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債法人會上老賴名單嗎?

導讀:
不能同時被納入失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第16條明確規定,單位是失信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等(以下并稱&ldquo,綜上,作為被執行人的單位被納入失信名單后,不能再將法定代表人等四類人員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但可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不過,作為被執行人的單位與法定代表人等四類人員畢竟屬于不同法律主體,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第17條的規定,若法定代表人等四類人員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具有以下三類情形,并經法院審查屬實的,可以解除或暫時解除限制消費措施:1、法定代表人等四類人員以因私消費為由提出以個人財產從事消費行為。
單位失信,能將法定代表人等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嗎?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執行程序中一項非常重要的懲戒措施,可敦促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在被執行人是單位(比如公司、企事業單位等)的案件中,若已將作為被執行人的單位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還能同時將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納入失信名單嗎?與大家一同探討。
不能同時被納入失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第16條明確規定,單位是失信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等(以下并稱“法定代表人等四類人員”)納入失信名單。
若單位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后,上述法定代表人等四類人員也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法定代表人等四類人員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申請法院予以糾正,經審查理由成立的,法院應將其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刪除;理由不成立的,其對駁回決定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
可以同時被限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條規定: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即,單位失信的,應對其限高,法定代表人等四類人員也被限高。
不過,作為被執行人的單位與法定代表人等四類人員畢竟屬于不同法律主體,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第17條的規定,若法定代表人等四類人員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具有以下三類情形,并經法院審查屬實的,可以解除或暫時解除限制消費措施:
1、法定代表人等四類人員以因私消費為由提出以個人財產從事消費行為。
2、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確因經營管理需要發生變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 負責人舉證證明其并非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
3、被限制消費的個人因本人或近親屬重大疾病就醫,近親屬喪葬,以及本人執行或配合執行公務,參加外事活動或重要考試等緊急情況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請暫時解除乘坐飛機、高鐵限制措施,經嚴格審查并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給予其最長不超過一個月的暫時解除期間。
綜上,作為被執行人的單位被納入失信名單后,不能再將法定代表人等四類人員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但可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不過法定代表人等四類人員應依法行事,若存在幫助單位轉移、隱匿資產;妨礙執行;協助單位拒執等行為的,法定代表人等四類人員不僅會被司法拘留,還可能構成拒執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