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應正確看待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嗎

導讀:
交通事故認定書對相關當事人交通事故責任及份額的劃分,直接影響了承保車輛商業險的保險公司的利益,所以保險公司應正確看待交通事故認定書。故而建議保險公司在簽訂商業保險合同之時就應取得車主的授權委托書,在出了事故后,保險公司得以依據該授權委托而代車主申請事故認定復核。3日的期限如此之短,通常情況下保險公司還不詳知事故認定結論,提起復核的期限就過了。所以作為與被保險車輛交通肇事有直接關系的保險公司,要求交警部門將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保險公司是合理的,但目前尚無法律或法規對此加以規定。那么保險公司應正確看待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認定書對相關當事人交通事故責任及份額的劃分,直接影響了承保車輛商業險的保險公司的利益,所以保險公司應正確看待交通事故認定書。故而建議保險公司在簽訂商業保險合同之時就應取得車主的授權委托書,在出了事故后,保險公司得以依據該授權委托而代車主申請事故認定復核。3日的期限如此之短,通常情況下保險公司還不詳知事故認定結論,提起復核的期限就過了。所以作為與被保險車輛交通肇事有直接關系的保險公司,要求交警部門將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保險公司是合理的,但目前尚無法律或法規對此加以規定。關于保險公司應正確看待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認定書對相關當事人交通事故責任及份額的劃分,直接影響了承保車輛商業險的保險公司的利益,所以保險公司應正確看待交通事故認定書。
1.保險公司應協助被保險車輛車主申請事故認定復核,完善報案理賠程序
保險公司一方面有自己的核賠定損員或獨立的公估公司對事故現場責任進行獨立認定,但是這種認定的法律效力不及交警部門的公權力效力,故而二者發生沖突時前者在法律上難以站住腳。所以另一方面,保險公司應設置專門的部門協助被保險車輛車主申請事故認定復核,或在保險合同中約定當保險公司方對事故責任的認定與交警部門事故認定二者之間沖突較大時,將被保險車輛車主“是否申請復核程序”與其索賠理賠相掛鉤。因為很多車主的法律意識淡薄,或認為有保險公司這個“保險閥”、“冤大頭”最終“埋單”,所以很多車主不情愿、不主動、不及時申請事故認定復核。
故而建議保險公司在簽訂商業保險合同之時就應取得車主的授權委托書,在出了事故后,保險公司得以依據該授權委托而代車主申請事故認定復核。3日的期限如此之短,通常情況下保險公司還不詳知事故認定結論,提起復核的期限就過了。所以作為與被保險車輛交通肇事有直接關系的保險公司,要求交警部門將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保險公司是合理的,但目前尚無法律或法規對此加以規定。
2.重新審視“不計免賠率(額)條款”
在車輛投保了“不計免賠率(額)條款”后,被保險車輛車主通常認為最終的賠償責任一概由保險公司來承擔,故對事故認定申請復議并無積極性,對受害人提出的賠償數額及依據也不細加審查。從司法實踐來看,保險公司應重新審視“不計免賠率(額)條款”的客觀影響,因為保險公司經營商業險的目的是為了盈利,而從個案看,這一條款雖多收了些許保險費,卻使得肇事客戶推卸責任給保險公司,客觀上因為其不申請事故認定復議或庭審中不配合而使得保險人承擔更多的責任和影響。而相比之下,未投保“不計免賠率(額)條款”的被保險車輛車主會比較“盡心盡力”地對待肇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