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年齡對比有什么變化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法理論稱之為絕對無刑事責任時期或完全無刑事責任時期。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那么刑事責任年齡對比有什么變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刑事責任年齡對比有什么變化
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刑事責任年齡降低至12周歲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等情節惡劣的要承擔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二、影響和決定刑事責任能力的因素
1、刑事責任年齡。對刑事責任年齡作了如下規定
1不滿12周歲的人一律不負刑事責任即不滿12周歲的人所實施的任何行為都不構成犯罪。刑法理論稱之為絕對無刑事責任時期或完全無刑事責任時期。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此即相對負刑事責任時期。刑法所規定的年齡是指實足年齡而不是指虛歲。實足年齡以日計算并且按公歷的年、月、日計算。
2、對于無責任能力的判斷應同時采用醫學標準與心理學標準。即首先判斷行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其次判斷是否因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前者由精神病醫學專家鑒定后者由司法工作人員判斷。
3、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間歇性精神病人實施行為的時候如果精神正常具有辨認控制能力就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反之如果實施行為的時候精神不正常不具有辨認控制能力該行為便不成立犯罪因而不負刑事責任
4、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6、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