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授因從事間諜活動被審查,如何看待間諜罪

導讀:
在世界各國的刑法中間諜罪被普遍規定為一種可以被判處最嚴厲刑罰的嚴重犯罪。我國除刑法第一百一十條明確規定了間諜罪外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14 年11月1日審議通過了反間諜法成為我國第一部規范和加強反間諜工作的專門法律為深入開展反間諜斗爭和其他各項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國家安全受到侵犯就是這些具體對象受到了侵害。間諜活動是隱蔽斗爭的一種形式是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建國以來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從來沒有停止過隱蔽戰線的斗爭一直尖銳、復雜。那么一教授因從事間諜活動被審查,如何看待間諜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間諜罪的構成要件
間諜罪是一種非常特殊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這種為境外敵對勢力竊取情報的行為會對國家安全造成非常大的危害。在和平時期重視間諜罪不僅對反奸防諜工作有著直接意義而且有助于加強國家安全意識和法治建設。
在世界各國的刑法中間諜罪被普遍規定為一種可以被判處最嚴厲刑罰的嚴重犯罪。我國除刑法第一百一十條明確規定了間諜罪外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14 年11月1日審議通過了反間諜法成為我國第一部規范和加強反間諜工作的專門法律為深入開展反間諜斗爭和其他各項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下面是間諜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國家安全是通過一個主權國家獨立自主地生存和發展保障的具體對象表現出來的。國家安全受到侵犯就是這些具體對象受到了侵害。
間諜作為國家與國家或集團與集團之間進行軍事、政治、外交斗爭乃至經濟、科技競爭的有效手段是隨著國家的產生而產生是階級斗爭的產物。它以隱蔽的方式打入對方營壘以至高級機關進行發展組織、竊取機密及其他各種破壞活動以顛覆對方國家政權。使用間諜搞離間和顛覆活動消滅異國擴大勢力范圍是一種不動兵戈制服政敵的有效手法。間諜活動是隱蔽斗爭的一種形式是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建國以來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從來沒有停止過隱蔽戰線的斗爭一直尖銳、復雜。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境外間諜機關利用我國擴大對外交往的便利條件派遣間諜入境發展組織建立據點進行策反、滲透、竊密甚至進行行動破壞范圍不斷擴大方式也更加多樣。他們以公開掩護秘密以合法掩護非法的活動方式以外交官、記者、商人、訪問學者、留學生或者旅游者等各種身份為掩護入境打著新聞采訪、經貿合作、投資辦企業、友好往來、學術交流、觀光旅游、探親訪友等旗號向我國國家機構和各種組織進行滲透顛覆政權竊取國家秘密和情報策反公職人員進行暗殺、放火、爆炸、投毒、散布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謊言等行為正是這些行為使國家機關、國家秘密、各類情報、國家工作人員等具體對象受到侵犯從而使國家安全受到了侵害。這里所說的這些具體對象受到侵犯并不要求一定具有物質性的損害結果。而只要行為人的行為危害或可能危害到這些對象就可認定其行為侵害了我國國家安全。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參加間諜組織或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行為。具體表現為以下三種情形
1、參加間諜組織成為間諜組織的成員充當間諜
所謂間諜組織主要是指外國政府建立的旨在策反我公職人員、人民群眾、商業組織等向我國國家機構和各種組織進行滲透、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和情報進行顛覆和破壞活動的組織。參加間諜組織是指行為人履行一定的加入手續(如挑選、登記、專門訓練等)或者在非常情況下雖未按常規正式加入但事實上已作為該間諜組織的成員進行活動。
2、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間諜組織的代理人是指受間諜組織或者其成員的指使、委托、資助進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進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活動的人例如某國記者雖在組織上不隸屬于該國間諜組織的成員但其接受了該國間諜組織收集情報的任務在此情況下該記者可視為間諜組織的代理人。這里的代理人應是廣義的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實踐中由于間諜組織代理人的情況比較復雜根據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間諜組織代理人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確認。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是指行為人受間諜組織(不管其是否正式加入)及其代理人的命令、派遣、指使、委托為間諜組織服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實踐中境外間諜組織既有直接在我國境內秘密設立活動網點直接派遣又有大量通過境外其他機構如公司、記者站、商會等在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或辦事處安插或委托具有合法身份的人作為其代理人進行活動。接受間諜組織代理人的任務雖不是直接從間諜組織處受領任務實際上與接受間諜組織的任務毫無兩樣只是多了一個中間環節這正是間諜活動隱蔽性的體現。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行為人只要實施了接受間諜組織或者代理人任務的行為便滿足了間諜罪的構成且既遂的要件。至于行為人是否實施接受的任務或完成程度對間諜罪的成立且既遂不存在影響。而且這種行為不需要行為人一定具有間諜的身份即行為人有否參加間諜組織不影響該罪的構成。
3、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
它是指為軍事侵略我國國家的敵國提供攸關我國安全的重大車班設施、建設項目、城市等目標的行為。行為方式是在戰時為交戰敵對國或敵方用畫圖、文字、使用信號、標記等手段向敵人明示所要轟擊我方目標。這里所謂的敵人不是指國內暗藏的個別敵對分子而是指軍事侵略我國的敵國和武裝力量。這種行為不以行為人是否參加間諜組織或是否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為限。行為人只要實施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行為就構成間諜罪。
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上述三種行為之一即可構成本罪不要求三者同時具備。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法人不能成為間諜罪的犯罪主體。根據國家安全法的規定境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的境內組織、個人但本法第30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而本條并未對單位犯罪作出規定。因此單位不能成為間諜罪的犯罪主體。若發現機構、組織實施間諜行為的其法律責任應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故意的內容表現為行為人明知是間諜組織或者明知是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任務等等而參加或者予以接受。至于行為人的動機可以是多種多樣的有的出于圖財有的出于貪戀美色有的出于出國或探親方便有的出于貪生怕死有的出于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等等。無論行為人出于何種動機和目的都不影響該罪的構成。
二、間諜罪的刑罰規定與定罪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條間諜罪有下列間諜行為之一危害國家安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二)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
第一百一十三條危害國家安全罪適用死刑、沒收財產的規定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第五十六條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獨立適用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間諜罪的罪名認定如下
1、行為人實施的間諜行為必須是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的即行為人實施的間諜行為必須是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否則不構成間諜罪。
2、要把參加間諜組織的間諜分子同這些組織中的非間諜分子加以區別。所謂非間諜分子是指間諜組織中未履行參加間諜組織的手續也未進行間諜活動的工程技術、一般勤雜、醫務、傳達、庶務等人員。這些人員雖然也來我國旅游、探親、學術交流、經貿洽談等但沒有進行間諜活動的不能按間諜罪予以追究。
3、行為人參加間諜組織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而進行其他犯罪的在構成間諜罪的同時又構成了其他所犯的罪應予數罪并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