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表示與犯罪預備的區別

導讀:
我國刑法中的預備犯即犯罪預備是指為了實行犯罪而準備工具、制造條件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著手實行犯罪的停止形態。這一目的表明犯罪預備是一種有明確的犯罪故意的行為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是犯罪意圖的外化而不僅僅是犯意本身或者犯意的表示。即對預定的犯罪現場進行調查了解。意外原因表明犯罪預備行為停止不前非出己愿如被告發、被盤查等。顯然預備犯應當負刑事責任。但由于預備犯還沒有著手實行犯罪沒有造成犯罪結果其社會危害性通常小于既遂犯的社會危害性故對于預備犯可以從寬處罰。
我國刑法中的預備犯即犯罪預備是指為了實行犯罪而準備工具、制造條件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著手實行犯罪的停止形態。這一目的表明犯罪預備是一種有明確的犯罪故意的行為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是犯罪意圖的外化而不僅僅是犯意本身或者犯意的表示。即對預定的犯罪現場進行調查了解。意外原因表明犯罪預備行為停止不前非出己愿如被告發、被盤查等。顯然預備犯應當負刑事責任。但由于預備犯還沒有著手實行犯罪沒有造成犯罪結果其社會危害性通常小于既遂犯的社會危害性故對于預備犯可以從寬處罰。關于犯罪表示與犯罪預備的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犯意表示是指表達犯罪意思的行為。刑法上關于言論(辭)可以構成犯罪的規定處罰的不是言論本身而是發表言論的行為及其方式。比如侮辱罪、誹謗罪、傳授犯罪方法罪、教唆犯罪、煽動性質的犯罪等。把言論寫在私人日記上不讓別人看到這只是思想寫在紙上公布于眾是發表言論。發表言論如果僅僅停留在意志形成階段也只屬于意思表示(包括犯意表示)如果更進一步進入意志實現階段如犯意表示的內容是煽動或教唆他人危害社會則成為犯罪實行行為如果找人商量如何實現除了煽動、教唆內容以外的犯罪意思則屬于預備行為。從需要到動機到犯意形成(包括犯意表示)都屬于思想范疇不受刑罰處罰。只有在犯意支配下積極或者消極地實現該犯意的外部行為出現才受刑罰處罰。
我國刑法中的預備犯即犯罪預備是指為了實行犯罪而準備工具、制造條件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著手實行犯罪的停止形態。其特征是
(一)主觀目的是為了實行犯罪。預備可謂犯罪手段其目的是為了實行犯罪。這一目的表明犯罪預備是一種有明確的犯罪故意的行為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是犯罪意圖的外化而不僅僅是犯意本身或者犯意的表示。
(二)客觀上行為人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這種預備行為概括地說是為了實行犯罪積極創造有利條件的行為總和。具體說來可以分為兩類
1、準備工具的行為。這是指為實行犯罪而準備犯罪的工具包括尋找工具、購買工具、改造工具、制造工具等多種表現形式。
2、制造條件的行為。這是指為實行犯罪創造除了準備工具以外的各種順利條件的行為。結合司法實踐大致可歸納為以下方式
1踩點。即對預定的犯罪現場進行調查了解。
2練習。即對實行犯罪的過程、手法預先演練。
3清障。即為順利實行犯罪清除障礙。
4跟蹤或者尋找犯罪目標。
5埋伏或者守候。即進入預定的犯罪現場等待作案時機。
6引誘預定的被害人。
7邀約同伙。
8共謀、策劃。即商量作案方式、方法、步驟。把犯罪意圖告訴朋友不是商量聽到別人的犯罪想法沒有表態同意、支持或者出謀劃策也不是同謀。
9籌集資金。如為走私、販賣毒品或者雇用兇手而籌集資金。
10備料、備貨。如為制造毒品或者生產偽劣產品而準備原材料。
(三)尚未著手實行犯罪因為行為人意志以外因素而停止。因為行為人意志以外因素而停止是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共同點也是二者容易被混淆的原因著手實行與否則是二者之分界。意外原因表明犯罪預備行為停止不前非出己愿如被告發、被盤查等。
根據刑法第22條第2款的規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遵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簡記從、減、免)。顯然預備犯應當負刑事責任。但由于預備犯還沒有著手實行犯罪沒有造成犯罪結果其社會危害性通常小于既遂犯的社會危害性故對于預備犯可以從寬處罰。可以是授權性法律規范的表達方式具有允許、許可的意思但同時也表明了刑事立法的傾向性意見。這兒刑法雖然用的是可以但可以理解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也是法定的一般情況下司法機關必須這樣為之。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如行為人準備實行特別嚴重的犯罪、手段特別惡劣時也可以不予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故也是法律所規定可以應有之義。)至于究竟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應當對犯罪預備的整個案件進行綜合考察后來決定。
刑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犯罪預備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為人為了實施某種能夠引起預定危害結果的犯罪實行行為準備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條件的狀態。犯罪預備如何處罰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