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處理持瑕疵身份證件辦理結婚登記的行為?

導讀:
結婚登記提交的證件: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已過有效期的身份證已經不是有效證件,不能辦理結婚登記,應當依法申請換領新證后再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如果當事人所持戶口本和身份證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等內容不一致的,應當先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履行相關項目變更和必要的證簿換領手續后再辦理婚姻登記。對于前一種情形,如當事人不符合實質要件的原因仍未消除,應撤銷婚姻登記,確認為無效婚姻。因此,瑕疵證件、聲明的婚姻登記的法律效力只要婚姻登記當事人無“重大明顯過錯”應當認定為有效。那么怎么處理持瑕疵身份證件辦理結婚登記的行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結婚登記提交的證件: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已過有效期的身份證已經不是有效證件,不能辦理結婚登記,應當依法申請換領新證后再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如果當事人所持戶口本和身份證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等內容不一致的,應當先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履行相關項目變更和必要的證簿換領手續后再辦理婚姻登記。對于前一種情形,如當事人不符合實質要件的原因仍未消除,應撤銷婚姻登記,確認為無效婚姻。因此,瑕疵證件、聲明的婚姻登記的法律效力只要婚姻登記當事人無“重大明顯過錯”應當認定為有效。關于怎么處理持瑕疵身份證件辦理結婚登記的行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結婚登記提交的證件: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當事人身份證丟失后是否可以用臨時身份證辦理結婚登記?
根據2004年《民政部關于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民函[2004]76號)規定,“當事人無法提交居民身份證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當事人出具的有效臨時身份證辦理婚姻登記”。
持已過有效期的舊身份證是否可以辦理結婚登記?
已過有效期的身份證已經不是有效證件,不能辦理結婚登記,應當依法申請換領新證后再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戶口本與身份證內容不一致的,可以辦理結婚登記嗎?
如果當事人所持戶口本和身份證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等內容不一致的,應當先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履行相關項目變更和必要的證簿換領手續后再辦理婚姻登記。
持瑕疵身份證件、證明辦理結婚登記的怎么處理?
對于當事人持虛假的證件、聲明進行登記的婚姻,在處理時要特別注意探究當事人持虛假證件、聲明進行登記的動機,因為通常當事人如果能夠持真實齊備的證件合法地完成婚姻登記,是沒有必要持虛假的證件進行登記的。這其中一部分當事人是因為自己不符合結婚的某項實質要件才持虛假證件進行登記的,如未達到法定婚齡、已有配偶等,當然也有另外一些當事人是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因為其他某些原因才持虛假證件登記的。
對于前一種情形,如當事人不符合實質要件的原因仍未消除,應撤銷婚姻登記,確認為無效婚姻。對于后一種情形,雖然當事人的這種做法是錯誤的,但仍應確認其婚姻關系有效。民政部1999年《關于處理王秀花、王秀桂互換身份證辦理結婚登記問題的復函》中指出:兩位當事人先后互換身份證、戶口簿和婚姻狀況證明的做法是錯誤的,但在登記時,他們均親自到場,具備結婚登記的實質要件,這兩起婚姻登記是有效的,但應將其錯誤的結婚證收回,換發婚姻關系證明書。可見,只要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對持虛假證件進行登記的婚姻還是應該采取寬容的態度,這也是最大可能的保護當事人的婚姻關系的穩定性和其婚姻利益。
從我國婚姻登記實踐來看,婚姻登記行政機關的登記行為多是一種形式審查,無法達到實質審查的程度,無法得知婚姻登記當事人提供的證件是否真實,如果婚姻登記當事人沒有提出異議,登記機關也沒有義務去調查證件的真假。當事人用假身份證婚姻登記,本身就有一定的惡意,如果認定婚姻登記無效的話,可能會給其可乘之機借此逃避婚姻登記的責任,用真身份證再婚姻登記,恰恰被惡意之人鉆了法律的空子,利用法律沒有規定之漏洞來達到非法的目的,更不利于對另一方當事人的保護。因此,瑕疵證件、聲明的婚姻登記的法律效力只要婚姻登記當事人無“重大明顯過錯”應當認定為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