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糾紛應該如何處理

導讀:
假離婚是指夫妻雙方為了達到某種目的,如躲避債務、滿足購房條件等,雙方協商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并辦理假離婚的。 通謀離婚一般具有暫時性,待預期目的達到后,雙方通常會按約定復婚。但也有一部分人弄假成真,離婚后置原先的約定于不顧 , 不愿復婚或者與他人再婚 , 從而容易引起糾紛發生。前者為假離婚登記 , 后者為假離婚調解協議。但現實生活中以通謀離婚為多數。那么假離婚糾紛應該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假離婚是指夫妻雙方為了達到某種目的,如躲避債務、滿足購房條件等,雙方協商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并辦理假離婚的。 通謀離婚一般具有暫時性,待預期目的達到后,雙方通常會按約定復婚。但也有一部分人弄假成真,離婚后置原先的約定于不顧 , 不愿復婚或者與他人再婚 , 從而容易引起糾紛發生。前者為假離婚登記 , 后者為假離婚調解協議。但現實生活中以通謀離婚為多數。關于假離婚糾紛應該如何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假離婚是指夫妻雙方為了達到某種目的,如躲避債務、滿足購房條件等,雙方協商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并辦理假離婚的。我國婚姻法不承認假離婚,沒有假離婚的說法。因此,對于假離婚的,想要達到離婚的效果必須雙方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領取離婚證,或者夫妻雙方去法院起訴離婚(此種情況比較少見,因為是假離婚,夫妻雙方對離婚、財產分割的意見是一致的,所以不會通過法院辦理離婚)。因此,夫妻雙方協商的假離婚,只要辦理了離婚登記,領取離婚證的,在法律上就視為真離婚,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的分割,在領取離婚證時已經生效。除非在訂立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發現之次日起一年內可以重新申請財產分割,否則離婚協議對財產分割的協議是不能要求重新分割的。
1、通謀離婚,是指婚姻當事人雙方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暫時離婚,等目的達到后再復婚的離婚行為。通謀離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雙方當事人并無離婚的真實意思,不符合協議離婚的實質條件。
(2)雙方當事人以離婚為手段,以達到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如為了逃避計劃生育而多生子女;為了逃避債務;為了兩邊享受分房或購房的國家優惠政策;為了給子女辦理農轉非戶口等等。
(3)雙方均有惡意串通離婚的故意,共同采取欺騙或者隱匿事實真相的方法,欺騙婚姻登記機關以違法獲取離婚登記。
(4)通謀離婚一般具有暫時性,待預期目的達到后,雙方通常會按約定復婚。但也有一部分人弄假成真,離婚后置原先的約定于不顧,不愿復婚或者與他人再婚,從而容易引起糾紛發生。
2、欺詐離婚,是指一方當事人為了達到離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詐手段向對方許諾先離婚后再復婚,以騙取對方同意暫時離婚的行為。欺詐離婚具有以下特征:
(1)這種離婚是欺詐方的真實意思,而受欺詐一方并無離婚的真實意思。另一方同意離婚是基于對方采取偽造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所致。如果知道真相,不會作出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
(2)欺詐方的目的在于騙取對方同意離婚,以達到離婚的目的,因而并無復婚的意思,而受欺詐方卻期待目的達到即行復婚。
(3)受欺詐方既是受害人,又與欺詐方共同欺騙婚姻登記機關。
假離婚既可以發生在登記離婚程序之中,也可以發生在訴訟離婚程序之中。前者為假離婚登記,后者為假離婚調解協議。但現實生活中以通謀離婚為多數。
債務人通過假離婚分割財產的手段逃避債務、規避法律的行為,屬《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的無效民事行為的范疇。因為行為人的行為具有以下四個特征:
(一)意思表示不真實;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三)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
根據《民法通則》第58條第二款的規定,這種民事行為從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并不需要等待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主張無效或者法院裁定無效,它是不附條件地當然無效。所以人民法院在審理或執行這類債務案件時,不應受這種虛假的民事行為(財產分割協議)束縛,更不能承認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而應當依法將債務人原來的夫妻共同的財產清償共同債務。即該債務由債務人與原配偶共同償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