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的惡意訴訟認定(民事虛假訴訟的認定)

導讀:
民事惡意訴訟的認定法律主觀:惡意訴訟的認定如下:(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采取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措施的,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ldquo,(1)惡意訴訟是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訴訟主張缺乏事實或法律依據,但為了實現自己不正當的利益或損害他人合法利益的目的,而提起的訴訟行為。
民事訴訟法濫用訴權的類型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濫用訴權的類型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惡意訴訟行為,另一種是不正當行使訴權的行為。兩種情況都是屬于當事人濫用訴訟的情況,相關情況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對于造成了嚴重后果的還需要刑事處罰。
一、民事訴訟法濫用訴權的類型有哪些?
濫用訴權主要表現為兩種形式:惡意訴訟和不正當行使訴權。
(1)惡意訴訟是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訴訟主張缺乏事實或法律依據,但為了實現自己不正當的利益或損害他人合法利益的目的,而提起的訴訟行為。惡意訴訟一般包括假意訴訟、欺詐訴訟、騷擾訴訟等形式。
(2)不正當行使訴權是當事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缺乏合理的根據,違反訴訟目的而行使法律賦予的各項訴訟權利,糾纏法院和相對方當事人,拖延訴訟,從而造成不必要的人力和財力浪費的行為。
二、具體的認定條件是什么?
(1)惡意訴訟。惡意訴訟是指訴訟的當事人濫用訴權,惡意提起訴訟,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的行為。惡意訴訟作為一種針對應訴人的行為,它不僅會給應訴人造成物質上的損失,有時還帶來精神上的極大傷害。此外,在現有法律還無法對惡意訴訟形成強有力制約的情況下,希圖通過“打官司”破他人之財、揚自己之名的事例越來越多。
(2)訴訟欺詐。訴訟欺詐是指行為人在虛構的事實或者偽造的證據的基礎上,通過提起民事訴訟,經由符合訴訟程序的表面形式,使法院作出錯誤裁判,從而達到損害他人利益、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的違法行為。對于“訴訟欺詐”與“惡意訴訟”的關系,論者的觀點多有差異,有等同說、區別說、部分重疊說等。
(3)通謀。通謀作為要件僅適用于原、被告通過訴訟詐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通謀應當形成于行為人起訴之前,至于通謀是否以另一方對詐害的具體目的有完全清楚的認識,筆者持否定的態度,只要雙方彼此了解并不存在提起訴訟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即可。例如在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訴訟中,原、被告之間對于是否存在債權債務關系自然是心知肚明,如果被告對于原告的起訴采取接受的態度,即可推定通謀的存在。
以上就是民事訴訟中對于濫用訴權的相關認定和處理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相關事項的處理和認定應當嚴格基于實際的違法事實來進行辦理,對于民事訴訟中的訴權也是屬于社會的公用資源,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
民事惡意訴訟的認定
法律主觀:
惡意訴訟的認定如下:
(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采取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措施的;
(2)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的;
(3)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制作財產分配方案,或者立案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等。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采取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制作財產分配方案,或者立案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被采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或者受過刑事追究的。
民事訴訟法關于惡意訴訟的規定
【法律分析】
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惡意訴訟中,行為人是沒用訴訟權利的,只是利用虛假的證據材料,向法院提起訴訟,意圖使法院相信其有訴訟權利,實際上本身并沒有訴訟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惡意訴訟的認定依據
惡意訴訟罪的認定為:
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采取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措施的;
2、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的;
3、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制作財產分配方案,或者立案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等。
惡意訴訟的構成要件:
1、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故意和惡意;
2、行為人提起訴訟且存在損害事實;
3、行為人的行為具有實質違法性。
綜上所述,惡意訴訟侵權屬于一般侵權,但又與一般侵權在構成要件有所區別,不僅要求侵權人主觀上具有過錯,而且要求侵權人的動機是惡意的,即其提起訴訟的動機不正當;僅從字面上理解,惡意訴訟就是與善意相對的,有不良居心的訴訟行為。學界對此有廣義和狹義兩種認識,廣義的惡意訴訟包括所有的訴訟行為,貫穿起訴、審理、執行,還包括刑事告發;而狹義的惡意訴訟僅指起訴。本文探討的是廣義上的惡意訴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采取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制作財產分配方案,或者立案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被采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或者受過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