻制度時,民政部門可以撤銷婚姻登記,事實上起到了補充無效婚姻制度的作用。但現行婚姻法設立了無效婚姻制度,為了防止擴大無效婚姻的范圍,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取消了民政部門任意撤銷婚姻登記的權力。目前,民政部門只能受理和撤銷受脅迫結婚一種。二是民政部門沒有進行實質調查和實質判斷的職能。其登記行為多是一種形式審查,無法達到實質審查的程度,無法得知當事人提供的證件是否真實,如果婚姻當事人沒有提出異議,民政部門也沒有義務去調查證件的真假。
其次,行政訴訟的功能難以處理婚姻民事案件。即行政訴訟審查的對象是婚姻登記行為,而此類案件的真正訴訟標的是婚姻關系。行政訴訟對婚姻登記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和判斷,并不能解決婚姻關系合法與有效問題。許多婚姻登記行為雖然不合法,但并不影響婚姻關系的成立與有效。行政判決既要確認婚姻登記行為違法,又要確認婚姻關系有效,其判決功能難以實現。
再次,運用民事訴訟解決此類糾紛更加便捷徹底。在行政訴訟中不可能將各種婚姻之訴和婚姻附帶之訴合并審理。但在民事訴訟中,完全可以將婚姻成立與不成立之訴、婚姻有效與無效之訴、離婚之訴合并審理,一次徹底解決糾紛。既可以解決婚姻效力的諸多紛爭問題,也可以解決婚姻附帶訴訟的子女財產問題;既可以解決婚姻訴訟當事人關于婚姻效力的爭議問題,也可以解決涉及第三人的婚姻效力問題。一般來說,當事人起訴的根本目的是解決婚姻關系問題,要求法院確認其婚姻關系是否成立或有效,通過民事訴訟加以解決,則比提起行政訴訟更加順暢。
此外,借用他人身份證登記結婚后,一方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對方離婚,法院應當以離婚糾紛案由受理案件并審理,確定雙方的婚姻關系,查明在婚姻登記當中的相關事實。本案中,法院認定劉某某與趙某某的婚姻有效,并按離婚處理是正確的,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給民政部的函復(法研[2002]81號)所作的答復精神。2002年民政部辦公廳就安徽省民政廳關于婚姻當事人雙方結婚登記后,一方不知去向,法院在受理另一方提起的離婚訴訟時調查發現,失蹤一方辦理結婚登記時提供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及婚姻狀況證明均系偽造,另一方因此要求婚姻登記機關撤銷登記,應如何處理的答復是:這樣的婚姻為有效婚姻,由法院按離婚處理。而這個答復就是根據前述的函復(法研[2002]81號)所作的答復。
2.劉某某與趙某某的婚姻是否成立有效
在理論上和實踐中,有一種觀點認為,借用他人身份證登記結婚等于本人沒有結婚,因為登記結婚的姓名并非本人,而是第三人,因而,借用他人身份證登記結婚的婚姻無效。
應當指出的是,如果要否認此類婚姻的效力,也應當認定其婚姻不成立,而不是無效。因為婚姻成立與不成立,與婚姻有效與無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婚姻有效與無效是對已經成立婚姻的效力判斷。婚姻不成立,則無所謂婚姻有效與無效問題。婚姻成立與不成立,與婚姻有效與無效,兩者的判斷標準不同。婚姻成立與否的判斷標準是結婚的形式要件;婚姻有效與否的判斷要件是結婚的實質要件。欠缺法律規定的結婚形式要件,婚姻則不成立;違反法律規定的結婚實質要件,婚姻則無效。使用他人身份證結婚,所違反的是結婚的形式要件。因而,本案首先所涉及的是婚姻成立與不成立問題,而不是婚姻有效與無效問題。只有解決了婚姻是否成立之后,才能解決婚姻是否有效問題。
那么,劉某某使用他人身份證結婚,其婚姻能否成立?筆者認為,結婚證的瑕疵不影響雙方的婚姻關系的存在。即使婚姻登記行為程序違法或者婚姻登記行為存在瑕疵,只要婚姻雙方當事人符合結婚或者離婚的實質要件的,不應以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婚姻登記行為有瑕疵為由撤銷婚姻登記行為。這是由婚姻關系的身份屬性及婚姻登記行為的性質決定的。
從我國婚姻法立法的目的來看,只有在具備法定的無效事由或者可撤銷事由時,才可以撤銷婚姻登記行為,在這點上無論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都不應該有差異。從撤銷事由看,按照婚姻法有關規定,有兩種基本情形:一種是具有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無效婚姻法定事由而撤銷婚姻登記行為;二是具有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可撤銷事由而撤銷婚姻登記行為。婚姻法之所以對所有的無效事由和可撤銷事由采取窮盡式列舉的規定,就是排除了任何否定婚姻關系效力的其他事由,目的顯然是為維護婚姻關系的穩定,保護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從法庭查明的情況看,劉某某與趙某某之間并無上述情形,因而二者不屬于無效婚姻。
本案中,法院適用婚姻成立與不成立的標準評判本案較科學。劉xx與趙某某沒有結婚合意,也沒有結婚的實際行為,更沒有共同生活,其婚姻根本不成立或不存在,而不是無效。如果認定劉xx與趙某某的婚姻屬于無效,那實際上承認劉xx與趙某某存在婚姻關系,只是沒有法律效力。這種判斷顯然是錯誤的。
因此,本案中,劉某某使用他人身份證結婚的原因是未到法定婚齡,按照婚姻法規定,本屬無效婚姻。但劉某某在離婚時已經到達法定婚齡,其無效情形已經消失。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八條規定,應當認定婚姻有效,按離婚處理。
(作者單位: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