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責任能力與刑事責任年齡的關系

導讀:
未成年人責任能力與刑事責任年齡的關系
針對我國現行刑法中的有關未成年人越軌行為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國外的相關的經驗和教訓,以最大限度地發(fā)揮刑罰的作用,最大程度地教育和挽救越軌未成年認為目的,對我國刑法目前有關未成年人責任能力與刑事責任年齡規(guī)定的實際功效作客觀的評價,并嘗試為我國未成年人越軌行為的控制和預防提出合乎理性的建議。
在未成年人違反刑法的范圍也幾乎涵蓋了所有的刑法分則條文(主要針對自然法意義上的犯罪)的同時,惡性的侵犯生命權、健康權以及涉及金額巨大的侵財越軌行為愈演愈烈,而且未成年人越軌行為低齡化,暴力化,團伙化,智能化傾向也越來越明顯。無論是社會危害性和對未成年人未來的成長方面都造成了十分嚴重的影響。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我國現行刑法中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規(guī)定卻在數量和質量上都遠遠不能適應形勢發(fā)展的需要。
一、目前我國刑法當中未成年人刑事責任能力與刑事責任年齡的認定
我國刑法中沒有關于判斷未成年人身份的具體規(guī)定。但一般都認為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未滿14周歲的人為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為減輕刑事責任能力人,已滿十八周歲的人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根據以上的規(guī)定,起碼要討論清楚以下這三種概念之間存在的關系:即年齡,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具體說來,就是:
1.首先,如何認定年齡與未成年人之間的關系呢?能否從我國上述司法實踐中得出未成年人等同與符合一定年齡標準的人(當然是刑法意義上的)這一結論呢?如果是的話,那么該如何劃分不同的年齡標準呢?我們是和日本一樣,把十四周歲以下的人認定為未成年人,還是把未滿十八周歲的人認定為未成年人;如果否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是未成年人,那么是否是說他們是成年人,如果說他們是成年人,那么為什么同是成年人,卻適用不同的處斷原則呢?如果說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人既不是成年人,又不是未成年人,那么他們是什么人呢?說在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之間存在一個中間狀態(tài)呢?
2.也就是未成年人身份的成立能否等同與刑事責任能力的有無,也就是說我們用推定的刑事責任能力來作為認定一個人是否為未成年人的標準;或者,反過來說,以未成年人的不同年齡階段來說明不同的刑事責任能力;
3.那么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之間又有沒有直接的聯系呢?如果說沒有的話,那么如果說沒有的話,那么無法給我國現行法律中的規(guī)定以一個合理的解釋,如果有,那么,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都是未成年人,那么為什么都是未成年人卻適用不同的處斷原則呢,如果這樣是因為在未成年人的不同年齡階段刑事責任的程度不同,那么認定刑事責任的標準是什么呢,是年齡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