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備有哪些刑事責任

導讀:
即已經實施了準備犯罪工具或者制造犯罪條件的犯罪預備行為而不是單純的犯意表示。因此它和犯罪預備具有本質的區別犯意表示不可能對社會造成實際危害也不具有對社會的現實危害性因此刑法沒有規定處罰犯意表示。而犯罪預備是為著手實行犯罪而制造條件對社會存在著實際威脅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刑法明文規定預備犯應負刑事責任。我們認為這些行為的性質基本上還是為進一步實行犯罪制造條件不能認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而應視為犯罪預備行為。
即已經實施了準備犯罪工具或者制造犯罪條件的犯罪預備行為而不是單純的犯意表示。因此它和犯罪預備具有本質的區別犯意表示不可能對社會造成實際危害也不具有對社會的現實危害性因此刑法沒有規定處罰犯意表示。而犯罪預備是為著手實行犯罪而制造條件對社會存在著實際威脅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刑法明文規定預備犯應負刑事責任。我們認為這些行為的性質基本上還是為進一步實行犯罪制造條件不能認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而應視為犯罪預備行為。關于犯罪預備有哪些刑事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刑法第22條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犯罪預備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1、已經實施了犯罪的預備行為。即已經實施了準備犯罪工具或者制造犯罪條件的犯罪預備行為而不是單純的犯意表示。
2、犯罪行為必須在預備過程中停頓下來。如果犯罪行為沒有在預備過程中停頓下來而已經著手實行犯罪則構成其他犯罪形態。
3、犯罪行為在預備過程中停頓下來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基于行為人以內的原因停止犯罪則是犯罪中止。
刑法第22條第2款規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預備的概念和特征為認定犯罪預備提供了一般標準。但在司法實踐中如何運用這些標準來認定犯罪預備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在認定犯罪預備時應注意下述三種區分
在認定犯罪預備時必須把犯罪預備與犯罪的預備階段區別開來。犯罪預備是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的一種停頓狀態而犯罪的預備階段是行為發展的一個過程。無疑這兩個概念是有著密切聯系的因為犯罪預備只能發生在犯罪的預備階段。但兩者的區別也是明顯的犯罪預備是行為人應對其承擔刑事責任的一種行為狀態而犯罪的預備階段是一個時間的概念有些犯罪分子可能經過犯罪預備階段以后進入了實行的階段并最終完成了犯罪這時應作為犯罪既遂負刑事責任而不再單獨對犯罪預備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如果行為在準備過程中由于行為人意志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行犯罪就應當以犯罪預備論處。
在認定犯罪預備時必須把犯罪預備與犯意表示區別開來。犯意表示是在實施犯罪活動以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圖通過口頭或者書面的形式流露出來。犯意表示雖然在客觀上也表現為一定的行為但這一行為僅僅是其犯罪意圖的表露例如揚言殺人等還不屬于為犯罪制造條件的行為。因此它和犯罪預備具有本質的區別犯意表示不可能對社會造成實際危害也不具有對社會的現實危害性因此刑法沒有規定處罰犯意表示。犯意表示只是一種錯誤可以通過批評教育的方式加以解決。而犯罪預備是為著手實行犯罪而制造條件對社會存在著實際威脅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刑法明文規定預備犯應負刑事責任。總之在認定犯罪預備時正確地把它和犯意表示區別開來才能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防止出入人罪。
在認定犯罪預備時還必須把犯罪的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區別開來犯罪的實行行為主要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行為在一般情況下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不難區分但也有少數情況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的區分存在一定難度。例如殺人、搶劫、強奸等暴力犯罪中的尾隨行為、守候行為或尋找被害人的行為等到底是預備行為還是實行行為?對此在刑法理論上存在不同觀點。我們認為這些行為的性質基本上還是為進一步實行犯罪制造條件不能認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而應視為犯罪預備行為。
1、概念不同犯罪預備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而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處罰不同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預備是著手實施前的階段而犯罪未遂則是已經著手實施但是因為其他外界原因沒得逞比如想盜竊因為有人巡邏沒偷成比如想搶劫因為遭到反抗沒搶到錢但是行為實施時已經構成犯罪只是沒有得到財物而已。但如果為盜竊去購買鉗子等作案工具為搶劫去購買槍支、刀具或踩點等顯然是在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屬于犯罪預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