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虛假出資罪后如何處理

導讀:
單位犯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凡違反上述規定進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即違反了國家對注冊資本的管理制度。二犯罪的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公司發起人或者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實施了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那么認定虛假出資罪后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虛假出資罪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自然人犯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罰金。
單位犯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虛假出資罪犯罪構成
一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債權入、其他發起人、股東的合法權益。
我國目前對公司注冊登記采取的是準則主義和核準主義相結合的原則。申請設立公司必須具備公司法規定的各項條件才可能取得注冊登記。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第九十三條規定“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況外不得抽回其股本?!?/p>
由上述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公司出資管理制度側重于保護公司債權人和社會經濟秩序。凡違反上述規定進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即違反了國家對注冊資本的管理制度。
二犯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公司發起人或者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實施了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對于虛假出資而言必然實施了以下行為才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
1.違反公司法對出資的有關規定。
公司法對公司發起人、股東的出資作出了具體的規定行為人如果違反了公司法有關出資額、出資方式等的規定就有可能構成虛假出資罪。
2.行為人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
虛假出資在實踐中表現為不按公司法的規定和要求交付貨幣、實物或者轉移財產權的情形在認購股份時弄虛作假而未繳納股款以貨幣出資而末將出資貨幣存人銀行的臨時賬戶以實物出資的而未交付實物或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資而不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等。
3.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抽逃出資。
對于抽逃出資而言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的行為違反了資本維持和資本不變的原則。
抽逃出資的行為構成犯罪只能發生在公司成立之后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都以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為其成立之日在此以后公司才取得法人資格對外以公司名義進行各種活動其行為的法律后果才歸屬于公司。在此之前的抽逃出資行為雖然也能造成一定危害但僅能引起違約責任對其他出資人承擔違約責任不構成抽逃出資罪。
4.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三犯罪的主觀方面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虛假出資目的在于在不出資的情況下取得公司登記抽逃出資的目的在于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以供他用。兩者一般的動機都在于以出資之名而行欺詐之實不出資而獲利。
四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公司是指公司法所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發起人是指公司出資或者認購公司股份、并承擔公司籌辦事務的公司創辦人。
股東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向公司出資的人。
這里的發起人或股東也可以為單位此處的單位只要符合發起人、股東的條件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