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糾紛發生在離婚前該如何處理?

導讀:
因為在離婚后,一方的清償能力可能有變化,不足以清償債務,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對此應該由離婚雙方各負連帶責任。即使沒有約定,在離婚法律文書中不作表述,也不影響其連帶責任的承擔,因為這是法律的明確規定。那么債權糾紛發生在離婚前該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為在離婚后,一方的清償能力可能有變化,不足以清償債務,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對此應該由離婚雙方各負連帶責任。即使沒有約定,在離婚法律文書中不作表述,也不影響其連帶責任的承擔,因為這是法律的明確規定。關于債權糾紛發生在離婚前該如何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現實生活中,我們都知道夫妻離婚時談論最重要的問題,那就是財產的分割。財產分割涉及到債務的處理,如果可以協商解決,雙方簽訂協議書可以就債務的分擔約定。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債權糾紛發生在離婚前該如何處理?
一、債權債務發生在離婚前如何處理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于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于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二、離婚案件債權債務處理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可見,離婚時必須處理財產、債務問題,其立法意圖是為減少訴累,維護家庭穩定、社會和睦。
需要注意的是,在離婚時的債權債務處理中,債權債務人雖然由于離婚案件的特殊性沒有參加訴訟,但法官在處理案件時,應該通盤考慮,盡力維護債權債務人的利益。要明確夫妻關系的特殊性,除了明確約定外,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在財產上是共有關系。《物權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夫妻對于財產沒有約定的,視為等額共有。
《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規定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因為在離婚后,一方的清償能力可能有變化,不足以清償債務,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對此應該由離婚雙方各負連帶責任。有些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為了省事,略去雙方互負連帶責任,存在不妥。即使是雙方就共同債務達成調解協議,為了保護債權人的權益,也應該同時約定對于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使沒有約定,在離婚法律文書中不作表述,也不影響其連帶責任的承擔,因為這是法律的明確規定。
法院判決雖然具有既判力、執行力,但是其既判力、執行力一般應當在當事人之間生效。除法律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判決對第三者可以形成判決效力外,既判力和執行力均不及于第三人。離婚法律文書的執行力也僅限于原被告當事人,對于案外人并無執行人,否則就會涉及無辜,侵害案外人的權益,因為其并未參加訴訟,不能保證其訴訟和抗辯的權力。
因此,即使法院在離婚案件中處理了債權債務,但離婚雙方作為債權人,也不能就此判決書、調解書,申請執行債務人,其他債權人也不能就此法律文書申請執行債務人。而且,許多債權人也并不持有法律文書,甚至于不知曉其內容,自然不存在申請執行的情況。但是,農村熟人社會,對于離婚家喻戶曉,許多債權人又作為證人參與了訴訟,特別是在其與離婚一方有親戚朋友關系的情況下,為了實現自己的債權,保護一方,減輕其負擔,往往就會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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