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冒姐名辦結婚,離婚訴訟應怎樣判決

導讀:
在婚姻登記機關未聲明其無效的情況下不能完全否認其效力故本案應為離婚糾紛。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石秀以其姐“石平”的名義與被告許兵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顯系一種違法行為。法院同時還應告知石秀應以其本人真實身份與許兵重新補辦結婚登記方可訴訟離婚。首先從原告石秀所持結婚證及其訴訟請求來看本案原告不應是石秀而應是其姐石平。原告請求離婚應是對結婚證所表明的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系而言而法定婚姻關系應以結婚證為證明文件。原告石秀只有在與被告許兵重新補辦結婚登記后才能起訴離婚。那么妹冒姐名辦結婚,離婚訴訟應怎樣判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婚姻登記機關未聲明其無效的情況下不能完全否認其效力故本案應為離婚糾紛。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石秀以其姐“石平”的名義與被告許兵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顯系一種違法行為。法院同時還應告知石秀應以其本人真實身份與許兵重新補辦結婚登記方可訴訟離婚。首先從原告石秀所持結婚證及其訴訟請求來看本案原告不應是石秀而應是其姐石平。原告請求離婚應是對結婚證所表明的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系而言而法定婚姻關系應以結婚證為證明文件。原告石秀只有在與被告許兵重新補辦結婚登記后才能起訴離婚。關于妹冒姐名辦結婚,離婚訴訟應怎樣判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石秀與被告許兵于1994年經人介紹相識同年農歷12月24日按農村風俗舉行結婚儀式原告到被告家生活當時未領取結婚證。1995年10月份原告懷孕面臨生產為領取生育證須補辦結婚登記。而當時原告的年齡雖然已達法定婚齡但卻不符合當地晚婚晚育的年齡要求。于是1995年10月8日原告便以其姐姐“石平”的名義用自己的照片與被告到婚姻登記機關去辦理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未審查其身份證即給原被告辦理了結婚登記結婚證上的照片為原告本人。1995年11月原告生育一子。近年來由于原被告為家庭瑣事發生矛盾2005年10月原告石秀以自己名義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許兵“離婚”。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就原被告之間是婚姻關系還是同居關系以及如何處理此案產生了分歧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石秀雖然是以其姐“石平”的名義與被告許兵登記結婚的但其本人已達法定婚齡且沒有民法典規定的禁止結婚的情形完全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另外原被告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多年原被告所領取的結婚證上的照片與原被告也是吻合的即使結婚證有瑕疵該瑕疵也是由于原被告欺騙婚姻登記機關的行為以及婚姻登記機關的疏忽大意所共同造成的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原被告間婚姻關系的存在。在婚姻登記機關未聲明其無效的情況下不能完全否認其效力故本案應為離婚糾紛。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石秀以其姐“石平”的名義與被告許兵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顯系一種違法行為。且結婚證上所記載的內容是其姐與許兵系夫妻關系而非原告石秀與被告許兵系夫妻關系因此原告石秀與被告許兵之間不存在合法的婚姻關系。就本案法院應建議婚姻登記機關撤銷石秀與許兵的婚姻登記宣布其婚姻無效并收回結婚證。法院同時還應告知石秀應以其本人真實身份與許兵重新補辦結婚登記方可訴訟離婚。如果石秀與許兵不去補辦結婚登記由于原被告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后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故本案只能按“因同居引起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糾紛關系”處理。
評析
小編同意第二種意見。
首先從原告石秀所持結婚證及其訴訟請求來看本案原告不應是石秀而應是其姐石平。因為石秀雖與許兵一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但領取的結婚證卻是其姐石平的名字因此結婚證只能表明石平與許兵存在婚姻關系。原告請求離婚應是對結婚證所表明的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系而言而法定婚姻關系應以結婚證為證明文件。由于原告石秀與被告許兵之間不存在法定形式要件證明的婚姻關系因此原被告就不存在離婚的問題。原告石秀只有在與被告許兵重新補辦結婚登記后才能起訴離婚。
其次婚姻無效是指在實行婚姻登記制度的國家對已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發給結婚證的當事人因其婚姻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而宣告該婚姻關系自始不成立原結婚登記應予撤銷的一種法律狀態。本案原被告是1995年10月辦理結婚登記的應適用1994年2月1日公布施行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有權撤銷婚姻登記宣布婚姻無效并收回結婚證還可以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民法典雖然明確規定了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權利但本案原告石秀以其姐“石平”的名義與被告許兵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行為不屬于民法典所規定的婚姻無效情形故法院不宜直接宣告該婚姻登記無效為此可建議婚姻登記機關按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以上文中均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