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備的認定原則

導讀:
二具有犯罪的目的即是為了實施某一個犯罪這個對決定預備行為的性質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犯罪行為沒有在預備過程中停頓下來而已經著手實行犯罪則構成其他犯罪形態。如果是基于行為人以內的原因停止犯罪則是犯罪中止。
二具有犯罪的目的即是為了實施某一個犯罪這個對決定預備行為的性質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犯罪行為沒有在預備過程中停頓下來而已經著手實行犯罪則構成其他犯罪形態。如果是基于行為人以內的原因停止犯罪則是犯罪中止。關于犯罪預備的認定原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有犯罪預備行為
即有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常見的預備行為有5種
1、準備工具
2、練習犯罪的手段比如說為了扒竊練習扒竊的技能
3、進行犯罪前的調查比如說盜竊之前的踩點殺人之前了解被害人的情況
4、排除實行犯罪的障礙比如說要盜竊、搶劫的時候先把人家的狗給毒死
5、勾引共犯其中也包括為了實施某種犯罪而組織犯罪集團這種組織、參加犯罪集團的行為也是犯罪的一個預備行為比如說為了盜竊和搶劫而勾結共犯或者組織犯罪集團就是盜竊、搶劫的預備行為。
二具有犯罪的目的
即是為了實施某一個犯罪這個對決定預備行為的性質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能夠著手
所謂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礙行為人著手實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
1、為實施犯罪事先調查犯罪場所、時機和被害人行蹤。如行為人為實施盜竊活動而事先查看銀行所處的位置、保險柜放置的地方、毗鄰的建筑物、逃跑的路線等。
2、準備實施犯罪的手段例如為實施入戶盜竊而事先練習樓頂下滑入窗技術。
3、排除實施犯罪的障礙。是指在著手實行犯罪之前排除實行犯罪時可能遇到或已經遇到的障礙以便進一步實行犯罪創造有利條件。既可能是單純地排除障礙等待時機成熟再實施犯罪也可能是在排除障礙之后立即著手實行。
4、追蹤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來或者進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對象物品的行為。
5、出發前往犯罪場所或者誘騙被害人趕赴預定犯罪地點。出發前往犯罪地點是指已經開始向犯罪場所進發。
6、勾引、集結共同犯罪人進行犯罪預謀。
7、擬定實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偵查的計劃等等。
1、根據刑法第22條第2款規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途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對犯罪預備的處罰必須要認定行為屬于犯罪預備。根據測法第22條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犯罪預備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1已經實施了犯罪的預備行為。即已經實施了準備犯罪工具或者制造犯罪條件的犯罪預備行為而不是單純的犯意表示。
2罪行為必須在預備過程中停頓下來。如果犯罪行為沒有在預備過程中停頓下來而已經著手實行犯罪則構成其他犯罪形態。
3罪行為在預備過程中停頓下來。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基于行為人以內的原因停止犯罪則是犯罪中止。




