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掘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的犯罪構成是什么

導讀: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的行為。至于是否在盜掘中使得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受到嚴重破壞則并不影響本罪成立行為人在客觀上只要實施了盜掘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盜掘古脊椎動物化石罪侵犯的是國家對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保護管理制度及其國家所有權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侵犯的是國家對名勝古跡的管理制度。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盜掘行為指未經國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私自挖掘具有科研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的行為。那么盜掘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的犯罪構成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盜掘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的犯罪構成是什么
盜掘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的犯罪構成如下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文物的保護制度。對象為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所謂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是指古代人類、古代脊椎動物的遺體、遺物或者遺跡埋藏地下因年代久遠而變成的跟石頭一樣的物品。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對研究古人類、古生物的起源和進化古人類、古生物生存環境的變遷和演變以及人類文明發展和進步的歷史地層年代的確定等具有重要的科學研究價值。其數量極其有限根據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應視為文物加以保護。至于脊椎動物則是指有脊椎骨的動物屬于脊索動物的一個亞門。此類動物體形左右一般對稱具有頭、軀干、尾3個部分其中軀干部分又被橫膈膜分成胸部及腹部有比較完善的感覺器官、運動器官和高度分化的神經系統包括魚類、兩棲動物、爬行動物、鳥類和哺乳動物5大類。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的行為。所謂盜掘是指違反文物保護法規不經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私自挖掘。其具體的行為方式可多種多樣有的表現為秘密的有的則是明火執仗地公開進行掘取有的是單個人進行有的則是共同掘取等等。至于是否在盜掘中使得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受到嚴重破壞則并不影響本罪成立行為人在客觀上只要實施了盜掘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古人類化石或者古脊椎動物化石而仍決意盜掘。所謂明知道既包括確知即確實知道是古人類化石或者古脊椎動物化石又包括可能知即知道所盜掘的可能是古人類化石或古脊椎動物化石。至于行為人盜掘的目的一股則是為了非法占有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當然亦不能排除行為人還可以有其他目的、如為了侵占古人類化石或者古脊椎動物化石所在的土地為毀損、破壞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于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并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盜掘古脊椎動物化石罪與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的區別
盜掘古脊椎動物化石與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的相同點在于第一二者都是一般主體第二二者都是故意犯罪第三二者都可能造成犯罪對象的破壞等等。但二者的區別在于
①侵犯的客體不同。盜掘古脊椎動物化石罪侵犯的是國家對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保護管理制度及其國家所有權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侵犯的是國家對名勝古跡的管理制度。
②犯罪對象不同。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的犯罪對象是具有科研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而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的犯罪對象是具有科研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而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的犯罪對象是名勝古跡是指除國家級、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古跡外可供瀏覽的著名風景區、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古跡以及受國家保護、尚未確定保護單位等級的文物古跡。
③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盜掘行為指未經國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私自挖掘具有科研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的行為。行為人之行為既可以公開實施也可以在秘密的、不為人知的狀態下進行。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的客觀方面則表現為人為地對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跡進行涂污、刻畫、燒毀、打碎等破壞行為。
④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的成立沒有數額、情節方面的要求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掘取具有科研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的行為既可構成犯罪。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則屬于情節犯行為人損毀名勝古跡的程度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否則只能作為一般的違法行為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