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哪些情況屬于虛假訴訟?

導讀:
經查明屬于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并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其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虛假訴訟通俗來講就是打假官司是指當事人出于非法的動機和目的利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采取虛假的訴訟主體、事實及證據的方法提起民事訴訟使法院作出錯誤的判決、裁定、調解的行為。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于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限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托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后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經查明屬于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并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其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涉及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