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怎樣正確看待交通事故的認定書

導讀:
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保險。交警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對事故負主要責任、張某負事故次要責任。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死者家屬醫療費1萬元、死亡賠償金11萬元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外的損失賠償由王某、李某連帶承擔70、張某承擔300。1992年12月1日法發199239號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第4條規定中要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不妥的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依據。那么保險公司怎樣正確看待交通事故的認定書。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保險。交警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對事故負主要責任、張某負事故次要責任。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死者家屬醫療費1萬元、死亡賠償金11萬元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外的損失賠償由王某、李某連帶承擔70、張某承擔300。1992年12月1日法發199239號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第4條規定中要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不妥的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依據。關于保險公司怎樣正確看待交通事故的認定書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9年6月王某駕駛李某的車輛正常行駛過程中與騎摩托車的張某相撞致張某受傷住院并在起訴之后死亡。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保險。事發時張某無駕駛證、未佩戴頭盔駕駛無號牌輕便摩托車。交警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對事故負主要責任、張某負事故次要責任。死者家屬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醫藥費及死亡傷殘賠償金要求王某、李某兩被告按照比例對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三人保險公司對這一損失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承擔保險賠付責任。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死者家屬醫療費1萬元、死亡賠償金11萬元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外的損失賠償由王某、李某連帶承擔70、張某承擔300。
案件評析
本案在訴訟中的一大爭議焦點是交警隊做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效力如何?法官在訴訟中能否依據明確查明的事實推翻交通事故認定書而判令被告承擔的責任份額?據事故認定書記載受害者張某存在“三無”過錯一無機動車駕駛證二是駕駛無號牌的木蘭摩托車三無佩戴頭盔但事故認定書中卻認定張某只負次要責任而肇事司機負主要責任。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和效力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所作的當事人責任認定的公文文書。理論界和實務界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觀點不一。有的認為是一種典型的具體行政行為有的認為是鑒定結論另有人認為僅是作為書證的證據。
由于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界定不一以致出現了一些社會影響
1.在實務中被保險車輛車主隨意包攬事故責任認為反正有保險公司賠付或明明事故認定書有偏袒受害人的傾向而肇事車輛車主對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中的責任認定一概“默認”。比如受害者王某騎自行車撞上停放的被保險車輛最終卻認定司機全責又如趙姓未成年人過馬路時未走人行道而事故認定書也認定肇事車輛全責。
2.交警部門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有出于安撫受害方考慮從而加大肇事方責任認定的情況以致出現“行人違法、司機買單”等情形。實際上人的道路交通參與方式決定其參與道路交通實際所負注意義務的種類和程度并且一旦發生事故他所負注意義務的履行情況就成為其應承擔責任的認定基準。3.法院在辦理交通肇事案件時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審查有弱化現象。在司法實踐中將公安機關的事故認定看作是終局性的“權威”認定直接采取“拿來主義”置疑事故認定、甚至不采信事故認定的情形幾乎沒有。沒有明確的法律對公安機關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可以進行訴訟加以規定而僅有2009年1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1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這一3日的期限也有別于一般行政行為的15日復議期限。1992年12月1日法發199239號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第4條規定中要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不妥的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依據。另據2003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在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就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問題提出了指導性的意見指出“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要正確對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實際上是對交通事故因果關系的分析是對造成交通原因的確認。要避免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簡單等同于民事責任的分擔應將其作為認定當事人承擔責任或者確定受害人一方也有過失的重要證據材料。”
綜合以上分析筆者認為道路事故認定書在訴訟中應作為一種證據法院依據證據規則即看其是否具備證據的特征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來決定是否采信。
二、保險公司應正確看待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認定書對相關當事人交通事故責任及份額的劃分直接影響了承保車輛商業險的保險公司的利益所以保險公司應正確看待交通事故認定書。
1.保險公司應協助被保險車輛車主申請事故認定復核完善報案理賠程序保險公司一方面有自己的核賠定損員或獨立的公估公司對事故現場責任進行獨立認定但是這種認定的法律效力不及交警部門的公權力效力故而二者發生沖突時前者在法律上難以站住腳。所以另一方面保險公司應設置專門的部門協助被保險車輛車主申請事故認定復核或在保險合同中約定當保險公司方對事故責任的認定與交警部門事故認定二者之間沖突較大時將被保險車輛車主“是否申請復核程序”與其索賠理賠相掛鉤。因為很多車主的法律意識淡薄或認為有保險公司這個“保險閥”、“冤大頭”最終“埋單”所以很多車主不情愿、不主動、不及時申請事故認定復核。故而建議保險公司在簽訂商業保險合同之時就應取得車主的授權委托書在出了事故后保險公司得以依據該授權委托而代車主申請事故認定復核。3日的期限如此之短通常情況下保險公司還不詳知事故認定結論提起復核的期限就過了。所以作為與被保險車輛交通肇事有直接關系的保險公司要求交警部門將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保險公司是合理的但目前尚無法律或法規對此加以規定。
2.重新審視“不計免賠率(額)條款”在車輛投保了“不計免賠率(額)條款”后被保險車輛車主通常認為最終的賠償責任一概由保險公司來承擔故對事故認定申請復議并無積極性對受害人提出的賠償數額及依據也不細加審查。從司法實踐來看保險公司應重新審視“不計免賠率(額)條款”的客觀影響因為保險公司經營商業險的目的是為了盈利而從個案看這一條款雖多收了些許保險費卻使得肇事客戶推卸責任給保險公司客觀上因為其不申請事故認定復議或庭審中不配合而使得保險人承擔更多的責任和影響。而相比之下未投保“不計免賠率(額)條款”的被保險車輛車主會比較“盡心盡力”地對待肇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