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離婚中離婚協議的效力認定 假離婚簽的離婚協議有效嗎

導讀:
法律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虛假離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則要從兩方面來加以區分,假離婚包括兩種情形:①通謀離婚②受欺詐而離婚。那么,假離婚糾紛應該如何處理?關于通謀虛假離婚中離婚協議的效力認定應適用通謀虛偽行為規則的問題,接下來,大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法律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虛假離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則要從兩方面來加以區分,假離婚包括兩種情形:①通謀離婚②受欺詐而離婚。那么,假離婚糾紛應該如何處理?關于通謀虛假離婚中離婚協議的效力認定應適用通謀虛偽行為規則的問題,接下來,大律網離婚領域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虛假離婚中離婚協議的效力認定
裁判要旨
1、通謀虛假離婚與通謀虛偽行為的特征及調整范圍高度契合,通謀虛假離婚中離婚協議之效力認定應適用該規則。
2、根據意思與表示是否一致,通謀虛假離婚中的離婚協議可分為偽裝協議和隱藏協議,偽裝協議無效,隱藏協議依法確定效力;隱藏協議中身份關系條款與財產關系條款的效力一般應作關聯性認定,若身份關系條款無效,則與之相關聯的財產關系條款亦無效。
案**情簡介**
2007年12月28日,A與B登記結婚。
2016年12月7日,A與B簽訂《離婚協議書》并在民政局登記離婚,該《離婚協議書》約定了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等內容。同日,A與B簽訂《離婚補充協議》,主要載明:一、雙方同意在辦理離婚手續后一個月之內無條件辦理復婚手續,若有一方不同意復婚即屬嚴重違約,違約方應賠償另一方因不能復婚而造成的任何損失,包括。二、雙方所簽在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包括房產,下同)分割的條款均不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均為無效。若任何一方在本次離婚后兩個月內向任何他方轉移財產或買賣財產,則屬嚴重違約,應按所轉移和買賣財產的市場價值換算成人民幣雙倍賠償另一方。三、因為本次離婚只是為了短暫的體驗,離婚不是雙方的真實目的,故雙方本次離婚備案于民政局的離婚協議以及雙方本次離婚期間及復婚后的實際財產劃分均不是雙方財產分割真實的意思表示,均不成立,不影響雙方婚姻財產原本合法的界定,且雙方均承諾,本次短暫離婚在財產方面應視為雙方沒有離婚,應等同于雙方婚姻關系繼續存續處理。四、雖然本補充協議在雙方于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之前簽訂,但本補充協議生效是雙方簽訂離婚協議的前提條件,且雙方確認本協議的效力高于離婚協議。
現A主張依據《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債務承擔的約定,請求B承擔案涉債務。B辯稱,《離婚協議書》并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應作為分割財產的依據,請求法院依法分割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并判決A按照《離婚補充協議》的約定雙倍賠付B購房款。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案涉《離婚協議書》及《離婚補充協議》的效力認定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本案中,根據A、B簽署的《離婚補充協議》的內容可知,《離婚協議書》并非A、B的真實意思表示,其二人的真實意思系通謀虛偽離婚,故二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不應受法律保護,應屬無效。而案涉《離婚補充協議》因包含以財產為條件限制協議雙方婚姻自由的內容,違背了婚姻自由原則和公序良俗,該身份條款的約定應屬無效,鑒于離婚協議各條款之間具有相當程度的關聯性,屬于不可分割的整體,在身份關系之條款被認定為無效的情況下,與之相關聯的財產分割條款亦應一并認定為無效。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一、A名下的財產歸A所有,B名下的財產歸B所有,A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B折價款1137733.75元,B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A折價款25289.89美元、479615.98港元;二、駁回A、B的其他訴訟請求。
A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二中院判決:一、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二、變更一審判決第一項為A名下的財產歸A所有,B名下的財產歸B所有,B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A折價款人民幣454266.25元、美元25289.89元、港元479615.98元;三、駁回B、A的其他訴訟請求。
評**析**
本案系典型的通謀虛假離婚案件,通謀虛假離婚俗稱假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均欠缺結束婚姻關系的真意,但出于某些目的,串通合謀向婚姻登記機關作出離婚意思表示,并認可或約定待目的達成后再行復婚的離婚行為(注1)。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司法解釋對通謀虛假離婚中離婚協議的效力認定沒有明文規定,而《民法總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為此類糾紛提供了實證法規范渠道。《民法總則》及《民法典》中新增的通謀虛偽行為規范在特征及調整范圍上與通謀虛假離婚高度契合;二者均旨在對當事人真意的探求和保護,彰顯了對意思自治的尊重,在價值內核上和諧一致;鑒于《民法典》總則編對于其下各分則編的統領作用,通過向上找法的體系化思考方式,《民法典》總則編的通謀虛偽行為規范可作為通謀虛假離婚中離婚協議效力認定的裁判依據。綜上,通謀虛假離婚中離婚協議之效力認定應適用通謀虛偽行為規則。
依據上述規范,通謀虛假離婚中的偽裝協議,因缺乏真實的效果意思而無效;隱藏協議,應視作一般的民事法律行為,依法判斷其效力。從司法指引的意義來看,隱藏協議作為當事人對婚姻關系和財產分割進行保底的真實意思表示,通常需要在其中明確虛假離婚的事實及目的、限制離婚登記后的婚姻自由等,此類約定恰使得協議的效力具有極大不確定性,與此同時,偽裝協議又當然無效,這就使當事人很難通過事先訂立有效的離婚協議來規避離婚假戲真做的不利后果。這種風險和收益的博弈使得部分潛在的當事人將更加審慎地對待婚姻關系,進而減少此類社會亂象的發生。(注1王禮仁認為,通謀虛假離婚是指婚姻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均欠缺結束婚姻家庭關系的真意,僅為謀取某種利益,而相互合謀向婚姻登記機關做出非真意的離婚的意思表示,待目的達成后再行復婚的一種行為。
假離婚簽的離婚協議有效嗎
一、離婚協議經雙方簽字,并在民政局備案登記之后,即可生效。生效之后,離婚協議即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離婚協議應當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簽訂,如果在簽訂離婚協議是具有欺詐和脅迫的情形(由是是假離婚,本身就具有欺詐欺騙行為,關于財產的處理一般沒有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愿),當事人可以在簽訂離婚協議一年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該協議。
三、對于以假離婚為名,而假戲真作的現象在社會上并不少見,而往往因為當事人舉證不力時而弄假成真,同時,過了法定的訴訟時效而維權受限,而造成了財產損失。因此,“假離婚”的當事人要慎重對待。
法律依據:哪些情況才算是假離婚
(1)、《婚姻法》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婚姻法》解釋(二)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